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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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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XX铁路项目 安全奖罚细则

XX公司XX铁路项目经理部

铁路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长效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安全生产法》、《XX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和《XX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和惩罚措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结合XX铁路项目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公司XX铁路项目经理部及所属的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班组等全体作业人员。

第三条 制定原则:项目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和\"奖惩结合、以责论处\"的原则;把思想教育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做到权责对应,奖惩适度,调动全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项目安全目标。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逐级组织调查、分析、定性,并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责任认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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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级,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注:“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又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依据国家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分为20类事故。

第六条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认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分部负责人报告;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送本公司负责人。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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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本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公司和项目部、分部必须配合、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要求,由当地主管部门、XXXX集团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责

本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当地主管部门、XXXX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认定、XX公司负责对相关责任者的追责。项目部负责执行公司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追究本项目范围内的相关人员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扩大,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2、次要责任者: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者的;

3、领导责任者:事故所在分部领导班子成员、劳务协作队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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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安全生产处罚的范围和内容

第 安全生产处罚的范围和主要项目

1、本项目安全生产处罚范围为XX铁路XX标段内项目管理的所有分部,劳务协作队伍(工区)和个人,参与工程施工的相关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

2、安全生产处罚的范围和主要项目:包括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管理;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反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违反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违反施工现场基本安全条件及开(复)停工管理;违反施工临时用电管理;违反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违反爆破安全管理;违反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反路基施工管理;违反桥涵施工管理;违反隧道施工管理;违反轨道铺架管理;违反既有线施工管理;违反房建施工管理;违反应急管理;违反安全事故管理等。

第九条 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管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未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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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导致安全隐患的;

5、未按时上报上级、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要求的反馈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

6、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十条 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责任制,按照隐患治理“五定”要求进行治理;并于每月20日前将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项目部。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安全检查、巡查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安全生产相关统计报表的;

3、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重要部位、重点场所、危险点未落实人员管理,未采取进入或封闭施工措施的;

5、对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和项目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不执行,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防范措施不落实,擅自施工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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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7、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相同工点发生雷同隐患的,或相同隐患重复多次出现的;

第十一条 违反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建立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制度,建立人员管理台账,落实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告知和交底,做到人员台账齐全,“先培训后上岗”。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

1、未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安全培训内容不全,记录不详细、签字不齐全;

2、作业人员“先上岗后培训”的;

3、未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项目不全,记录不详细、签字不齐全;

4、未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的;未进行危险告知的;

5、未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培训的。

6、特种(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和到期复审的;

第十二条 违反专项施工方案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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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做好编制、审批、培训交底、检查、验收工作。违反本规定,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完成现场验收,取得开工许可后,方可正常施工。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2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按要求编制和审批专项施工方案的;

2、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开工报告,擅自进行施工的;

3、不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未落实人员、管理和相关措施的;

4、未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培训的;

5、未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未完成验收和开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

第十三条 违反施工现场基本安全条件及开(复)停工管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加强施工基本安全条件及开工、停工、复工管理;按施工现场平面图进行平面布置,加强现场施工基本条件的检查、验收工作。不得降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不按施工平面图布置现场,机械设备、材料物资存放位置不合理,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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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库房布置不合理的;现场安全标语、警示标识明显不足的;“临边”、“四口”及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失效的;民工宿舍设置、机械设备停放在泥石流、滑坡、高压电线及洪水威胁区等危险位置的;材料设备存放措施未落实;

2、违反施工许可规定的:未取得相关(铁路、交通、航道、河道、水务、电力、市政管道)部门的施工(开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未按要求编制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3、违反施工基本条件的:违反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隧道施工、跨越(高速、主干道)公路、航道、江河、(自然、森林、水源、文物)保护区、电力线路、石油燃气管道等施工基本条件,基本的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的;

4、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未按规定配备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的;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定期检测和控制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扬尘治理、减少施工噪音等措施、未落实个体劳动保护等措施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岗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未办理危险岗位意外伤害保险的;未办理工伤保险的;

5、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光污染、扬尘治理、施工噪音控制等措施;未落实水土保持、水源保护措施;施工“三废”控制和治理措施不到位,现场“垃圾”未分类存放和回收的;

