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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合作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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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合作合同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不动产投资合作合同

  甲、乙双方平均分配利润,平均分担亏损。 

不动产投资合作合同

  11.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房屋的定金、首付款、税费、银行贷款等)的,每逾期一日需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房屋总价(甲、乙双方购买标的房屋的合同总价)的    %作为违约金。 

  11.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隐匿标的房屋的收益的,需按照所隐匿的金额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将所隐匿金额的    %分给对方。 

  11.3 乙方保证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房屋出租、抵押、出售,乙方保证在合作期间标的房屋不被司法查封或者司法拍卖,否则乙方需按照房屋被出售或者司法查封或者司法拍卖时的市场价(如系出售则以出售价为准)的    %赔偿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不动产投资合作合同

  2.1 投资总额计人民币    元(其中定金人民币    元,首付款人民币    元,银行贷款人民币    元,税费人民币    元)。银行还款金额以实际归还数额为准。 

  2.2 上述每一项款项均由甲、乙双方平均支付。 

不动产投资合作合同

  标的房屋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房屋出售时需缴纳的税费、房屋出租所产生的税费等)由甲、乙双方平均负担。因标的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维修费、家具、家电、附属设施购置或更新费用等)均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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