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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华瑞会计师事务所和中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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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华瑞会计师事务所和中瑞

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财产处置问题的批复

【标    签】财产处置问题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0﹞7号【发文日期】2000-02-25【实施时间】2000-0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内蒙古华瑞会计师事务所、内蒙古中瑞税务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华瑞会计师事务所和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财产处置意见的报告》(内华会字﹝199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资产界定原则,鉴于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均未向“两所”投资或与“两所”发生借贷关系,“两所”净资产是“两所”多年自身积累和发展而形成,不属于国有资产范畴的实际,同意将“两所”的财产留给改制后的内蒙古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保证其继续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需要。

  二、“两所”改制前的债权、债务和其它有关事宜,均由改制后的内蒙古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三、同意“两所”进行脱钩改制,并向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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