5、违反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规定的:施工现场须按规章制度设置组织机构和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管理、爆破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机构的;不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职业健康管理员、环境保护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管理员和操作人员、爆破管理和作业人员、机械设备管理员、电气管理员和电工等的;

6、违反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的:施工现场存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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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司及项目管理制度的;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处理不符合相关处理规定的;不按要求进行管理,被当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部将进行加倍处罚;

7、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交叉作业无措施、无人监护,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违反动火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基本作业条件、人员要求、现场监护、作业许可和管理制度的;

8、违反当地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建设方有关停止施工、暂停施工的命令的;

7、违反有关恢复施工的程序、验收条件、恢复施工许可规定,未取得项目和监理机构的开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

8、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命令后,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标准,作业环境条件的:因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将实施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施工临时用电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规定的;未落实“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

2、未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方案,或有编制但未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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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工未持证上岗;其他用电人员未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4、违反安全电压管理规定的:潮湿作业环境没有使用 36v以下安全电压及照明。人工挖孔桩未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的。

5、违反线路架设规定的:跨越道路的电线未穿管、埋地或架空;电缆电线架空高度不足,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乱拉乱接的,电线绝缘破损未及时处理的。

6、配电室违反规定的:配电室未采用甲级防火门的;配电的几何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违规存放非电工用品及其他物资的、通道不畅通。配电室和控制室无防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措施;变压器周边防护措施未落实或不符合要求,配电室内未按要求配备规定的灭火器材。

7、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存放贮油桶,未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8、选购的电动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不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强制性的规定,无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五条 违反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的;

2、未定期召开安全消防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未按要求签字,无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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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库等重点部位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违反活动板房管理规定的;未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缺少检查记录;

4、消防通道堵塞、存放无关物资和用品的。不畅通;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的;

5、在消防重点场所(如木工场、焊接作业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危险物品存放点、配电室等),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

6、动火作业未按要求进行审批,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的,动火作业场所措施未落实,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7、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液化气瓶。氧气乙炔存放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六条 违反爆破安全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民爆物品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建立出入库检查制度,领用退库手续不全,登记不完整,帐实不符的;

2、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储存库未实行24h专人值守,值守人员未履行交制度;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4、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时,未设专人管理和看;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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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储、运输、管理民爆物品不符合规定,被机关处罚的,将对其进行加倍处罚。

(二)违反爆破施工安全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按要求编制爆破专项施工方案的,未制定警戒方案、应急预案、安全防护等措施,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2、未按照爆破方案做好安全警戒,未指定专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清的;

3、装药时,采用铁棍、钢管等违规材料装药的;现场采用无填塞爆破或采用石块、易燃物填塞炮孔的;

4、违反爆破作业禁止起爆规定的;

5、已装药的炮孔未当班爆破的;当班发现的盲炮未及时处理,交接不清楚的。

6、爆破器材和物品到达作业现场后警戒不到位,安全措施未落实的。爆破后,未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治理消除隐患。

7、爆破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规携带火源、手机等物品,作业现场吸烟、明火作业等行为;

8、作业人员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定的,作业现场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被机关处罚的,将对其进行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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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机械设备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使用国家或者行业明令“淘汰目录”的机械设备的;

2、采购、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缺少质量证明文件;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未与租赁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协议;

3、大型机械设备未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的;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未按期进行维修保养的,安全装置及附件未及时进行校验、检测;

5、使用的机械设备缺少安全防护、限位、保险和联锁装置的,或安全附件不齐的;

6、机械设备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未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的。

(二)违反特种设备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采购、租赁的特种设备缺少制造、质量、检验等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齐的;

2、未按国家法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未按要求设置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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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安装、拆除、维修、改造、检测检验、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未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安装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4、安全装置及附件不齐全的;未按期进行维修保养的,安全装置及附件未及时进行校验、检测;安全装置及附件失效,未停止使用和及时进行维修的;

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年度审核的;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缺少检查和运行记录的;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不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的;

7、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当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部将加倍进行处罚;

第十 违反路基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邻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石油燃气管道、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临近道路、沟渠、江河、水库等区域施工时现场防护不到位,缺少安全警示标识;

