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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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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全⾯介绍及深度解析

导读

员⼯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简称ESOP)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主要⽬的为增加员⼯福利,提⾼员⼯忠诚度,将员⼯利益与公司未来发展进⾏利益的绑定。实践中,⾮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较为常见且形式机制也较为灵活多样。但对于上市公司,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完善,上市公司需要在符合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予以实施。

我国针对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的监管指导,已从长达16年的暂停阶段进⼊重启阶段。其中,1992年,我国初步尝试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但由于当时市场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员⼯持股成为了⼀种短期的员⼯福利,甚⾄出现利益输送的现象。1998年,监管部门叫停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此后的16年间,相关法规推进进程极为缓慢,可以说期间内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从市场消失了。直⾄2014年6⽉20⽇,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重启了已关闭16年之久的员⼯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从⽽成为资本市场热点之⼀。

基于此,本⽂将结合法规要求及实操案例,深度解析A股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的法规要求及监管关注要点,为上市公司及同业⼈⼠提供有益参考。⼀、员⼯持股计划基本介绍

员⼯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意愿,通过合法⽅式使员⼯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推⾏员⼯持股计划总体情况

⾃2014年重启员⼯持股计划以来,上市公司实施员⼯持股计划数量统计表如下:

此外,截⾄2018年6⽉6⽇,已经有14家企业发布员⼯持股计划的董事会预案,66家企业员⼯持股计划已经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审核通过。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重启以来,员⼯持股计划成为资本市场热点之⼀,逐渐被上市公司视为完善公治理的⼀部分。

(⼆)推⾏员⼯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特征

经我⽅统计已实施员⼯持股计划的725家企业,推⾏员⼯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致呈现如下特征:

1、民营控股为主⼒军

统计样本有602家上市公司为民营企业,占⽐达83.03%,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已成为员⼯持股计划的绝对主⼒军。

2、浮亏成为常见现象

统计样本有440家上市公司已经呈现浮亏状态,占⽐60.69%,我们认为主要原因为员⼯持股计划实施时,公司的股价维持在⾼位,⽽随着⽬前股市从⾼处回落调整,⼤多数员⼯持股计划难免出现浮亏的状态。

3、⼤盘股与中⼩盘股并存

统计样本有182家上市公司市值低于50亿元,占⽐25.10%;236家上市公司市值处于50亿元⾄100亿元之间,占⽐

32.55%;307家上市公司市值⾼于100亿元,占⽐42.34%。可以说,发布员⼯持股计划的公司分布相对均匀,⼤盘股与中⼩盘股并存。

4、员⼯薪酬及⾃筹资⾦为主流

⽬前,绝⼤多数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的资⾦来源为员⼯薪酬及⾃筹资⾦,并与员⼯持股计划奖励⾦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借款相结合。资⾦来源包含“员⼯薪酬及⾃筹资⾦”⽅式占⽐⾼达90%以上,成为最主要的资⾦来源⽅式。

5、持股计划杠杆率较⾼

从杠杆率来看,超80%的员⼯持股计划会采⽤杠杆的⽅式,平均杠杆倍数在2倍左右。据我⽅了解,之前发⾏的部分员⼯持股计划杠杆倍数极⾼,达10倍之⾼。此时员⼯出资很少或不出资,其资⾦主要来源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的借款。

⼆、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核⼼法规

员⼯持股计划涉及的法规⽐较多,不同性质的企业适⽤不同的法规。根据我⽅的汇总,与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相关的核⼼法规主要如下:

三、员⼯持股计划主要类型及其相关要求

(⼀)员⼯持股计划主要类型

1、员⼯持股计划主要类型简介

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员⼯持股计划的基本模式包括⼆级市场购买、认购⾮公开发⾏、上市公司回购及股东赠与⼆级市场购买、认购⾮公开发⾏、上市公司回购及股东赠与等4种类型,综合⽐较如下表所⽰:

注1:股东赠与主要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的赠与;

注2:股东⼤会通过后6个⽉内完成股票的购买;

注3: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于收购的资⾦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年内转让给职⼯。

2、关于员⼯持股计划类型的市场统计

我⽅对已实施完毕的员⼯持股计划进⾏了研究。经统计,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主要类型如下图所⽰:

注:上述4种员⼯持股计划模式可以多种⽅式并存。

通过上图,可以发现:

(1)⼆级市场购买成为绝对主流模式

员⼯持股计划中选择⼆级市场购买⽅式的占⽐达79.21%,成为了市场上绝对的主流形式。我们认为主要原因为⽆需⾏⽆需⾏政审批、锁定期短及激励对象出资形成资⾦沉淀等三⽅⾯因素造成。政审批、锁定期短及激励对象出资形成资⾦沉淀

⾸先,员⼯持股计划通过⼆级市场购买,仅需上市公司内部审议通过即可,⽆需⾏政审核,简单快速,⽽⾮公开发⾏需要经过较为漫长的审核流程;其次,⼆级市场购买形式,仅需要锁定12个⽉,⽽⾮公开发⾏需要锁定36个⽉,漫长的锁定期同时具有较⼤的不确定性;最后,激励对象出资,会形成资⾦的沉淀成本,即如果激励对象离职,则会出现先前出资的资⾦“打⽔漂”的局⾯,可以更好的绑定激励对象。

