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
[摘要]清代中后期,作为催科定章的自封投柜制在征收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州县的田赋征收普遍依赖各种代理人或中间机构,其中以书差包征最为普遍。在该模式下,催科的责权在州县——总书、柜书——里书、粮差之间层层外包,各色书差构成了田赋征收的链条。从当日的田赋制度来看,州县由于缺乏可靠的地籍、户籍信息,难以亲自主导征收,而将田赋交由书差包征,不但得以免除奏销考成的压力,尚可分润额定的钱粮盈余。因此,无论从“能力”抑或“动力”来看,书差包征都是州县的“合理”选择。然而,作为一种分权的财政管理方式,经征之权握于几无薪给的书差,势必造成大量的“中饱”。这意味着,书差包征的征收成本相当之高。田赋征收中的书差包征,正是清代“包征包解”式财政管理的重要表现。 [关键词]清中后期;田赋;书差包征;财政管理
一、 问题的提出
田赋①征收(“催科”)是清代州县最重要的政务之一,例应州县官亲自主持,在县设柜,由粮户封银投纳(“自封投柜”)。然而,19世纪初年,御史王嘉栋观察到,当日各地征收钱粮,并非州县亲理,多由粮书包办:
州县为亲民之官,衙门一应事件,均应亲身经理,不得假手吏胥,致滋朦隐侵欺之弊,况钱粮为帑藏所关,尤宜加意慎重,随时察核。乃风闻外省习气,经征钱粮竟有粮书承揽,包征包解……地方官坐得平余、耗羡、陋规,其余悉置不问,甚有历任州县视为常例,概由书吏经手者。② 所谓“包征包解”,即田赋征解一由书差承揽,州县除分得固定数量的规礼外,“其余悉置不问”。咸丰三年(1853),冯桂芬也注意到,征收漕粮向为江南地方官须“劳心劳力之事”,“今则大概由丁胥包办,即不包办,亦止政由宁氏,祭则寡人”。③“丁胥”指管理漕务的长随(“家丁”)和胥吏(“总书”),“政由宁氏,祭则寡人”④则意味着在催科一事中,州县官的地位近似傀儡。无独有偶,咸丰八年,湖北巡抚胡林翼亦有极为相似的描述,据称近年鄂省征解钱漕“各州县因循怠玩,任听奸书蠹役等把持舞弊,私收入己”,甚有昏庸州县“形同木偶,征收大权一寄诸总书、册书、里书之手”。⑤可见田赋征收之权操诸各色书差之手。 以上所描述的现象并非一时一地之弊,至少在19世纪初叶以降,州县的田赋征收由各色吏役(“粮书”、“总书”、“册书”、“里书”、“蠹役”,本文统称书差)“把持”、“承揽”,已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常例”。可以说,书差包征作为一种长期存续的结构性“积弊”,正是田 本文所谓田赋,主要是指地丁银。自18、19世纪之交,例征本色的漕粮、米粮,各省多私行折征,特别是咸同以降及迄清末,各省漕粮先后改征漕折银,故其征收过程与地丁银颇多相似之处,亦一并讨论。 ②
王嘉栋奏,嘉庆二十年七月初三日,军机处录副奏折(以下简称“录副”)03/1569/00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本文利用的未刊档案,均藏该馆,以下不再注明。 ③
冯桂芬:《显志堂稿》卷5《与许抚部书》,光绪二年刊本,第36页。 ④
典出《左传·襄年二十六年》:“(子鲜)以公命与宁喜言,曰:‘苟反,政由宁氏,祭则寡人。’” ⑤
胡林翼:《札各州县革除钱漕弊政》,《胡林翼集二·批札》,岳麓书社,1999年,第9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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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征收制度的重要组成。在清代田赋征收制度的既有研究中,各研究先进主要关注“定章”的考释,①对于类似“惯例”乃至“积弊”的重要现象则尚未有足够认识。②比如在现有研究中,书差包征多被视作吏役舞弊的同义词。不过,近年关于里书的一组区域个案考察,已将之视为田赋征收中的重要角色,对其在征收中的作用及其制度成因,均有精当的分析。③当然,田赋的书差包征是由何种群体以何种方式完成的,它又何以取代“自封投柜”,成为催科之“常例”,对于这些问题,进一步的思考似仍有必要。故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从州县田赋管理的角度,给予书差包征以合理定位,通过厘清参与其中的各书差之角色与职能,重构其主导的田赋征收链条,并尝试从田赋制度、财政管理的角度,解释该现象的长期存续的“合理性”。本文将以传统的“举例子”方法,对各地的同类现象作出结构性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考虑地域间的差异。为了讨论的方便,考察的时段大致以清代中后期(18、19世纪之交至20世纪初年)为限。
二、自封投柜与包揽
