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发展共同体联席会议制度Xx小学——vv小学、yy小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cc市教育局关于构建基础教育发展共同体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规范共同体工作,建立高效科学的决策运行机制,保证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共同体联席会议制度为共同体内各校校长决策制度。共同体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需经过共同体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共同体联席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两次,学期初、学期末各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共同体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各成员学校校长、业务校长。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可邀请共同体联络员出席会议。
第三条 共同体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按职责范围分别由各校校长轮流主持,并由专人做好记录。
第四条 共同体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1.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区教育局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本共同体贯彻落实省、市、区教育局各项决定的措施和需要向共同体报告的重要事项。
2.研究本共同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研究本共同体办学特色、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网上教研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4.其它需要共同体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凡提交共同体联席会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应事先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六条 共同体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共同体联席会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若某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缓作决议,进一步调研、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第七条 会议参加者要严格纪律,按时到会、履行好职责。对做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 凡经共同体联席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贯彻执行,实施中如需调整则应通过会议研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