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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学工程深圳公司1998年度总机
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1998,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1998﹞539号【发文日期】1998-11-27【实施时间】1998-1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罗湖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652号)的规定,核定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中国化学工程深圳公司上缴的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25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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