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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计算经济补偿的12个月平均工资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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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最高法明确!计算经济补偿的12个月平均工资怎么确定?”。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计算经济补偿的12个月平均工资应确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及解释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规定明确了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础,但并未详细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病假、停工、放假等非正常工作情形)的平均工资应如何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一观点在一些地方高级人民的解答中得到了体现,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明确指出,经济补偿基数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并未明确按“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是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直接按照解除前实际获得的12个月平均工资即可。

然而,最高人民在2023年12月25日的(2023)最高法民申2918号裁定书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认为劳动者关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公司放假、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这一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计算经济补偿的12个月平均工资应确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特殊情况的考虑

虽然最高人民的裁定书明确了计算基数为实际获得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病假、停工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这些期间的工资虽然可能低于正常工资,但仍应计入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因为裁定书已经明确,不包括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这一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理: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一般为:经济补偿金=S×N

S: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获得)。N: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月工资的定义:月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双封顶原则: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四、相关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计算经济补偿的12个月平均工资应确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特殊情况下,如病假、停工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也应计入其中。同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还需注意月工资的定义、双封顶原则以及相关法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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