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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 1 二、考核内容 ..................................................... 1 三、安全处罚 ..................................................... 1 (一)对事故的处罚 .............................................. 1 (二)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 3 (三)安全管理处罚 .............................................. 3 四、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 4 (一)通风管理 .................................................. 4 (二)瓦斯管理 .................................................. 7 (三)安全监测监控 .............................................. 7 (四)综合防尘 .................................................. 8 (五)仪器仪表 .................................................. 9 (六)防灭火管理 ............................................... 10 (七)工程质量管理 ............................................. 10 (八)掘进管理 ................................................. 15 (九)机电运输管理 ............................................. 17 (十)压力容器使用与管理 ....................................... 19 (十一)防治水和环境保护 ....................................... 20 (十二)土建管理 ............................................... 21 (十三)“三违”人员处罚标准 ................................... 23 (十四)地面维稳及其他管理 ..................................... 26 五、其它规定 .................................................... 27 六、附则 ........................................................ 29
XXXX煤矿安全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矿各科室及各级管理人员 2、各施工项目单位 二、考核内容
1、安全指标完成情况。 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达标情况。
3、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投入使用完好情况。 4、领导下井带班和管理人员入井次数完成情况。
5、规定下井次数、安全检查次数、跟班带班次数、抓“三违”、检查隐患指标完成情况。
6、安全生产系列活动、安全竞赛、安全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
7、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规程、措施、开工报告、应急预案制定的报批及落实情况。
8、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重大危险源的挂牌督办情况。
9、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矿井达标情况。
10、对上级安全文件、安全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和执行情况。 三、安全处罚 (一)对事故的处罚
1、矿井发生死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按事故结案处理决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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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重伤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20000-50000元;
(2)对事故相关班长或现场负责人各罚500-1000元; (3)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500元; (4)对事故间接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5)对当班跟班领导、队长各罚款500元。 3、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10000元;
(2)对事故相关班长或现场负责人各罚500元; (3)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500元; (4)对事故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5)对当班跟班领导、队长各罚款500元。 4、发生轻伤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2000元; (2)其他个人罚款由项目部自行处罚。
5、同类安全事故重复出现,按相关条款加倍处罚。
6、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或未按事故上报时间规定上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7、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500元,对个人罚100元;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否则,对组织分析部门负责人罚1000元,并重新组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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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对未按规定进行落实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10、未按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的,给予组织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
11、矿对各科室、各项目部、个人的所有安全罚款由矿安全科汇总,并由安全科出据安全处罚单,每月月底前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代扣、单列帐户,列入矿安全基金,专款专用。
(二)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1、在发生“三违”后,根据“三违”事实情况,由安全科决定是否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违章事实调查取证,调查清楚违章事实、违章性质等。对“三违”人员的取证材料、事实认定材料、结案材料和处罚决定要存档备查。
2、对“三违”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以处罚。
3、对“三违”罚款,由矿安全安全科出据安全处罚单,报送单位财务部门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属施工单位的,直接从该单位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4、一般“三违”由矿安科直接查处;对于严重“三违”造成一定损失的,由矿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根据调查处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上级公司审查,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三)安全管理处罚
1、对于未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的管理人员或单位(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将给与个人或单位(部门)100~20000元罚款。
2、对不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系列活动、安全竞赛、安全专项等活动的管理人员或单位(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将给与个人或单位(部门)100~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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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任部门或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将给与责任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每条隐患100~1000元罚款。
4、对无辜不参加或者不召开各种规定会议的管理人员或单位(部门),将给与个人或单位(部门)负责人100~1000元罚款。
四、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一)通风管理
