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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4篇)

来源:微智科技网

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甲方夫妻:_________________(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夫妻自愿将位于市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及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元整(¥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先交定金元整;甲方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整(¥元),剩余房款元整(¥元)于甲方交此房给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日内腾房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款项时甲方须把此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将来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立即配合领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将来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六条自甲方腾房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______年限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__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__%(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种(大写)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______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______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______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 。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 ,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属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 。

  第二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___ 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___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 平方米),共________(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 (幢)(座)____层____号房,

  第________ (幢)(座)____层____号房,

  第________ (幢)(座)____层_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 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 。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 ,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________ 。

  第四条 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暂定价)为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为(____币)________元。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_______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代收__________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3.代收__________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第五条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产交付时,________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不包括±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包括±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个月内按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 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____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 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

  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_____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作___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___公证(指外销商品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天,由甲方向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页,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准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对合同言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 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1-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 】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可以那样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座】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 ,总金额( 币) 仟 百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

  2.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仟

  百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

  3.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同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可以那样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项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言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卖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

  2. 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 买卖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卖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卖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卖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例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卖人使用:

  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 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 1)逾期不超过 日,本合同第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 起至实际交付之日至,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时,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试用权

  。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

  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

  5.

  。

  第十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 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 (签章): 出卖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 外墙:

  2. 内墙:

  3. 顶棚:

  4. 地面:

  5. 门窗:

  6. 厨房:

  7. 卫生间:

  8. 阳台:

  9. 电梯:

  10. 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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