2、违反滑坡、塌方、高边坡地段施工规定的:未执行滑坡、塌方治理方案的、高边坡未按设计坡度放坡、设置台阶的;路基施工不按要求及时清除危石的。未按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护措施的;

3、未按施工顺序要求及时施工天沟;边坡开挖后未及时进行挡护工程施工的。边坡防护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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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未按设计及相关规定搭设的;

4、违反施工便道管理要求的:施工便道坡度设置超过规定的;未按规定设置排水体系,急弯、陡坡、涉水等危险地段未设置防撞挡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

5、抗滑桩施工:现场未建立排水体系,未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锁口未高于场面30厘米的;孔口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作业人员出入孔,未设常备的梯子,乘坐料桶上下;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防坠器、安全带,防护棚);孔内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的;吊钩和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提升设备缺少制动装置的;挖孔的碴土不按要求装入料桶进行吊装的;挖孔暂停时,孔口无罩盖及标志;挖孔作业孔口无人监护,现场专职管理人员的;

6、弃土场管理不规范的,未按要求进行挡护工程施工的,未建立排水体系的;不按指定的弃土场碴土的,乱丢乱弃碴土的;

7、违反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路基施工的防治“扬尘”的措施不落实的。弃(碴)土运输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第十九条 违反桥涵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2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深基坑施工时,无上下扶梯通道。孔桩口、泥浆池、承台基坑等孔口及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无安全警示标志;跨越道路、沟渠、江河、水库等区域施工时,现场防护不到位,缺少安全警示标识;

2、未编制便桥、码头施工方案,便桥及施工平台周边无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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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水施工:水上施工平台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涉水作业人员未使用救生衣的,浮动作业平台固定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下浮动作业平台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的,水上吊装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涉水作业的应急物资装备配备不足的。水上打桩平台搭设不牢固,打桩机底座与平台未连接牢靠,打桩机上未配备救生设备;涉水施工的环保水保措施未落实的;

4、人工挖孔:现场未建立排水体系,未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锁口未高于场面30厘米的;孔口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作业人员出入孔,未设常备的梯子,乘坐料桶上下;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防坠器、安全带,防护棚);孔内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的;吊钩和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提升设备缺少制动装置的;挖孔的碴土不按要求装入料桶进行吊装的;挖孔暂停时,孔口无罩盖及标志;挖孔作业孔口无人监护,现场专职管理人员的;

5、墩台施工时,作业平台外侧未设栏杆。墩高在10m以上时,未加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高处作业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爬梯未按方案搭设,安全爬梯与墩身、作业平台的连接不符合要求;

6、预应力张拉时,人员站在张拉千斤顶挂面的,违反禁止张拉规定的,张拉作业缺少联络信号,或通信不畅通的;

7、起重吊装:违反禁止起重吊装作业规定的,作业人员违章乘坐吊篮,使用起重设备吊人的。起重吊装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大型吊装施工作业,缺少吊装专项方案盲目吊装的。起重吊装作业无专人指挥的;

8、梁板安装,未制定安装方案,未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施工难度、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未组织培训和交底;移动模架制梁施工:跨越道路、河道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移动模架拼装和拆解、预压、过孔未按方案操作的、起重吊装、高处作业防雷、防风季节性施工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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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挂篮施工,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平台边缘处,未设安全防护设施。墩身两侧斜拉托架平台之间搭设的人行道板连接不牢固。底模标高调整时,无专人统一指挥,且作业人员站的脚手板铺设不稳固;挂篮的拼装和锚固不符合方案要求的,0#块托架未按方案要求制作和安装,合拢块的固定不符合要求的,墩梁的临时锚固不符合要求的,挂篮施工上下作业面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临边作业不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的;

10、违反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设计为机械钻孔,

第二十条 违反隧道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排水:洞内排水不通畅,不及时,积水浸泡拱脚或墙脚。

2、支护:喷锚支护时,危石未及时清除,脚手架不牢固,喷射手无防尘等保护措施;未按要求及时施做超前支护、喷锚支护等;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管棚和超前小导管,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注资加固的;开挖软弱围岩时未及时喷护封闭掌子面,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临时支护安装、拆除不符合要求;出现拱脚悬空,锁脚锚杆打设不符合要求的;