第一条 无备用局扇、局扇未接消音器、局扇安装离地高度不符合要求、
局扇不自动切换等罚款 500元。
第二条 局扇由施工单位挂牌管理 , 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发生局
扇无计划停风1次罚款2000 元。造成瓦斯超限,按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
第三条 风筒未按要求吊挂,破口多、吊挂不平直、拐弯未使用骨架风筒、
接头未反压边等,且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四条 局扇出现循环风1次罚款1000元。
第五条 不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装置不灵敏、不可靠不能断
电的,罚款2000元。
第六条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否则罚款500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
产或造成瓦斯超限的,1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七条 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置者,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责任人
200元,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 严禁随意调节通风队设置的调节风窗,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九条 损坏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的,除按原价赔偿外,每次罚款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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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
任单位500元。
第十一条 通风巷道风速超限的,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二条 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罚责任人
5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第十三条 风筒出口距离超过规定的,非局扇管理人员擅自移动、安装、
拆除、开停局扇等,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十四条 未按标准建立通风设施、不及时调整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导致
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合理、不可靠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五条 没有供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栅栏和禁止牌的,擅自打开栅栏,
进入盲巷作业的人员,罚责任人500元。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未按规定安设防尘设施,煤尘
堆积超过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七条 皮带机头、机尾10米内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皮带运输
机巷等作业点未按规定安设消防水管和三通的;皮带机头、机尾、硐室无灭火器、消防沙等灭火器材,或对灭火器材未定期检查更换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十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实行对手交、不
按规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地点、时间检查瓦斯等气体浓度,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台帐三不对口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九条 对瓦斯浓度超限区域,或发生临时停风、通风系统不稳定的区
域,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及时通知、督促、协助现场人员撤出的,罚当班瓦检员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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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擅自在瓦斯超限区域停、送电作业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
任单位2000元。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硐室,不按规定安设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
置、不按规定对瓦斯监测装置进行调试校正的,罚责任人200元,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现场人员没有听
从瓦检员、安检员制止强行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二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及硐室的风量不符合风量计划的,罚责任人200
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十四条 擅自拆除风筒弯头或掘进巷道在拐弯50m后拐弯点未设置
弯头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十五条 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罚责任人200元,
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十六条 同一地点50米范围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七条 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或填
报假数据的,罚款责任人200元,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十 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
的操作人员,罚款200元,罚款责任单位10000元。
第二十九条 没有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相关规定和矿“一通三防”
特别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者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
标,并未向矿调度室汇报的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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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通风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二条 通风设施前后5m 范围内、密闭墙前堆放杂物的,罚责任人
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在易自燃或自燃煤层中煤巷掘进、必须现对裸体巷道进行喷
浆,对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否则罚施工班队长200元,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三十四条 溜煤眼处理不当,导致漏风严重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二)瓦斯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1次瓦斯超限事故,罚责任单位1000元。
发生瓦斯超限不停产处理仍违章生产的,加罚1000元,并罚责任单位跟班领导200元。
第三十六条 矿领导、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掘进区队长、通风区队长、
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下井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七条 瓦斯超限,凡未经瓦检员检查,未按措施控制风流、限量排
放瓦斯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三十 停风巷道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未经瓦检员检查或检
查后瓦斯浓度未达到规定允许送风浓度而违章送风的,罚责任单位 1000元。
(三)安全监测监控
第三十九条 各掘进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区域内的监测设备的日常监护,负
责区域内的监测监控设备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出现人为的破坏、丢失(消尘造成设备进水、喷浆糊住传感器、线路砸断、放炮没有进行防护等造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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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灵等)影响正常监测的,按其情节及设备损坏程度处以200~1000元罚款,造成监控设备报废的并按原价赔偿,对于因看管不当造成设备丢失的,处以200~500元罚款,并按原价赔偿。
