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施行”。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双层经营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双层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三、土地承包期
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删除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与《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权证的发放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的确定表述变更为“登记机构”的概括表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权证示例删除了“草原使用证”,并增加“等证书”以明确为不完全列举。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互换、转让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六、重点修订内容
林地承包期:删除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与《土地承包法》保持一致。权证发放单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权证的发放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变更为“登记机构”的概括表述。权证示例:删除了“草原使用证”,并增加“等证书”以明确为不完全列举。以下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内容的图片展示: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双层经营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以及互换、转让等相关内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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