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2年版)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判分类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其次条依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锐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判实行分类治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名录的规定,分
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锐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爱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殊敏锐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爱护红线范畴内或者其外的以下区域:
(一)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殊爱护区、饮用水水源爱护区;
(二)基本农田爱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自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爱护野生植物生
长繁衍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
通道、自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爱护区、
封闭及半封闭海疆;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训练、科研、行政办公等
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爱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判类别,不得擅自转变环境影响评判类别;环境影响评
判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锐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判类别
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判类
别由省级生态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
态影响因子特点及其所处环境的敏锐性质和敏锐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说明,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本名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判分类治理名录》 (环境爱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已依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判分类治理名录)部分内容的打算》(生态环境爱护部第1号令)修稿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