第四十条 瓦检员负责对需要经常移动的监控设备及电缆,按规定进行移
动,掘进班组长负责协助,不按规定移设悬挂传感器和瓦斯便携仪的,每次处罚当班瓦检员200元;擅自拆除监控设备及电缆的,罚款责任单位500~1000元,并罚责任人200元,同时处罚当班瓦检员200元;综采 ( 掘 ) 机司机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各采区临时配电点、变电所、临时变电所安装的监测设
备由所在管理单位负责看管。除掘进区队负责的范围外其他区域内监控设备由通风队负责监管.若发现监控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设备元件,由所负责单位按原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造成监控通讯线路损坏断线,损坏支线路的,罚
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损坏主线路(通讯光缆)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四十三条 调度室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观察、询问、记录、汇报、送
审日报的,不按规定交的,每次罚值班人员100元。
第四十四条 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监控主机,或在监控主机上打印材料、打
游戏等,发现1次,罚责任人100元。
(四)综合防尘
第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安设净化喷雾、转载点喷雾的,每处处罚责任单位
200元 ;每少安设一处隔爆水棚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设施不完好、数量不足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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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内、外喷雾在掘进期间未开启的,每次、
每处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 各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净化水幕未正常开启的,每次、每
处处罚200元。
第四十 未按规定敷设防尘洒水管路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防尘管路未按规定设三通和阀门,不吊挂或不按规定吊挂,管路安装不到位或有漏水现象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四十九条 不按规定定期冲洗巷道或洒水降尘的,每处每次罚责任单位
200~500元。
第五十条 发现煤尘超限,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干打眼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
位500元。
第五十二条 损坏防尘管路,视损坏程度每次罚责任人100-300元,罚责
任单位500~1000元。
第五十三条 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否则每次、每处处罚责任人
100元,罚责任单位300元。
(五)仪器仪表
第五十四条 丢失或造成通风安全仪表报废的,由责任人按价赔偿;班后
不及时交仪器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五十五条 使用过程中造成通风安全仪表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给予责任
人100-2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通风安全仪表不按规定进行维修和标校,仪表检测报警误差
超过规定的,每台罚责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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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无发放、维修和标校记录或记录填写不及时的,每次记录罚
责任人100元。
(六)防灭火管理
第五十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不能使用的,每处罚
责任单位500元,配备数量不足的,每少1台罚200元。
第五十九条 井下严禁无措施或未按措施使用电、气焊,每发现一次,罚
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六十条 未经允许私自使用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内消防器材的,每次罚责
任单位1000元,并补充齐全。
(七)工程质量管理
1. 材料质量
第六十一条 原材料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土产材料除外),所有进
场材料都要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材料取样、送检、批次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罚责任单位20000元。
第六十二条 砂浆、砼等配合比必须提前提供,到现场后必须进行试配,
试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给定的配合比进行拌制,并按照相关要求预留好试块。否则罚款责任单位20000元。
第六十三条 进场材料必须堆放整齐、保管干净,严禁受损、受污。
否则罚款责任单位2000元。
第六十四条 进场材料,必须通知监理验收,否则罚款责任单500元。
2. 井筒质量 (1) 井筒掘进
第六十五条 掘进断面必须按照设计及《井巷工程验收规范》由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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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自检合格,并出掘进分项表报审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由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报审擅自隐蔽的,每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六十六条 井筒掘进断面应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超挖、欠挖现象
严重,不及时整改的,罚施工单位200元/处/次。
(2) 钢筋工程
第六十七条 钢筋分项工程必须在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进行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不通知验收擅自隐蔽的,每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六十 钢筋的材质、规格、尺寸、型号必须符合设计、措施要求,
不合格的钢筋严禁入井,否则罚款1000元/次/处,工程必须返工;严禁以小代大,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不合格罚施工单位100元/处。
第六十九条 采用直螺纹连接的钢筋丝扣旋入长度和扭矩力应满足设计
要求,不合格罚施工单位100元/根;采用搭接方式的钢筋搭接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少于三处进行绑扎,不合格罚施工单位100元/处;钢筋表面锈蚀严重、不干净(粘有泥土)罚施工单位200元/次;绑扎好的钢筋要横平竖直,间排距符合设计,有一处不合格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七十条 每一次验收时发现钢筋有超过三处不合格者,罚款1000元,
并现场处理,直至合格。
(3) 防片帮管理
第七十一条 针对不同区段及层位,严格控制段高和井帮暴露时间,因现
场控制不到位而造成井壁质量缺陷的,罚施工单位2000元/次
第七十二条 临时支护中锚杆(索)要严格按照措施要求的材料、规格、
间排距、外露长度、扭矩进行施工,发现不合格,罚施工单位50元/根(锚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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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根(锚索),并补打锚杆(索)。
(4) 混凝土工程
第七十三条 接茬处的粘着物必须清理干净,发现有泥土或露干渣子罚施
工单位100元/次,并现场及时处理干净。
第七十四条 要采取措施对井壁淋水进行截、堵、导,严禁淋水进入砼中。
否则,处罚施工单位200~500元/次。
第七十五条 砼的塌落度、和易性、早期强度、冬季温度等要符合设计、
措施要求,要保证砼连续对称浇筑,每次浇筑高度300~400mm为宜,要设专人振捣,振动棒严禁振捣模板和钢筋,一项不合格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七十六条 混凝土表面应无裂缝、蜂窝、孔洞,不露筋,无麻面,一处
不合格罚施工单位200元,并且该处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七十七条 砼接茬要密实,处理接茬砼必须在终凝后进行,提前处理或
接茬不合格罚施工单位200元/处。
第七十 成巷尺寸、砼表面平整度、上下段高接茬应符合规范要求,
一处不合格罚施工单位200元。
第七十九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砼,严禁私自向砼中加水,发现一次罚施
工单位500元,并且该砼必须作为不合格品处理。
第八十条 凡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时必须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有关部
