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JING JI YU FA
浅析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
◎周诗雨
配套激励措施,借助财政补偿手段进一步推动绿色信贷机制落实,保障金融资产安全。从碳交易层面入手,应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构碳金融发展的滞后性促使我国长期以来居于国际碳交易链中的弱势地位,只有把握碳金融发展的主动权才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本文分析了国际法框架下的碳金融发展历程,围绕健全法律规范、运用经济手段两个层面,探讨了国际法框架下推动碳金融发展的具体策略,以供参考。碳金融是以《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框架下孕育而生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为温室气体排放的投融资、碳指标交易、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提供服务。
一、国际法框架下的碳金融发展历程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在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制定、在2005年2月16日强制生效,两项国际法的实行为碳金融发展创设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其中《京都议定书》利用市场化手段制定了碳金融处理机制,以CO2减排量为基准针对工业化国家的减排任务设定了计算尺度,且实现了对CH4、N2O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折算,进一步完善了全球性气候公共物品的优化配置,创设了“碳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为碳交易的开展与碳市场的运作创设
了良好契机[1]。
据统计,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两年时间内,全球碳交易规模较以往扩大了5倍,碳市场一跃成为全世界范围内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之一,继而催生出投资、贷款等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问题,为碳金融的发展创设了完备的市场、产品与服务要素。全球碳市场是碳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其市场交易系统主要由以下两方面组成:其一是配额交易,指由以欧盟、芝加哥为代表的交易所和以英国为代表的交易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其二是项目减排量交易,依托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等获取减排信用交易额。随后IFC公司推行了SFMF机构,提供碳融资服务,调动私
营部门力量参与到碳市场中,借助碳信用额度创设新型金融市场,并推出了碳交付保险、富碳产品等碳融资产品及服务,进一步借助经济手段与资本运营模式促进了碳信用的实现。
近年来,碳金融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规模日趋扩大,2017年11月23日,欧盟与瑞士签订了构建碳市场双向链接的协议;2017年12月12日,墨西哥国会下议院修订了《气候变化一般法》,授权部门构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2017年12月19日,RGGI发布了《2017年示范准则》,并建立了新型排放控制储备机制,对于2020-2030年的碳市场建设发挥了重要指导意义;2018年1月1日,加拿大安大略省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加拿大魁北克省构建了全球第三大碳市场,进一步促进了碳金融在当今时代的发展。
二、国际法框架下推动碳金融发展的具体策略
1、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应以《气候变化应对基本法》为纲领,以《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补充,完成相应法律框架的建设。例如构建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设置阶段性碳排放目标、合理规划控制流程与手段,敦促高污染、高能耗企业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制度形式明文规定交易规则、交易地点等信息,配合第三方机构加强审核监管;制定环境教育推广制度,将其落实到基础教育层面,引导全体社会公民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树立明确的资源与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公民对于气候变化与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另一方面,应强化融资与碳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设。从融资层面入手,依托国家外资积极开放国内资本市场,吸引外资力量拓宽融资渠道、调整股本结构,扩大我国碳市场与碳交易规模,明确定义CERs所有权,完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批程序;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制度,完善绿色信贷审核指标,健全绿色信贷评估机制,推行
建碳交易权转移规则,落实碳交易监管机制,以此维护碳金融安全。
2、灵活运用经济手段,创设风险防控机制。从财政角度,可以采用延长缴税期限、调节缴税额度等激励手段,调动起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推进各项碳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从货币角度,应针对减排项目的贷款要求作出调整,适当放宽存款准备金的,借助利息补贴、加强贷款利率弹性化设计等手段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扩大金融业务发展规模。同时,还应当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降低碳交易风险,为碳金融发展创设良好的市场环境与内外保障。例如可以建设碳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利用证券法发挥监管与引导作用,着重将减排要求落实到企业经营生产环节,在披露文件中补充低碳信息;创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部门主导建立专项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加强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降低贷款风险;还应当健全风险评价制度,围绕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国际风险三个层面构建制度体系,进一步降低碳金融的发展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中赢得更多的话语权[2]。
三、结语
当前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已基本形成了碳金融发展的体系框架,然而国际规则变更、经济市场变动等因素都将成为碳金融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潜在阻碍。因此务必要积极利用法律制度保障、经济手段、风险防控策略,降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碳强度,从而进一步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参考文献:
[1]何智慧,孙南翔.追溯与寻明:国际法视角下的碳排放权单位研究[J].西南大学学报,2012,14,(03):45-51.
[2]郑东伯.低碳经济框架下碳金融体系运行的机制设计与制度安排[J].现代经济信息,2014,(22):358-359.
(作者:周诗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