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中国商业技师协会的组织章程”。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原商业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特成立“中国商业技师协会”(英文译名China Business Technician Association,缩写:CB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商品流通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部门委托的工作,协助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开发人力资源,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就业服务;
(二)对商业职业岗位进行职业分析及人才需求预测,分析和提出商业劳动者和专门人才知识、技能的具体要求,指导商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三)建立商业专业人才库,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要,为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商业从业职业设计,促进职业发展;
(四)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制定职业标准、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开展职业培训、职业鉴定,实施职业教育“两种证书”制度;
(五)组织市场营销专家、市场营销业务人员结合我国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研究市场营销理论与实践,广泛传播市场营销理论研究和应用成果;
(六)为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活动提供专业咨询及多样化的服务,开发、收集、交流有关信息;
(七)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市场营销管理者、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承担市场营销业务人员职业培训、资格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
(九)开展专业技术交流,编辑出版书刊、资料,传播国内、国外有关信息,并与国外同行业联系,开展国际间交往与合作;
(十)组织技术大赛、职业培训、技术表演、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十一)开展有利于本协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团体会员
1、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的企事业单位;
2、各地技师协会;
3、相关组织机构。
(二)个人会员
1、商品流通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3、本领域职业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利益;
(三)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提供本协会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削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
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
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一致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章程经2000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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