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辩护律师向人民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人民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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