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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第1191条关于用人者责任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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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对用人者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该条文涵盖了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以及劳务用工单位责任。本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根据用工主体的不同性质,分为两大部分进行阐述。本条分两款,分别针对用人单位责任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核心内容在于,当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在劳务派遣期间,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而劳务派遣单位若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本条适用范围,其涵盖了广泛的用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并不限于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人员的定义不仅限于一般劳动者,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理解“执行工作任务”这一概念时,需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及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等因素。同时,针对劳务派遣期间的责任主体,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以确保在特定用工形式下的法律责任明确。

在处理劳务派遣关系时,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主要是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选任不当导致的后果上。而劳务用工单位则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被派遣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由劳务用工单位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在特定条件下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补充责任。

在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问题上,需根据具体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性质来判断。追偿权仅适用于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时。

针对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第三人侵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当损害由执行工作任务引起并构成工伤时,用人单位亦需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工伤赔付责任。同时,应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在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自己受到伤害的情形下,法律适用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仅能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得赔偿。若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劳动者不仅构成工伤,还构成一般民事侵权,此时劳动者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权利。

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进行了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应当得到尊重,并认可其效力。这种约定体现了双方合同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且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总结而言,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对用人者责任的详细规定,旨在明确不同用工主体在侵权责任中的角色与责任分配,促进侵权责任的公正与合理承担,同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理解与应用本条文,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妥善处理各类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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