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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答辩状]离婚案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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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答辩状]离婚案件答辩状

一:[离婚案件答辩状]离婚诉讼民事答辩状

离婚诉讼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司某某,男,年10月9日生,汉族

被答辩人孙某某,女,年4月6日生,汉族

年11月14日,答辩人收到临漳县人民送达的原告孙某某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漳县人民

答辩人:

离婚诉讼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

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

事实上是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认识近三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

二:[离婚案件答辩状]离婚案的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女,1955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世纪龙城2期某栋某单元某室。电话某。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离婚诉讼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1979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达35年之久。婚后双方共同育有儿女一双,如今儿女已长大成人,家庭的第三代也相继出世并健康成长,家庭生活在这个过程中也逐渐走上小康之路,这原本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在长达35年的夫妻生活中,双方虽然谈不上琴瑟调和、相敬如宾,但在多年的磕磕碰碰中确也能相安无事,和平共处,从未闹出要离婚的重大冲突。

二、儿孙需要一个完整的家,老人应以身作责。

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如今儿孙满堂,双方都是花甲之年,本应晗孙弄子、颐养天年,尽享天伦之乐。双方现在在虽白头却不能到老这种背景下离婚,不仅是自身的巨大遗憾,也会给子女及孙子女留下极大的心理阴影。双方在老年时家庭破裂,子女在社会中难免有失尊严,尤其不利于第三代健康成长。

三、被答辩人之所以提出离婚系其婚外情所致,系一时糊涂。

2022年,被答辩人认识一名叫做万某某的女性,万某比被答辩人年轻近20岁,双方逐渐由此发展成为婚外情,而此时的背景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家庭正面临房屋拆迁还建。万某之所以与被答辩人发展成为婚外情关系,并非由于他们之间有真正的所谓感情,而是其垂涎被答辩人家房屋拆迁还建所能够带来的巨大利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答辩人与第三者关系迅速升温,与答辩人的感情却迅速恶化,被答辩人此后经常对答辩人恶语相对,甚至拳脚相加。被答辩人的婚外情家属、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很多人知情,很多人出于正义也愿意出庭作证。

四、被答辩人在离婚诉状中所罗列的答辩人种种恶习,纯属无中生有,蓄意抹黑,颠倒是非。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宣称答辩人“经常不回家”、“成性”、“挥霍金钱”、“索要赌资”完全是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答辩人从来都是一个老实本分、勤俭持家的传统女性。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答辩人不仅不向被答辩人索要财物,而且一直坚持上班赚取工资补贴家用。双方家庭收入一直由被答辩人支配,答辩人很少过问,直至收到被答辩人起诉状时,才发现很多家庭财产去向不明。相反,答辩人一生勤俭节约、省吃俭用、穿着朴素、生活简单、作风正派,对此亲戚朋友、街坊邻居无不知晓,很多人愿意为此到庭作证。

五、被答辩人在离婚诉状中宣称答辩人“怂恿儿子殴打”被答辩人,完全子虚乌有,纯属凭空捏造。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生育有一子,名叫倪某,对父母双方都非常敬重。倪俊在自小到大的成长中,对其亲生父亲一直充满敬畏,不要说出手殴打,就是说话大声都异常少见。自从被答辩人与婚外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后,子女二人好言相劝无果后,逐渐对其冷淡,这是人之常情。被答辩人的众叛亲离系由其自身的不道德行为所导致,对此被答辩人不仅不反省检讨,反而变本加厉、甚至添油加醋说其子女在答辩人的唆使下对其进行殴打,实在不可思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一双儿女均已成年,对人对事有自己的判断,有自己的是非对错观,断不可能在别人的指使下贸然出手伤人,这一点在逻辑上荒唐可笑。无论父亲还是母亲,都是双方至亲,手心手背都是肉,为什么子女会亲近母亲而疏远父亲,这需要被答辩人反省自己的行为举止,而不应捏造事实,搬弄是非。

最后,虽然被答辩人有了婚外情,但念及一日夫妻百日恩,为了保持一个完整的家庭,答辩人愿意给予被答辩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被答辩人断绝与第三者来往,回归家庭,痛改前非,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共同维护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三:[离婚案件答辩状]离婚诉讼答辩状

离婚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某某,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路居民

离婚律师:

被答辩人:,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路居民

离婚律师:

答辩人就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经向我提出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无果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二、 针对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自己意见和要求的答辩陈述

(自己填写)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近 平米,市场价值 万元,房屋归所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

万元。(如果没有此项要求可以删除)

2、结婚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 的时间,其月平均工资

元,总计应有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调取婚后在工商银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 余元,因房屋归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支付 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 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采纳。

此致

某某省某某县人民

答辩人:某某

9年 月 日

离婚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某

就某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4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6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7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7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0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7年小孩出生后到0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0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就某某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答辩

1.是否同意离婚,并简要说明理由;

2、对孩子抚养问题答辩,并简要说明理由;

3、对财产清单以及分割答辩,并简要说明理由;

4、对过错赔偿问题答辩,并简要说明理由。

二、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逐一答辩。

对原告陈述的主要事实重点答辩,并简要说明理由。

三、引用相关法律(可以穿插上述答辩之中)。

四、归纳总结。

1、如果原告有重大过错,被告要及时提出精神赔偿和提出原告少分财产的要求。

2、如果对如何答辩把握不准,就不要冒然答辩,待咨询律师后再提交答辩状或开庭时再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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