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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洁房屋租赁协议(3篇)

来源:微智科技网

简洁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仅作为________使用,租赁期限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_个月。

  二、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每月租金________元人民币,每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甲方收款后应带给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三、乙方同意预交人民币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冲抵租房款。

  四、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并及时缴纳。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五、承租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租金,须遵守物业服务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不得转租或转借该房屋。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职责。

  六、乙方如改变房屋的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结束后由甲方决定维护现状或恢复原貌。

  七、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贴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乙方因使用需要,要求甲方带给房屋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八、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职责。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洁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方将座落于

  一处(计面积          米)租赁给承租方使用。

  房屋结构为:                  

  门窗结构为:                  

  地面结构为: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自二0     年      月      日起将出租的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到二0     年     月     日收回。

  三、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四、租赁期间房屋维修由出租方负责,费用由出租方负担。如系承租方故意造成的损坏均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

  五、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水、电。水、电费用由承租方根据实际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负担。

  六、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抵押、转让、出卖。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合同期内,承租方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房屋主体进行改造。合同期满后可由承租方拆除,不拆除时也可归出租方。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自行安排,出租方无权干涉,否则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只承担上述规定的租金、水、电费及依法应交纳的工商税务费,除此以外一切与租赁有关的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

  十、租赁合同期满,如承租方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方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经出租方酌情延期后拒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出租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十一、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十二、租赁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非承租方故意的行为致使房屋毁坏和造成损失时,承租方不承担责任。如系承租方故意造成的,其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提起诉讼,但不得采取阻碍对方工作、经营的方式进行解决,否则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五、如本房屋因产权引起纠纷时,由出租方负责解决,承租方不负任何责任。租赁期间如因出租方过错,致使第三人对该屋主张权利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时,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一切经济损失。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并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承租方住所地管辖。

  十九、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0      年     月      日

简洁房屋租赁协议

  一、房屋租赁纠纷处理程序

  1、已按《条例》、《若干规定》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管理机关进行调处,未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在未完善手续之前不进行调处。

  2、租赁当事人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时未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及时补交。

  3、区租赁局或租赁所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租赁双方当事人。

  4、调解之后按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如调解成功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则终止调解,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参加调解,应终止调解,若双方仍愿意调解则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调解。

  5、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向承租方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材料。管理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出租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6、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的,若承租人已不实际使用出租房屋,出租方采取措施开门清点财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到场见证,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及告知对方将采取措施的证明等材料;经核实有关情况后,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可以到场见证。出租方在清点财物之后应制作财物清单,有出租方及到场有关单位签章,对清点的财务租方应妥善保管。

  二、房屋租赁纠纷基本处理方式

  (一)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

  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二)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 、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 出租人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

  1、 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③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

  ④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

  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亦可以解除合同。

  2 、 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时,对装修的处理。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能拆除的拆除,拆后可以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由承租人拆走,对于不能拆除的固定装修以及拆除后不能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如承租人对装修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并提出评估申请,应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予以评估,由出租人酌情承顶,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对于不能承顶部分造成的损失,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

  3、 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

  (2)签约时所交租赁定金由出租人没收;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

  4、 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

  (2)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

  (四)、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房屋使用费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给付,而按照指导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指导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以较低者计。当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对于纠纷发生前承租人已按无效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高于指导租金的部分,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 、 因违反法律或行规的规定且有损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应判收缴国库;2 、 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承租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装修物能拆则拆,不能拆的,对出租人可用部分经评估折旧后由出租人承顶;其余部分经评估折旧后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分担。

  (五)、涉及转租的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处理

  转租合同有效的条件:除了应具备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2、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期,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又将该物业转租他人(即受转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涉及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的,应将受转租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该物业办成某类专业市场后,又分割成多个小单元转租给众多受转租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若出租人只起诉要求支付欠租及违约金的,因不涉及众多受转租人实际使用的物业,可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这样既能顺利解决纠纷,又避免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庞大的诉讼主体。若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则应先审查是否确需解除合同:如确需解除,则应将众多受转租人列为案件第三人,因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物业的行为势必影响受转租人对该物业的使用及装修权益等;如无需解除合同,则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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