门共同参加验收签证,否则该工程量不予认证。
(5) 质量事故处理
第八十一条 凡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工程质量永久缺陷的,由上
级公司组织召开追查会,并根据追查结果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 平巷、硐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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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平巷、硐室掘进断面、锚杆、锚索、喷射混凝土、钢筋绑
扎、模板工程等重要工序完工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不通知验收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
(1) 锚网喷支护
第八十三条 巷道(硐室)净宽、净高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施工单位200
元/处,三处以上不合格罚1000元。
第八十四条 施工单位现场必须配备锚杆(索)检测工具,并能正常使用。
锚杆(索)要严格按照措施要求的材料、规格、角度、间排距、外露长度、扭矩等进行施工;锚杆抗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锚杆不合格罚施工单位50元/根,锚索不合格罚施工单位100元/根,并补打锚杆(索)。凡发现截断锚杆、不按规定使用药卷等情况者,每根罚款1000元。
第八十五条 锚杆(索)支护必须及时,顶部锚杆要紧跟迎头,帮部滞后
迎头不超过规程及措施规定。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次。
第八十六条 钢筋网必须选用措施要求规格,网格必须焊接牢固,钢(铁)
丝网必须压接牢固,并在使用前清除锈污,施工时搭接必须符合措施要求。否则,罚施工单位50元/处。
第八十七条 喷射混凝土时,钢筋网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喷层
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且平整度符合规范要求,否则罚施工单位100元/处。
(3)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支护
第八十 巷道、硐室掘进断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超挖或欠挖
现象,超过0.5m2面积不合格时,罚施工单位100元/处。
第八十九条 模板组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偏差不得超过规范,否则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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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
第九十条 模板接缝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罚施工单位100元/处。 第九十一条 模板基础深度、相邻模板表面高低差、模板接茬平整度偏差
不得超过规范要求,否则罚施工单位200元/处。
第九十二条 钢筋工程方面奖罚参照井筒施工执行。
第九十三条 巷道(硐室)净宽、净高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施工单位500
元/处。
第九十四条 水沟、沟槽、设备基础、台阶、地坪等混凝土工程,必须严
格按措施及规范要求施工,否则,罚施工单位200元/处。
(4)环境管理
第九十五条 工业广场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矸等,易积水处可
挖砌水池,并设泵泵水。卫生不合格的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六条 地面各种设备、材料存放规矩有序。材料、构件分类管理,
整齐挂牌,编号存放;砂、石堆放处硬化。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七条 巷道或硐室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淤泥、积水长度不
超过5m,深度不超过0.1m);井下物料码放整齐。一处不符合处罚200元。
第九十 浮煤矸不超过轨枕上平面,水沟通畅。不符合要求的处以
200~500元罚款。
第九十九条 轨道、电缆、风筒、管路、水沟成线。不符合要求的处以
100~200元罚款。
(5)地测防治水管理
第一百条 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健全、完整,精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并及时延测;各种测量记录、资料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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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一条 巷道中腰线标定及时、准确。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200
元罚款。
第一百〇二条 贯通测量应有措施,并审批;贯通精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求,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一百〇三条 制定专项防治水措施、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
探放水措施等。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一百〇四条 定期对排水设备及管路检查,并做好记录;建立水泵检修
台帐。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一百〇五条 收集、整理分、析水文地质资料并有原始记录。不符合要
求的处以200~500元罚款。
(6)验收管理
第一百〇六条 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
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杜绝不合格工程出现,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次。
第一百〇七条 分项、分部验收、旬检等要现场进行实测实量,提出的问
题及时整改,否则发现一次没有整改,处罚1000元。
第一百〇 月度验收前,施工单位提前3天将当月资料(包括地质、
测量、变更、隐蔽工程等)报监理单位、矿方进行审查、验收,资料不全的,严禁验收。验收当天施工单位要预报工程量、支护型式、各种附图、质量等级等,现场准备好必要的测量工具。对于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否则,处罚1000~2000元。
(八)掘进管理
第一百〇九条 没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施工的单位,有作业规程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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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但不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罚责任单位5000元,罚技术负责人10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掘进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
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罚施工单位20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
措施,或者前探梁等临时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作面空顶作业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单
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锚杆拉力试验或煤巷未按
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巷道掘进中不按规定采用湿式钻眼、冲洗岩帮、装
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迎头到永久支护之间,未按《作业规程》
规定使用临时支护和金属前探支架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下山掘进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在斜坡上口安
设防跑车装置、在掘进迎头后方未设置挡车栏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掘进工作面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未制定
防治水措施或未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一十 未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对巷道内的悬煤(矸)不及
