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FinancialMarket 20]2年第1躺(总射388期)f :小股东权益保护的 本制度及其完善 ●顾 晓 现行《公司法》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在法 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内容占据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比例。对于 律中作出了明确禁止,确认如果出现了这 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迫切现实需求是《公 种现象,即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同时 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司法》再次修订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不仅 对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者 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说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的确已经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公司法》第15 1条规定股东质询权 受到了立法机构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同时 损失。该规定的真正意义在于,使中小股 制度;《公司法》第106条规定累积投票制 也表明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正在 东在权益受到大股东侵害后的法律救济 度,旨在平衡董事会中的权力,以弥补资 向一个完善、高效、富有可执行性的制度 有了依据,大大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 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公司法》第107条 逐步发展。但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现行《公 (二)实体法上的保护 规定表决权代理制度,即股东将其在股东 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方面依然存 《公司法》第43条规定,如果公司的中 大会上的表决权依法委托给他人代为行 在着很多不足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我 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那他们完全可 使的制度。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资 以通过努力在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权的行使 份高度分散,股东分散在全国乃至世界各 本市场屡屡发生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 另行约定,而不完全拘泥于出资比例。 地,很多股东不愿为参加股东大会付出时 益的事件,对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造成了 《公司法》第16条、第21条、第125 间、金钱等方面的代价,还有一部分股东 严重影响。因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这一 条设定了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表决权排 可能因客观原因而不能亲自出席,行使表 问题,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极具 除制度。排除了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表 决权。在现实生活中,不愿或不便出席股 现实意义。 决权,公司在处理关联交易中才能考虑到 东大会的一般多为中小股东,因此表决权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从而 一、现行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 代理制度的推行无疑对中小股东权益保 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 在各种利益问找到一种平衡。 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知情权制 (三)程序法上的保护 修订后的公司法的条款数量虽然较 度。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与旧《公司法》相比,现行《公司法》 修订前有所减少,但其立法理念更科学先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中不仅规定了违法可以起诉,也规定了 进,结构体系更严整合理,规范内容更充 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 违反公司章程可以起诉;不仅规定了违 实可行,尤其是将中小股东的保护作为该 阅公司会计账簿。 反实体法可以起诉,也规定了违反程序 法修改的重要指导思想,以此确立了股东 《公司法》第98条规定在赋予股份有 法可以起诉。这就在保障中小股东对股 召集权制度、股东提案权制度、累积投票 限公司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致相 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撤销请 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异议股东股份收 当知情权和查阅权的同时,基于股份有限 求权方面提供了比较广泛和全面的法律 买请求权制度、股东权利诉讼救济制度以 公司的特殊情况,没有给予股东与有限责 依据。不当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因 及司法解散制度等。 任公司股东同等的公司财务账簿查阅权。 被撤销而不能执行,可能被损害的中小 (一)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 股东的权益也就能得到保护。具度 性规定 责任感不强,与公司业务联系也并不很紧 包括: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股 《公司法》第4条、《公司法》第20条 密,因此对于属于公司商业秘密范畴的财 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公 从法律原则上对某些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务账簿查阅权,公司法并没有允许股东享 司解散请求权制度。 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 有,这种合理的是必要的。 二、现行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 的规定。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权 《公司法》第40条规定临时股东(大) 益的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大股东对中小 会请求权、召集权、主持权以及股东大会 东权益方面的不足 股东权益的损害,该条对于股东滥用股东 提案权制度。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现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 60 CHINESE&FOREIGN ENTREPRENEURS Financial Market【金融市场】 2012年第1期(总第388期)上 护方面,虽然较之1993年的《公司法》有 序均未作详细规定,对公司“经营发生严 重困难”也没有明确的、具体的界定,这肯 投票对抗大股东的操纵公司的企图。有 了进步,但还是仍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一)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过多 限责任公司规模小,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小股东之间容易联合,累积投票制度在 定会影响到中小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的 行使。 (五)对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规定较 窄 虽然现行《公司法》第34条将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扩大到了会计 账簿,但又同时赋予公司事实上的拒绝 权,股东这一权利几乎都要通过起诉才能 行使。而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普 有限责任公司更有运作的基础,所以在 有限责任公司选举董事和监事中,也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第三,完善股份回购制度。首先,应 对诉讼中认定公司五年连续赢利的标准 作出细化的规定,将异议股东举证证明 控股股东明显出于规避第一种情形,而 遍存在,如果不能查阅到原始会计凭证, 这样的知情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来 说并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 (二)累积投票制度难以发挥作用 首先,有关累积投票表决制,新公司 法采取了许可主义的模式,采用许可主 民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 讼的范围是比较窄的。实际上,股东直接 诉讼的范围应该是非常广泛的,凡是基于 不合理地将赢利做成亏损的,视为盈利; 其次,在公司原始章程其他重大修改的 情况下,同样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权; 最后,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 股东身份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股 东都可以向提起诉讼,这样更有利于 保护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义的立法模式并不利于保护小股东权 益:许可主义将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的选择权赋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 议,对于大股东而言,排斥这种制度是必 然的,很难想象大股东会自觉运用这种 规则来自身的权利,这意味着大股 明确“主要财产的标准和范围”,并明确 其作为股东会的职权之一,从而有效地 规范中小股东实现退股权的途径。另外 应规定公司私自转让主要财产的,中小 股东可以不经股东会投票的程序直接行 使法定退股权。因为公司私自转让多出 三、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 度的建议 第一,针对对中小股东知情权较 多的问题,建议进一步扩大中小股东知情 权的范围,使中小股东获得更多的权利。 首先,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该 东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中做 出规定不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次,新公 司法中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只适用股份 有限公司,适用范围过窄。 (三)中小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难 以实现 于恶意,严重剥夺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和表决权,进而危害了其所投资本的安 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等交 易信息及会计账簿、会计原始凭证等财务 信息对所有股东必须无条件公开,并规定 全,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当 然,要明确规定“私自转让”的情形。 第四,明确规定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 股东有权聘请注册会计师查阅会计账簿、 原始会计凭证,公司应予以配合,费用由 聘请注册会计师的股东承担;其次,具体 列举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的不正当目的,以有效减少公司拒绝股 具体操作程序。现行《公司法》第183条只 是从原则上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建 《公司法》第75条第一项规定的法 定事由存在被恶意规避可能。将股东退 议进一步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相关具体 操作规定,对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事由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对“经营发生严 重困难”应严格控制,进一步明确规定具 体包括哪些情形。 股的第一种情形规定了三个不可或缺的 条件: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该五年连续赢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 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情形。利润条件。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两种规避 法律的对策措施:一是在财务报告上弄 虚作假,在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前四 钜 第二,应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达到 大股东不滥用权利、保护小股东权 益的目的。累积投票制度发挥作用的前 第五,扩大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规 定凡是基于股东身份的合法权利受到了 复 二 五 具 也 操 中 请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