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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死亡起诉继承人的程序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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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死亡起诉继承⼈的程序是如何的

我们都应该听说过在诉讼过程中,发⽣的各种事件。⽐如被告死亡,或者原告死亡等等,发⽣这样的事情,让本来就棘⼿的案件变得更难,那么发⽣这样的的情况时,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被告死亡起诉继承⼈的程序是如何的呢?接下来处理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被告死亡起诉继承⼈的程序是如何的

⼀、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

(⼀)继承⼈表⽰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继承⼈表⽰不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致。

第⼀种意见认为,应当终⽌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死亡,继承⼈不愿意参加诉讼,案件没有适格的被告,⽆法进⾏审理,应当终⽌诉讼。原告应以继承⼈为被告,另⾏起诉。

第⼆种意见认为,继承⼈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的遗产承担责任。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的诉累。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继承⼈不同意参加诉讼的,不能简单地直接将其列为被告,但是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列为第三⼈,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的遗产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或者继承⼈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的;(三)离婚案件⼀⽅当事⼈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当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死亡的案件,还需要同时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才能依法终⽌诉讼。

第⼆种意见的处理⽅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民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五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死亡,需要等待继承⼈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诉讼。第四⼗四条规定,⼈民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作为当事⼈承担诉讼,被继承⼈已经进⾏的诉讼⾏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有效。依照本条规定,继承⼈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承担诉讼,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有权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继承⼈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如果继承⼈放弃继承,没有继承遗产,也就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中⽌诉讼(⼀)⼀⽅当事⼈死亡,需要等待继承⼈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律尊重继承⼈的意思表⽰,就不能简单的不论其意思表⽰,⽽⼀概通知继承⼈作为当事⼈承担诉讼,尤其是在继承⼈明确表⽰不同意参加诉讼情况下,不能将不同意参加诉讼的继承⼈列为被告,但是,案件的处理与该继承⼈有利害关系,故应通知其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被告死亡,有遗产,⽆继承⼈案件的处理

⼀种意见认为,应当终⽌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死亡,案件没有适格的被告,⽆法进⾏审理,应当终结诉讼。遗产依照继承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是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原告应以遗产承受⼈为被告,另⾏起诉。

另⼀种意见认为,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在查清遗产的情况下,判决以死亡的当事⼈的遗产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被告死亡案件,需同时满⾜三条规定才能依法终结,这个问题已经在上述第⼀个⼤问题中进⾏了阐述,此处不再重复。《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案件主体是公民、法⼈,公民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种意见认为案件应继续审理,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的遗产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法⼈,⽽不是公民、法⼈的财产,主体不对,故不能判决以死亡的当事⼈的遗产承担责任。再者,在⼀⽅当事⼈(被告)死亡的情况下,财产线索不容易掌握,难以查清遗产,由审理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遗产,及时审理案件,减轻当事⼈诉累,化解社会⽭盾。

三、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有应当承担义务的⼈的案件处理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有应当承担义务的⼈的案件应当追加应当承担义务的⼈为被告,继续进⾏审理,由应当承担义务的⼈在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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