时处理,巷道内煤(矸)堆积占巷道断面超过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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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九)机电运输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运输皮带撕裂,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井下跨越皮带时不按规定行走过桥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倾斜巷道跑车,罚责任人500元,处罚责任单位20000
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凡发现一处失爆现象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压风机超压安全保护不起作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斜巷行车不行人制度的,罚责任人100元,罚责
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不执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罚责任人200
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未编制大型机电设备(设施)维护、检修、搬运安全
措施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二十 空压机的安全阀、压力调节器、压力表失效的,罚责
任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井下和地面电气检修,未严格执行“断电、验电、放
电、接地、挂停电牌”程序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未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试验、整定的,罚责
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无防爆合格证的电气
设备入井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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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未对电器防爆性能进行定期检查的,罚责任单位1000
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检查和发放矿灯,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机电运输设备未按规定装设安全保护装置的,或安全
保护装置失效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擅自无计划停送电、约时停送电、委托他人停送电、
停电后控制手柄未打到“停止”位置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压停送电不按规程执行停送电工作票、操作票或未
进行监护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未使用安全绝缘用具者,罚责任人
200元。
第一百三十 各类司机在本班结束或离开操作开关时,未将开关手
柄打到“停”位,在起动机电设备前未发出警示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电缆未按规定使用和敷设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四十条 未按规定操作设备造成事故的,罚责任人500-2000元,
罚责任单位10000-500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类司机擅离岗位、违规操作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升钢丝绳(含架空人车)未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罚责
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斜巷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一坡三档”和警示设施的,
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信号工违章操作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井下各种运输车辆装置不完好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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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材料和设备未制定专门
安全技术措施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规检修各种电器设备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 擅自更改设备施工工艺,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
任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
组织者及操作人员,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综掘机运转期间,违规进入禁区,罚责任人200元,罚责
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起吊等其它零星作业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罚责任
单位500元。
(十)压力容器使用与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未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操作规定和安全措施的,罚
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运行的压力容器违规使用和检修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承压锅炉各种安全保护不全、失效的,罚责任人200
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水质化验,或水处理设施损坏未及时修
复,导致锅炉结垢超过规定厚度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锅炉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氧气瓶、乙炔瓶违规存放和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五十 压力容器使用未通过技术监督局年检的,罚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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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十一)防治水和环境保护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未做好地测防治水工作造成隐患或导致事故的,罚责
任单位1000元~20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未做到水情、水害、地质预测预报的,处罚责任人200
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未及时设置、检查、修复已损坏的水文观测、防洪设
施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未制定防洪、防治水规划,没有成立地测防治水部门,
没有成立探放水队伍,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掘进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
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主要责任者,责任人500元,罚责任单位200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
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
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现场组织者及操作者,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的组织者及操作者,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口附近的地表水体有可能溃入井下时,未按规定采
取防范措施的单位,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六十 煤矿防治水不严格执行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
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的主要责任者,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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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渣场出现隐患未及时进行处理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乱堆放矸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的,罚责任单位1000
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其它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制度
进行处理。