3、洞口工程:洞口边仰坡、天沟施工不及时、不符合要求的;洞口施工不及时,洞口和明洞施工措施不到位,高处作业不符合要求的;

4、隧道爆破时,人员未全部撤离到安全区。未按设计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警戒、处理盲炮、隧道内存放爆破器材的、遗留(盲炮)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爆破作业违反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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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洞内照明灯光亮度不足,未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的,临时用电乱拉乱接的:洞内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安装不牢固。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未设置防护栏杆;

6、隧道开挖:未按设计或批复的施工方案开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围岩变形量超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拱架安装不及时,盲目开挖的,隧道施工(掌子面、仰拱、二衬)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缺少施工方案和措施,不按方案和措施施工的;

7、通风和有害气体检测:洞内通风设施不能满足设计及相关要求的。非正常情况停止通风的,未通风进行(开挖、出碴、支护、衬砌等)作业的;未按要求进行瓦斯、有害气体检测,记录不及时、其他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8、进洞管理:未按要求进行登记、检身的,携带违规物品进行洞;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进洞车辆违规载人,超速行驶的;

9、衬砌施工:台车拼装缺少方案,不按方案拼装,拼装完成未经项目验收开始使用的;台车未设置警示灯和安全警示标志;衬砌施工高处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水施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10、监控量测:未按要求设置监控量测量点,不按监控量测方案的时间频率进行量测的,量测数据和记录不真实、不及时的;

11、违反设计要求、不按设计参数和施工工法、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违反国家对隧道施工“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轨道铺架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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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XX铁路项目 安全奖罚细则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基本要求: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人员培训和交底不到位;未与相关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起重吊装、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未通过验收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轨道材料装卸、运输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3、道床施工:道砟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道砟的运输和装卸不规范,无专人指挥和管理的;临边防护拆除并未设专人看管的;无关材料物资侵入铁路限界未及时清理的。

4、铺轨作业:铺轨吊装作业时轨排下方站人的;铺轨作业时轨排上站人的;铺轨机向前方移动时,已铺轨道顶端未按要求设置防止器的;铺架作业时主机和机动平车超速行驶的。

5、架梁作业:架梁作业前未做好现场警戒和安全警示的,作业现场无专人负责管理的;未按要求对桥头压道和加固进行检查的;运梁、喟梁、捆梁、吊梁和落位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架桥机接近桥位时,未按要求减速和一度停车检查制动效果的;铺架作业前未按要求清理限界内的障碍物的;下坡道架梁时未按要求采取防溜措施的;架桥机架梁时出现梁片碰撞前端支柱的;架桥机过孔时未按要求对梁片横隔板进行焊接和加固的;架梁后未及时安装桥面防护设施的;

6、违反设计要求、不按设计参数和施工工法、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既有线施工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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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XX铁路项目 安全奖罚细则

1、基本要求: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人员培训和交底不到位;未与相关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起重吊装、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未通过验收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驻站”联络员与现场监护员撤离工作岗位的;

3、未落实既有线封锁前的准备工作,封锁中的施工与作业防护,开通前的确认;未接封锁命令盲目施工;施工过程中“超范围”施工、“施工延时”,未落实施工“一事一令”,未执行施工“八不准”的。

4、既有线施工:防止路基或路堑边坡坍塌失稳措施不到位,出现基坑支护及路基边坡失稳的;临时架空线路侵入铁路限界的;临时施工道口管理不到位的;临近既有线的爆破施工措施未落实的;施工机械、材料侵入铁路限界;

5、临近既有线装卸材料设备、自轮运转设备管理不到位、电气化施工影响行车安全;

6、违反设计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不按设计参数和施工工法、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

7、违反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规章制度,被铁路相关部门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将进行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房建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违反基础施工规定的:基础施工时,所有临边、洞口、操作面未做落实防护措施的;土方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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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临边防护措施后,未设专人看管的;地下室施工无充足照明的;

2、违反防护棚架和安全通道管理规定的;建筑物出入口未搭设出入通道两侧宽于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未满铺双层的脚手板;防护棚高度未超过3米的;安全通道不畅通的,通道两侧未密目安全网封闭;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未搭设两道牢固的1.2米高的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3、违反脚手架施工方案要求,未按要求设置剪刀撑、连墙件的,拆除作业时抛掷钢管和扣件的,不按方案要求搭设的;违反悬挑架、爬升架施工要求的;