有清一代,田赋征收制度历有因革损益,但“自封投柜”始终是载于典章的催科定制。所谓自封投柜,是指每届钱粮开征,州县于衙署设置银柜,粮户亲身赴县,将其应纳之银包封投柜。这种粮户直接输纳、官民相接的征收制度源自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改革,它替代的是里甲制下里长、粮长等解运税粮的间接征收制度。④清初,该制得到延续,顺治十八年(1661)覆准:州县征收钱粮,“不许私室秤兑,各置木柜,排列公衙门首,令纳户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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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柜。”自封投柜在清代的正式推行,则始于康熙五年(1666)松江府娄县的均田均役改革。至18世纪初叶,该制度已普遍推广到各省。雍正十三年(1735),该制度又经历重要的调整,是年覆准 “数在一两以下,住址去县较远”之小户,其钱粮可“交与数多之户附带投纳”,不必亲身赴县。⑥自是以讫清末,该制度作为催科定章,未再经历变动。 与自封投柜相匹配的催科制度另有“滚单”与“三联串票”。前者始于康熙三十九年,所谓滚单,即州县催征钱粮,各里粮户以五户或十户为一单,每户名下注明田亩、钱粮若干,以及每限应完数额(钱粮分十限完纳)。该单给与甲内首名,令其挨次滚催,听民自封投柜。一限若完,二限接催,如有一户沉单,不完不缴,即查出究处。⑦滚单制下,各粮户须依次按限纳粮,一户不缴,即影响他户完纳。 三联串票的原型为二联截票,“票”为钱粮征纳之依据,其内开列地丁钱粮数目,用印钤盖,粮户完纳后,就印字中截票为二,一給纳户为凭,一留库柜存验。每逢比较查验完欠,有串票者免催,未截串者追比。康熙二十八年改行三联印票,“一存州县,一存差役应比,一付花户执照。”至雍正八年,漕粮征收亦行三联串票。⑧串票既为花户完粮凭证,亦属州县催征之依据。
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第215-233页;何平:《清代赋税研究:14-184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30-279页。 ②
为数不多的例外是王业键先生的研究,参见王业键著,高风等译:《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2-62页。在现有清代中后期田赋征收制度的宏观考察中,以该书最值得参考。 ③
岩井茂樹:《武進県“実徴堂簿”と田賦徴収機構》,高嶋航:《呉県·太湖庁の経造》,均载夫馬進編:《中国明清地方档案の研究》,京都大学文学研究科,2000年,第179-200、201-227页;杨:《册书与明清以来两湖基层赋税征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以上研究对于笔者多有启发。 ④
梁方仲:《一条鞭法》,《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4卷1期,1936年5月,第54-57页。 ⑤
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3《户部·催科》,第22页。 ⑥
山本英史:《清代中国の地域支配》,慶應義塾大学出版会,2007年,第52、68-69页。 ⑦
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3《户部·催科》,第23页;《钦定户部则例》卷9《田赋三·征收事例》,同治十三年刻本,第6页。 ⑧
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3《户部·催科》,第2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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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封投柜、滚单与三联串票构成了清代田赋征收定章的基本内容。该制度以粮户直接赴县完纳为核心,并借滚单设定粮户间的连带责任,促其依次按限完纳,又通过三联串票确保州县直接掌握各户完欠信息。这些制度设计背后的理念是:在田赋征纳双方——州县与粮户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减少征收的中间环节,避免胥吏催役介入,扰累闾阎。 然而,当笔者阅读《会典》、《则例》、《通考》以外的史料时,却相当直观地感受到:自封投柜(包括滚单、三联串票)只是理想的制度设计,由于存在种种“技术缺陷”,它并不能在征收中完全实现。以晚清河南为例,光宣之际,该省清理财政局局员观察到,自封投柜、催征滚单等催科“定例”皆已不行,各属征收皆循相沿之“习惯”,如关于自封投柜:
