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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签发清洁提单能否免责

来源:微智科技网
- 2004年2⽉,依据FOB条件,A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份出售10万吨⼤⾖的合同。2004年4⽉1⽇,A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将⼤⾖运到港⼝,按时装船,承运⼈C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2004年5⽉2⽇,货物到达⽬的港,B公司发现百分之九⼗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重⼤损失。承运⼈C运输公司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的货损,承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双⽅协商⽆效,遂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承运⼈C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到清洁提单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运⼈C运输公司是否可以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货损,承运⼈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免除责任。

  提单是托运⼈向承⼈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的代理⼈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载明的货物,将货物运⾄指定⽬的地,并将货物交付收货⼈的凭证。

  《跟单信⽤证统⼀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UCP500,第三⼗⼆条款规定:“洁净运输单据a.洁净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b.除⾮信⽤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三、⼆⼗四、⼆⼗五、⼆⼗六、⼆⼗七、⼆⼗⼋或三⼗条的规定,银⾏即视为符合信⽤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洁净已装船”的要求。”  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没有对货物的表⾯状况,或者其他⽅⾯,加以批注的提单。实践中不要求托运⼈在交运货物的时候,提供货物表⾯的情况,承运⼈⾃⼰⼀定要在装货的时候,对货物进⾏检查,然后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提单上附加批注。收货⼈提货时,如果出⽰的是清洁提单,承运⼈就要把表⾯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如果发现货物表⾯受损,⽽且是由于承运⼈的责任所致,收货⼈可以要求承运⼈赔偿。

  不清洁提单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包装不固”、“破包”、“沾有油污”。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明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的,在卸货时,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可以减免承运⼈的责任。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或买⽅或提单的受让⼈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根据《跟单信⽤证统⼀惯例》的规定,除⾮信⽤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此外,不清洁提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由转让。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六条規定:“提单:保留和证据效⼒。如果承运⼈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确知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没有准确地表⽰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已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他⽆适当的⽅法来核对这些项⽬,则承运⼈或该其他⼈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适当的核对⽅法。如果承运⼈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他⼈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则应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就有关项⽬和其范围作出许可在保留以外:(1)提单是承运⼈接管,或如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装载提单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2)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有关货物的描述⽽照此⾏事的包括收货⼈在内的第三⽅,则承运⼈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如果提单未按照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载明运费或以其他⽅式说明运费由收货⼈⽀付或未载明在装货港发⽣的滞期费由收货⼈⽀付,则该提单是收货⼈不⽀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任何此种说明⽽照此⾏事的包括收货⼈在内的第三⽅,则承运⼈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六条规定:“承运⼈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状况良好”。

  当承运⼈签发了清洁提单以后,就不能再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货损,承运⼈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货损,承运⼈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在提单上批注包装有瑕疵。

  在本案中,承运⼈C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所以,其不能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货损,承运⼈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的理由是不能成⽴的。承运⼈C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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