(十二)土建管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施工场地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虽设置但不醒目不
规范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设置脚手架、立杆基础、剪刀撑或脚手架宽
度、立杆间距、大横杆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提升设备不按规定设置限位装置,电缆、风绳、上下
联系信号或钢丝绳达不到标准仍在使用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起吊不严格执行“十不吊”安全规定的,每发现一处,
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高空作业不佩带安全带,进入施工场区不戴安全帽,
每发现1人罚责任单位200元;不设置安全网及保护等安全设施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执行“三宝”、“四口”防护的,每发现一处,
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 没有在危险地段、区域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
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钳工、焊工、司炉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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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机动车辆司机无证操作的,每发现1人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八十条 冬季施工取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
吊、打桩机等,未设置避雷装置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提升系统未设超高限位器及楼层停层装置,进出口设
备未设安全防护栅栏、防护门、停靠栏杆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电缆老化严重,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关保险
未按规定使用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立体交叉作业无安全隔离措施,高层建筑和临时建筑
未使用密目网进行遮护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冬季和雨季施工对于防洪、防滑、防冻、防雷电等无
防范措施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食堂、仓库、油库、木厂、绞车房、变电所等重要场
所无防灭火设施或安全设施不全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未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0]
建劳字第21号)执行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八十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悬挑式脚手
架、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或委任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操作人员没有进行教育培训,没有进行技术
交底,或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只是让作业人员签字,实际是弄虚作假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对起重设备、临时用电、脚手架等未认真进行定期检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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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无检修记录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无防护栏杆的,栏杆无密目式
安全防护网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脚手架内每隔一层且高度超过6米脚手板未满铺,也未
设置层间安全平网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十三)“三违”人员处罚标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管理人员“三违”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罚个人100~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决定。 1.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不及时撤出人员、不汇报、不立即组织处理者。
2. 擅自改变安全技术、设计、规程措施的责任者。
3. 不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开(停、复)工通知书、地质预报通知书、贯通预报通知书以及排放瓦斯审批报告的责任者。
4. 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程序和责任范围认真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者,或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任者。
5. 公司各单位未按规定提取、违规使用安全费用或未按规定建立台帐的责任者。
6. 未按规定组织检查验收,未制定和落实各项制度,责任范围有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
7. 对各类事故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处理、拖延或隐瞒谎报者。 8. 对规程、措施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按规定要求编制、审批、报送、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复审的责任者。
9. 对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不按要求及时配备到位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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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个人罚款100~500元,单位罚款500~10000元,造成事故的则加重处罚:
1. 瓦检员脱岗、空班漏检、假检、虚报者。 2. 随便停开风机、摘除风筒者。 3. 破坏通风设施者。
4. 无措施排放瓦斯或有措施但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 5.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者。
6. 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的相关责任者。
7. 造成未遂事故者。 8. 盗窃火药雷管者。
9. 对安检员、瓦检员、管理人员打击报复者。 10. 造成跑车事故的责任者。 11. 瓦斯超限不执行有关规定者。 12. 井下拆卸矿灯者。
13. 井下扒、蹬、跳矿车、输送机和井下运输车辆者。 14.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5. 不按规定使用瓦斯监测报警和断电保护装置的责任者。
16. 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运、违反停送电制度和擅自打开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者。
17. 盗窃井下电缆、安全生产设备者。 18. 导致无风、微风或损坏通风设施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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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擅自进入盲巷或强行进入放炮警戒禁区者。 20. 用矿车等顶撞风门造成事故或损坏风门者。 21. 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者。 22.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任者。 2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违规操作者。
24. 班前喝酒或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擅自动用其它火源者。 25. 违规使用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运送物料者。 26. 故意损坏各类管理牌板者。
27. 从事有坠落危险的作业而不系保险带、不戴安全帽者。 28. 发现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汇报者。 29.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嫁祸于人、作伪证者。 30. 绞车提放不使用正规插销者。 31. 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32. 巷道贯通失误、报废返工的责任者。 33. 不按规定填写瓦斯通风牌板的责任者。