4、违反临边、洞口防护措施规定的:未按要求设置临边防护和孔洞防护措施;台、楼层、屋面、临边防护栏杆固定不固定的;

5、违反材料存放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防水施工违反防火要求的;违反防火、消防管理要求的;

6、违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的,吊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7、违反高处作业管理要求的,违反施工用电管理规定的;违反施工电梯使用要求的;违反施工吊篮管理规定的;

8、卸料平台上的脚手板未铺严绑牢,两侧未设1.2米防护栏杆、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外侧未设推拉式的防护门,防护门不灵活的;

9、违反“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的;未编制方案的,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的,未按要求进行交底和培训的,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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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机械设备管理要求的,特种机械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使用登记的、安装拆除不符合管理要求的。

11、违反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应急管理的处罚

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2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的,应急预案体系不完整的,应急预案缺少针对性、实用性的;

2、未按要求设置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未按要求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

4、出现险情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启动预案,开展抢险和救援的;不服从上级的抢险救援工作安排及物资调配的;

5、未按要求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安全事故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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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必须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不得谎报、瞒报;项目相关单位必须配合调查组工作。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1、违反安全事故报告的: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限期上报或隐瞒不报、漏报、谎报事故的,对分部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

2、违反安全事故调查的:不按要求提供事故相关情况和资料的;涂改、销毁、伪造原始记录的: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弄虚作假、嫁祸他人等情况,一经查实,对涉及的分部经理、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考核认定,给予分部经理和直接责任者10000-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法规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违反安全事故处理的: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的;未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对责任单位处2000-10000元罚款:

4、因违反或未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业主、监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现场管理不到位、责任未落实、被相关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公司及上级单位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经理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加倍(罚款金额)处罚。

5、对不执行当地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指令、通知、整改通知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事项的,根据严重程度对相关分部处2000-50000元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6、一年内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同类型一般事故,对主要负责人给予5000-20000元罚款。

第四章 奖励的范围、内容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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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完成安全目标和责任书的奖励。

1、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全面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责任书》各项指标的,按公司规定给予安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按每人500元标准奖励单位、个人2000-3000元奖励。

2、按照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在季度、半年和全年安全检查中排名一直领先(前三名),且未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按公司规定项目给予10000-60000元奖励。

3、按照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求,完成每季度安全目标任务的单位人均给予500元安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上成绩突出的奖励。

1、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2000-3000元奖励。

2、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一贯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按公司规定给予500-2000元奖励。

3、在安全技术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并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成果,成绩显著的;给予2000-5000元奖金。

第二十 防止事故发生,事故抢险的奖励。

1、制止或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给予2000-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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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给予1000-3000元奖励。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技能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

1、积极参加省、市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技能比武、安全活动、知识竞赛等活动中取得奖牌和荣誉称号的,为公司取得荣誉称号的,对获奖个人给予2000-5000元奖励。

2、积极参加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技能比武、安全活动、知识竞赛等活动中取得奖牌和荣誉称号的,对获奖个人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标准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牌的单位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第三十条 抢险救灾、应急演练的奖励。

1、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成绩,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对分部和工区(集体)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2、在应急演练中表现出色的,对分部和工区(集体)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危大工程”、关键部位、重要环节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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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部在“危大工程”施工、关键部位、重要环节施工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如水上施工、围堰施工、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爆破作业、挂篮施工、深基坑施工、高边坡防护、跨越施工、既有线施工、铺架作业、抢险救灾等(亦不仅限于此)项目;

2、申报要求:分部每月25日前将单项奖励的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进行评审,经项目部评审后视情况对单项进行1000~3000元奖励。

3、奖励原则和要求:项目部对分部的单项奖励每个单独项目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发现本单项奖励不符合要求时,项目可进行双倍处罚。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对各分部(工区)和个人的罚款,由项目经理部发文通报,安全生产部下发通知单,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2、不得将罚款项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3、罚款由项目经理部财务部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安全措施整改和安全奖励经费以及安全活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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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本实施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解释权属XX公司XX铁路项目经理部。

3、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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