(2)⾮公开发⾏保持⼀定的市场地位

由于⾮公开发⾏需要⾏政审批及⾏政审批及36个⽉漫长锁定期的特点,导致使⽤其作为员⼯持股计划的推⾏⽅式相对较少。个⽉漫长锁定期

统计中,共有118家企业采⽤⾮公开发⾏,其中,40家国企或出于法规,采⽤了⾮公开发⾏的⽅式进⾏员⼯持股计划,占⽐达33.%。民营企业有78家企业采⽤⾮公开发⾏⽅式,我们认为主要原因为在激励对象出资形成资⾦沉淀成本的同时,上市公司通过员⼯持股计划的⽅式可以募集部分资⾦募集部分资⾦,⽤以缓解上市公司资⾦需求(募资超10,000万元的企业为37家),使得其占有⼀定的市场地位。

(3)上市公司回购及股东赠与为补充形式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时,会加⼤上市公司的资⾦负担且减少上市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的现⾦流形成压⼒,并对股东利益形成⼀定的损害。因此,实践中仅有极少数上市公司采⽤该种⽅式。

控股股东赠与,⼀⽅⾯会对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形成⼀定程度的减弱,另⼀⽅⾯需要控股股东具有较⾼的“格局”与“情怀”,愿意⽆偿将利益让渡给员⼯。从⼈性的分析来看,这本⾝就是⼀件⽐较困难的事情。

(⼆)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法规要求

1、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般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及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要求基本如下: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特殊要求

实践中,与民营企业相⽐,国有上市公司实施员⼯持股计划最主要的特点为国有企业⼀般通过⾮公开发⾏的⽅式实施员⼯国有企业⼀般通过⾮公开发⾏的⽅式实施员⼯持股计划,仅存在极少数国有企业采⽤其他⽅式,如渤海轮渡员⼯持股计划采⽤⼆级市场购买的⽅式。持股计划

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主要原因为:国有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除了满⾜上述法规要求外,还需要满⾜《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的相关规定。其中,“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式开展员⼯持股”的原则直接导致国有企业倾向采⽤⾮公开发⾏的⽅式。

此外,经我⽅查询相关国有企业实施员⼯持股计划的案例,尽管国有企业员⼯持股计划草案中提及的法规依据包括《试点意见》,但是草案中主要按照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的要求进⾏。因此,本⽂在此不再展开阐述《试点意见》,仅就激励对象作以下提⽰:

四、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实施程序

(⼀)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实施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员⼯持股计划⼀般流程如下:

注1:除⾮公开发⾏⽅式外,中国对员⼯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政许可,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注2:实务中,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往往同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因此本⽂将其放在同⼀时点考虑。

注3:国有企业采⽤其他⽅式推⾏员⼯持股计划时,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参与员⼯持股计划的员⼯及上市公司需要履⾏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要求如下:五、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员⼯持股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不同类型的员⼯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不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由上表可知,员⼯持股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较⼩,⼀般不会有损上市公司的利润,但是认购⾮公开发⾏及上市公司回购两种⽅式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现⾦流量产⽣⼀定的影响。

(⼆)员⼯持股计划相关税收

不同类型的员⼯持股计划的税收不同,对参与员⼯持股计划的员⼯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级市场购买

对于采⽤⼆级市场购买⽅式的员⼯持股计划,暂免征收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2、认购⾮公开发⾏

员⼯持股计划因认购上市公司⾮公开发⾏⽽锁定的股份不属于《关于个⼈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中规定的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也不属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所得收益⽆需缴纳⽆需缴纳个⼈所得税。

3、上市公司回购与股东赠与

由于现⾏税收与《上市公司实施员⼯持股计划指导意见》不配套,因此,采取上市公司回购与股东赠与⽅式的员⼯持股计划,员⼯可能会涉及可能会涉及个⼈所得税问题。此外,根据我⽅查找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就⽬前的税收征收来说,上市公司应当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应当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尽量将相关税负降到最低。⽐如,⼤北农⼤北农实施员⼯持股计划的⽅式为“股东赠与”,根据⼤北农与北京地税的沟通,最终仅仅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合理价格对⼤股东征收限售股转让的个⼈所得税,⽽员⼯持股计划中的员⼯不再缴纳不再缴纳个⼈所得税。六、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监管关注要点

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监管主要是交易所通过问询函对员⼯持股计划进⾏监管交易所通过问询函对员⼯持股计划进⾏监管。具体监管关注要点及案例如下表所⽰:

七、关于员⼯持股计划的思考及建议

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及相关案例分析,我们对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作以下思考并提出建议如下:

(⼀)员⼯持股计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前,员⼯持股计划存在⼀些问题,其中关注较多的是员⼯持股平台被控股股东控制、杠杆配资及上市公司短期化⾏为等问题。

