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银发[1994]12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4.05.18
【实施日期】1994.05.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
(1994年5月18日 银发〔1994〕122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
最近,我们了解到,个别地区银行将国债兑付基金私存生息、存放帐外,挪作他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的管理,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