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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部门自聘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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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自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自聘人员队伍的管理,提高自聘人员队伍素质,保障自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自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医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政工科为全院自聘人员统一管理部门。对自聘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二、招工原则

招用自聘人员,应本着精简、实用和工作岗位需要的原则。 三、应聘条件及要求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经医院体检合格);

3、年龄为18至45周岁,应持有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

5、符合用工岗位的其他具体条件要求。 四、招聘程序

1、需聘用自聘人员的科室、分院、专科医院写出书面申请报政工科(包括用工理由、人数、岗位条件要求等); 2、根据岗位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实践人员,通过理论和业务考核结果,拟定自聘人员; 3、体检;

4、确定拟聘用人员; 5、培训上岗。 五、自聘人员管理

1、自聘人员见习期2年(其中临床医疗、护理试用期6个月,其他试用期为2个月),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取得执业证书后见习期为1年。在见习期岗位上由医院进行业务培训。 2、见习期满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聘用到正式工作岗位,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由医院下属企业“莒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托管理。

3、自聘人员必须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

4、自聘人员考勤由所在科室按月进行上报政工科(请假者必须同《请假审批表》一同上报),否则按旷工处理。 5、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工作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当年考核不合格的除进行待岗培训以外,从下年一月起降低工资30元,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具体考核办法根据《莒县人民医院临时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6、自聘人员连续旷工3天或半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每年度病假最多请一个月,事假每年度最多请半月,否则,取消之前的院龄,来院时间从病假、事假之后上班之日算起(特殊情况,经院委会研究)。

7、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8、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续签等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

9、自聘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医院不再使用。符合退休手续的办理退休手续。

六、工资、福利待遇

1、自聘人员工资结构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院龄工资、年度考核奖励、专业技术岗位补贴。取得执业证的临床医疗自聘人员工资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加院龄。 2、基础工资每月500元。

3、岗位工资。根据各岗位职责、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另加本科室的半数奖金。

4、年度考核优秀者,从下年一月起增加工资30元。 5、专业技术岗位补贴。取得所在岗位相应的执业证书者,每月补贴100元。

6、自聘人员工资按上岗当月的考勤在下月中旬由财务科发放。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只发基础工资;事假不发工资;旷工1天扣5天的工资。

7、医院自聘人员与正式工享受相同的劳动时间及休假。同正式工一样参加评选树优,工作满五年的可参与中层领导竞争(护理人员可参与专科护士的竞争)。

8、如特殊情况,自聘人员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由院委会研究决定,政工科及各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自聘人员的工资标准。

七、社会保险办理条件

1、政工科登记备案并现在职在岗的自聘人员;

2、来院连续工作满2年,或在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上满1年并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3、符合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保险办理条件; 4、对因超龄无法办理招工手续或本人自愿社会保险不转入我院物业管理中心的.人员,医院同本人签订协议,单位承担部分医院以工资形式予以发放至本人。 八、教育培训

1、自聘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爱院爱岗教育、岗位职责教育和工作技能培训。

2、自聘人员是医院职工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加强对自聘

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自聘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3、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表现,在自愿的基础上,医院可公费选送部分自聘人员骨干参加院内外有关技术培训,但须同时签定学成后服务本院一定年限的合同。

4、自聘人员的在职学历教育、执业注册、职称晋升等,医院按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5、要加强对现有自聘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自聘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岗位技能,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九、附则

1、本办法由政工科负责起草并解释。

2、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自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机关部门自聘人员的管理,规范用人程序,激发工作活力,现制定机关部门自聘人员聘用与管理相关规定。 一、人员聘用

围绕“简人增效”的原则,街道党工委将严格控制各单位聘用自用人员。对于确因工作需要,需新聘自用人员,必须履行申请手续,报经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聘用后,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务报酬。所聘用人员要具有一定的素质,原则上年龄在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人员管理

1、部门内所有自聘人员属部门自行用工,不属于街管自用干部。

2、部门自聘人员在聘用期间的劳务待遇,由所在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发放。

3、用人部门须根据劳务用工相关的法规,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为符合条件人员支付养老保险集体负担部分。

4、用人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聘用人员的考核与管理,要制定具体的使用与考核管理办法。 三、人员解聘

1、聘用期间出现的问题均由用人部门自行负责解决。 2、对于已签订劳务合同期满且年龄达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续签劳务合同。 四、责任追究

1、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聘用的,财政一律不支付劳务报酬以及相关保险费,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2、部门自聘人员管理不到位,出现影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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