1、员⼯持股平台被控股股东控制

员⼯持股计划中员⼯不能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主要通过合伙企业/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持股。⽽员⼯持股平台的管理⼈可能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或其关联⽅,从⽽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实际控制员⼯持股计划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实际控制员⼯持股计划。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员⼯持股平台时,对于购买股份时点及数量、减持股份时点及数量⼀般均由控股股东决定,从⽽对员⼯利益造成⼀定影响。

2、杠杆配资

实践中,员⼯持股计划的杠杆配资,是指员⼯持股计划的资⾦来源,除了员⼯⾃有资⾦以外,还包括⼤股东借款、⾦融机构借款(往往需要⼤股东担保)、股权质押、分级资管计划(优先级、中间级和劣后级等)等杠杆⽅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形式是⼤股东借款和分级资管计划。

部分上市公司综合运⽤杠杆融资的⼿段,⽐如⼤股东提供借款后,再通过分级资管计划或向⾦融机构借款等⽅式,杠杆叠加杠

杆下,可以将杠杆放⼤到10倍左右。

3、上市公司短期化⾏为

在⼆级市场处于下⾏阶段时,员⼯持股计划可能会产⽣亏损,此时,上市公司出于提⾼市值的⽬的,可能会出现粉饰年报的⾏为,⽐如提前确认收⼊或虚构收⼊、延后确认成本或少计成本、变更会计等⾏为。此外,也可能会进⾏⼀些短期化的资本运作,⽐如投机型重组、忽悠式重组及⾼送转等资本运作⼿段来拉升股价,却不能真正的提升公司盈利能⼒及价值。

(⼆)员⼯持股计划中员⼯的风险分析

由于员⼯持股计划的特点,员⼯持股计划中员⼯需要承担风险集中、变现及权益维护困难。

1、风险集中化

由于员⼯持股计划仅仅投资员⼯所在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风险集中在上市公司,难以分散。与外部投资者分散化投资相⽐,持股员⼯显然⾯临更⾼的风险。⼀旦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员⼯持股计划的股票收益不仅下降甚⾄会亏损。

2、变现困难

实践中,员⼯持股计划⼀般会存在⾄少12个⽉的锁定期,在锁定期限内将不能通过减持变现。如果参与员⼯持股计划的员⼯中途辞职离开上市公司,员⼯处置其所拥有的股权将较为困难。

3、权益维护困难

法规员⼯持股计划所持股份最多为1%,可以说,员⼯作为⾃然⼈持股,其份额既⼩⼜分散,分散的⼩股东在维护⾃⼰合法权益⽅⾯存在很⼤难度。

(三)控股股东的担保能⼒

除了部分资质较好的上市公司,员⼯可能愿意将⾃⾝的利益与公司进⾏绑定外,实践中,控股股东⼀般以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为优先级份额的本⾦和收益提供担保。但是,当公司股价回落时,其持股市值也会萎缩,可能需要增加担保物,兜底能⼒将⾯临考验。

(四)资管新规对员⼯持股计划的影响分析

2018年4⽉27⽇,《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我们认为对员⼯持股计划将产⽣以下两⽅⾯的重要影响:

1、⾼杠杆难存续

员⼯持股计划的参与⼈员被视为上市公司“内部⼈”,对公司的盈利能⼒及运⾏状况更为熟悉,对上市公司的估值合理性认识更⾼。在公司估值被低估时,为了增加投资收益,往往设⽴各种内嵌杠杆的资管计划,通过⾼杠杆增持的⽅式实现收益的级数递

增。

需要注意的是,资管新规明确要求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平: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因此未来员⼯持股计划的⾼杠杆将难以继续存续,⾼杠杆的趋势将得到有效缓解。2、不得任意续期

⾃2018年5⽉以来,由于资管新规的影响,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形式的员⼯持股计划进⼊到期清算阶段,如科⼒远第⼀期员⼯持股计划对应的浦顺12号资管计划、龙韵股份第⼀期员⼯持股计划及中珠医疗前海开源中珠控股员⼯持股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

尽管《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将过渡期延长⾄2020年底,但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监管激励的监管态度,迫使机构加速清理到期产品。因此,未来新的员⼯持股计划也需要注意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不得任意展期到期后不得任意展期的规定。转⾃:法盛⾦融投资 来源:天天投⾏

李⾩林律师,在房地产、⼯程、公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商标维权、刑事、⾏政、婚姻、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合同审制、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律师见证等领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TEL:15193185693(兰州•河东流域),13830797058(嘉酒•河西⾛廊)。WeChat:LFL21th。经典案例⾥程碑:

1.矿产原料合同纠纷案(2011);

2.企业内部保险合同纠纷案(2012);3.企业与⽩某⼯亡赔偿纠纷案(2012);

4.梅尓诺红酒包装与设计知识产权纠纷案(2012);5.超市店⾯租⾦合同争议纠纷案;(2013);6.养殖合作协议争议纠纷案(2013);

7.建筑⼯程企业与黄某分包⼯程纠纷案(2014);8.企业与邓某⼯伤赔偿纠纷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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