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 亩 (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地类),按人民币 万元/亩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小计人民币 元。
5.2 征收非建设用地 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地类),按人民币 万元/亩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小计人民币 元。
5.3 果树补偿金额人民币 元,其中:
树种 , 株,补偿单价人民币 元/株,小计人民币 元
树种 , 株,补偿单价人民币 元/株,小计人民币 元
树种 , 株,补偿单价人民币 元/株,小计人民币 元
树种 , 株,补偿单价人民币 元/株,小计人民币 元
树种 , 株,补偿单价人民币 元/株,小计人民币 元
以上1、2、3三项合计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人民币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