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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审查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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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审查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事项类别 (一)名称:法律援助审查 (二)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二、办理依据

2003年7月21日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四、办事申请条件

(一)经济困难。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供养的; (3)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

(4)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5)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

(1)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案件范围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因经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2、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4、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五、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1份);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公民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1份);

(三)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或者理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件(1份);

(四)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1份);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

6.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

7.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2个工作日)

8.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制作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限2个工作日)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发放证照情况

不发放证照

九、咨询

申请人具体可拨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12348咨询。在上班时间也可以到访北海市西南大道340号北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法律援助窗口咨询。

十、投诉电话

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 2、法律援助申请表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法律援助审查项目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职权 申请材料不齐备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范围内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查作出处理 ————→——————→ 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1个工作日) ↓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限2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制作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限2个工作日) ↓

文本1:

法律援助申请表

援审字[ ]第 号

说明: 1、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须仔细阅读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实际情况。

3、请按照栏目要求使用正楷文字填写,或在适当□内打√。 注意: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将承担法律责任。 ¯¯¯¯¯¯¯¯¯¯¯¯¯¯¯¯¯¯¯¯¯¯¯¯¯¯¯¯¯¯¯¯¯¯¯¯¯¯¯¯¯¯¯¯¯¯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 请 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法定代理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或行为能力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中学 □大专以上 身体状况: □健康 □残疾 □严重疾病 人群类别(可重复交叉)

□残疾人 □老年人(60岁以上) □未成年人 □妇女 □优抚对象 □农村“五”保户 □低保对象 □农民工 □失业人员 □少数民族 □军人军属 □盲聋哑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其他(请注明) ¯¯¯¯¯¯¯¯¯¯¯¯¯¯¯¯¯¯¯¯¯¯¯¯¯¯¯¯¯¯¯¯¯¯¯¯¯¯¯¯¯¯¯¯¯¯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类别

□刑事案件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请注明)

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第三人 行政诉讼: □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第三人

劳动仲裁:□申请人 □被申请人 非诉讼: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刑 事: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自诉人 □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

申请事项法律状态

□尚未进入法律程序 □侦查 □起诉 □诉讼(□一审 □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 □仲裁 □调解 □行政处理 □行政复议

申请法律援助援助方式

□刑事辩护 □刑事被害人代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自诉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 □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代理(□劳动仲裁代理 □其他)

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

□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每月 元 □救济金每月 元 □其他收入每月 元 □无收入

□申请人家庭人口: 人 □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 □家庭月基本开支 元

申请人家庭现有价值千元以上财产状况:总价值 (元)

申请人家庭自有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状况:□自用 □出租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及理由概述:

以上所填情况均为属实。

附件3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四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姓名 关系 本人 工资性 生产经营性 其他 合计(元) 收入(元) 收入(元) 收入(元)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总计 家庭人均收入(元)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 资产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状况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元 重大 支出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 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

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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