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最高人民印发“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最高人民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人民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巩固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确保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有效提升。以下是《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监督管理“四类案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
在落实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基础上,细化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实现全过程监督、组织化行权,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二、“四类案件”的定义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涉及群体性纠纷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当事人或被害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件;可能或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可能对特定行业产业发展、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与本院或上级人民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与本院或上级人民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与本院正在审理的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本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案件。
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实名反映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实名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经初步核实确属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通过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信访接待或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承办审判组织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反映存在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可能或已经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
三、监督管理措施
各级人民应建立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四类案件”识别标注、及时报告、推送提醒、预警提示机制。
对“四类案件”,应当通过依法公开审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接受社会监督。
立案部门、承办审判组织、院庭长、审判管理、审务督察、新闻宣传等职能部门在识别出“四类案件”后,应履行相应的标注、报告、提示义务。
对案件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存在争议的,可层报院庭长决定。
“四类案件”可以指定分案,并由合议庭审理,一般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院庭长可根据案件情形、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人数,并在案件审理阶段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四、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
院庭长应按职务权限,针对“四类案件”审理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监督管理措施包括调整分案、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等。
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院庭长对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复议或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五、责任追究
承办审判组织故意隐瞒不报或不服从监督管理的,院庭长可按权限调整分案。
因前述行为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院庭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六、智慧建设
各级人民应充分运用智慧建设成果,完善统一的“四类案件”识别监测系统。
探索构建由案由、罪名、涉案主体等要素组成的识别指引体系,实现“四类案件”的自动识别、精准标注、实时提醒、智能监督管理。
七、其他规定
《意见》明确了院庭长的范围,包括进入法额的院长、副院长等。
各级人民应结合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院庭长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应职权和工作程序。
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应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评价。
该《意见》的印发,标志着我国人民在完善司法责任体系、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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