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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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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功能分析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和法系陪审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其审判组织结构不同,因而也具有不同的功能:

首先,就民众陪审发挥有效的作用从而保障诉讼的民主性而言英美法,陪审制明显优于法陪审制。这是因为英美法陪审制的两个特点:一是较多的人数,构成较为普遍的代表性,并有利于实现事实判断的准确性。很显然,\"2名非职业法官与6个或者12个陪审员是难以上提并论的。’,③团体可以克服个人的偏见以获取准确的结果。二是因为的事实判断功能,使英美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英美陪审团地判断案件事实并就指控是否成立作出决定,这是对法官裁量权最有力的制约,而这种性,是陪审团发挥其功能的最重要的保障,也是与法在审制最重要的区别。相反,在法参审制卜,非职业法官往往成为职业法官的附庸,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正如埃尔曼在比较两种陪审制时所指出的:“在审判的整个过程中欧洲的陪审员所接受的常是法官自由而具强有力的指导,后者将毫不犹豫地指出他认为审判中的错误或他米受训练伙伴的不当言行。”在此,在欧洲,“一般说来,各国的非职业者不能对混合法庭产生什么影响。”④

其次,就诉讼任务分工的合理性及制度设置的有效性而言,英美法陪审制也大大优于法参审制。在陪审制度卜,陪审团只负责证据和事实的判断,而由法官负责法律和审理技术问题。

这样一种分工,是对非专业人员和专业人员功能的适当安排。因为陪审员凭借他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一般理性,能够比较恰当地判断谁说了真话,准说了假话,事实到底怎么回事,这也是他在口常生活中经常性进行的判断。一位英国法官曾经说:“法官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则往往比较更明了普通人的混乱和谬误。”③而对法律问题,尤其是现代社会错综复杂的法律知识体系,陪审员难以掌握,而对高度技术化的审判中的审理技术,陪审员也是门外汉,所以不应由他们去处理这此问题。而法参审制最大的误区就在于让非专业法官解决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而违背了诉讼的规律。法参审制让普通人与专业法官共同决定法律问题,普通人既无法律知识、审理技术,又无司法经验,而且还无法充分参加庭前活动,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其被专业法官所支配。他们“往往折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接受职业法官的指导,遵从其意志,所作出的裁决自然体现的是职业法官的意志。法系的陪审制走入了一种困境,基木沦为一种形式。’,⑥由此可见,参审制的根木性弊端在于否认司法活动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专业特性,从而违背了司法的规律。 再次,就诉讼的效率与诉讼的经济看,法参审制明泉优于英美法陪审制。陪审制需要国家为每一个有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支付较高的诉讼成木。陪审员的挑选和陪审团组成程序繁琐,国家还要对陪审团人员进行补助。另外,职业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导,也增加了诉讼的内容,而采用参审制,无疑将降低诉讼经济成木及

时间消耗。

最后,就诉讼的合法性以及反映国家意志的要求看,法参审制更为有效。由于法参审制中职业法官起主导的作用,以及排除了“使法律无效”的可能,因为参审制更能使判决符合法律的要求,使国家意志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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