34. 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未携带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入井者。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罚规定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1000元。 1.脱岗着。
2.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
3.故意扰乱生产(工作)秩序、工作中打架斗殴者。 4.在岗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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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6.干扰、妨碍安全执法者,酗酒后入井者。 7.不认真执行现场交者。 8.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9.特殊工种不按规定对手交或擅离职守者。
(十四)地面维稳及其他管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按照矿维稳领导小组要求,不严格执行要害部位值班
保卫制度,值班期间脱岗、串岗、值班岗位上睡觉; 擅离职守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夜班人员巡逻不到位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抽水时无专人观察水位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屡犯达三次者按公司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不按规定巡逻或巡查不到位;未按时交,未经批准,
私自替人值班,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一百九十 反恐维稳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对外来人员、车辆没
有严格登记的;车场巡查不到位(或导致出现纠纷),车辆乱停乱放,不能及时发现并改正;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 岗位卫生不干净,物品摆放不整齐;宿舍卫生不整洁干
净;未经允许,私自留宿外人;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条 查中不负责有漏检漏查行为的一次处罚100元;值勤中私自脱
岗处罚200元;
第二百〇一条 发生偷、盗、水、火警等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罚款
500元。
第二百〇二条 没有按照服务礼节礼仪(用语)要求值班,未对外来人员
来访未做登记、联系、核实工作就放行;不按时完成下达的任务,又没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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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百〇三条 扣留物品不上交、不登记,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者;
不按规定进行执勤登记和交登记,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百〇四条 执勤时,没有按标准统一穿戴安保服装、防刺服、钢盔,或
着装不整者;或巡逻时不按规定携带盾牌、棍、对讲机等防暴器械,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屡犯达三次者按公司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〇五条 擅自动用监控室内的设施设备,导致监控室的设施设备损
坏或瘫痪,无法正常工作的,需按价赔偿,并罚款500元。
第二百〇六条 违反护卫器械操作规程或私借他人使用,值班时在本职岗
位故意关灯或关闭监控等行为视为睡岗; 外借、损坏、丢失保安器械和执勤设施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百〇七条 值班期间发生问题未做记录和及时上报;不按规定使用对
讲机;不服从分配、顶撞领导者,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百〇 执勤中玩忽职守、疏于防范,发生案件和事故;给予责任人
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百〇九条 禁止在岗位喝酒,一经发现处罚300元(含参与者);禁止
醉酒上岗(影响执勤)一经发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 遇有紧急情况,临畏脱逃或坐视不管者;法制观念淡薄,聚
众、嫖娼、者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它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
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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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矿籍。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
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
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
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款2000~200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负
责人每次罚款2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500元,对无措施施工的单位,罚款100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
训,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
1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研究处理。
第二百一十 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
参加的罚款200元/次,迟到罚款100元/次。
第二百一十九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必须有资质证、产品
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原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化验单、试验报告,对已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等,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1000~10000元。
第二百二十条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安全隐患通知
书,并将隐患落实到单位,安全隐患必须有明确的整改时间;单位接到隐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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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后,必须于当日将隐患整改情况回执反馈到隐患下发部门,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对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若不及时整改,且无延期申请的,经复查查出,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若拒不整改的要加倍处罚,给予停产整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各类检修记录、措施贯彻记录等未及时填写的一律罚
款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上级部门及公司下发文件、通知未及时贯彻落实的单
位,处分管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六、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罚标准,有与上级
有关安全处罚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未提及的违章处罚或危及
安全生产的现象,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或根据生产需求添加相应条款。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 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个人的,罚款金额落实到
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发生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
日起实施。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XXX矿业有限公司XXX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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