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转发省民政厅、省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6]7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 【发布日期】2006.08.08 【实施日期】2006.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转发省民政厅、省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72号 2006年8月8日)
各市、县,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1 / 2
(省民政厅、省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八
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6〕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能,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相关,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二、严格规范救治对象,合理确定救治标准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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