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
我作为原告李兰英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李兰英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期间被告也多次提出离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拿刀威胁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3、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结婚 年,女儿今年 岁了。女儿自出生至今天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特别是最近几年,被告在外胡作非为,与一女子非法姘居,还多次让被告的嫂子给原告做工作,让原告接纳被告的姘妇,声言把姘妇娶回家,让原告侍候她,被告是多么地猖狂无知,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更置原告的切身感受于不顾。
二、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
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辛苦赚钱,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
被告的种种劣迹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形象。被告这样的父亲,难道会照顾好女儿吗?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人的最后一根救命草。请求人民能够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办事,还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