照例自封投柜,以防书吏作奸,今串票循例仍书自封,其实除一二绅富外,余皆未到县,非包之于大户,即包之于钱行。
对于豫省的多数粮户而言,自封投柜只是串票上的条规,他们实际并不亲身赴县,而是交由大户或钱行代完,“盖为便也”:
一则不论钱项有无,有人包封可免催科之扰,一则小户仅完升斗之粮,必令到县自封,距城稍远之乡,不但旷时废业,加以饮食川资,所费滋多,故愿出利息,惟以不到县门为幸。
况人人到柜自封,其势更多窒碍,麕集县署,有拥挤喧哗之患,有需待守候之烦,不便一;黠者贿嘱书差,后到先封,胥吏得上下其手以舞弊,不便二;且开征之际,即止填串票,尚须添觅多人,方始蔵事,再加以零星琐碎之银钱,均须经手,势必有所不给,不便三。①
既有研究已经指出,对粮户(特别是乡居小户)而言,自封投柜的首要缺陷在于完纳成本过高。②乡居小户为零星钱粮进城投纳,不仅“旷时废业”,且“饮食川资”所费甚多,更不必说还需面对胥吏的难讹索。因此,他们情愿多出“利息”,交人代完,“惟以不到县门为幸”。需要补充的是,投柜成本之高不仅不便于小户完粮,也导致州县设柜征收的低效。如光绪二十五年(19),湖北监利知县罗迪楚便以“全用自封投柜”为催科不善之由,称若“徒务投柜美名而全用之”,病民实甚,“往往正供有限”,而完纳所费“多过廿倍”,甚有往返数次不能了结者,“钱粮不完,多由于是”。③ 但各研究先进尚未注意到,如从州县方面来看,花户人人到县完纳(一县通常有数万花户),实属窒碍难行之事。柜收之时,经征官吏不但需要核对实征簿中的花户信息,填写串票,且钱粮以纹银为单位,花户所纳则多系制钱、银元,此“零星琐碎之银钱”,均须计数、称量、验色、折算。这一过程耗费的人力、时间,官民双方均不堪负担。乾嘉之际,长年游幕江苏的谢鸣篁就指出,苏松州县“花户最少有数万,而钱粮旺收,每忙只在旬日半月之间”,期间赴柜完纳之花户,每日盈千累百,均须“按户登填给票”,需时甚多,拥挤守候,花户并不乐从。④晚清的许多记载都显示,花户赴县投柜,即使柜书按时给发串票,也常需守候三四日,可见柜收手续之繁。⑤ 由于自封投柜在技术、效率方面的缺陷,19世纪的州县还使用多种征收方式。如各直省中额赋最重的苏州布政使属,“各州县虽设柜大堂,而民间之自封投柜十无一二”,“普通办法,大都责成总书收缴”,州县征纳钱粮,多由总书先掣印串,再交由书差持串下乡,按户收取。也有部分州县考虑到“乡民离城窵远,来往不便,在各镇分设乡柜收纳钱粮”。 《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经济学会,1915年,第33-34、69页。 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53-54页;山本英史:《清代中国の地域支配》,第60-61页。 ③
罗迪楚:《停琴余牍》,《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影印,1997年,第9册,第408页。按设柜征收可获“美名”,可知实际多不如此征收。 ④
谢鸣篁:《钱谷视成》,《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95年,第834册,第216-217页。 ⑤
冯桂芬:《显志堂稿》卷5《与许抚部书》,光绪二年刊本,第37页;王柏心:《百柱堂全集》卷37,《续修四库全书》,第1527册,第5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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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常州府武进、阳湖等少数州县实行“义图制”,乡民按图立约,选举图内田多者为“庄首”,每岁由值年庄首集齐该图应完钱粮,赴城投纳。①山西各地的征收方法也是五花八门,“有在县署设柜征收,由乡民自行投纳者,有钱行代收、银炉代收者,有里总、甲总认交者,有归房书差役经收者,并有名为外征外解,由绅士代缴代解者。”②广西各属除官征之外,多行“包收”之法,即由粮书、粮差、团练、“粮现”等包揽钱粮征收。③
这都显示出:各地普遍存在田赋的包收、代收机构,自封投柜甚至并非主要的征收方式。如广东各属多不于县署设柜,普遍的征收方式有二:多数州县“设站征收”,即“于四乡繁盛之区设立粮站,派员友、书差驻站征收”。另一种方法是书差包征,瘠缺州县多如是办理。④
浙江州县征收钱粮虽有自封投柜之制,但各地普遍实行书差包征。在光绪六年钱塘县库书浮收一案中,巡抚谭钟麟严饬浙省各州县一律恢复自封投柜,足证该制名存实亡的状态。⑤ 以上均系以省而言,其实即一县之内,也并非仅有一种征收方式。如晚清四川各邑征收田赋,例于上下两忙内设柜,至农历十二月上旬撤柜后,尚未完纳之钱粮,则由粮差先行垫付,再下乡向欠户加倍索还。⑥浙江桐乡仅春征时许民自封投柜,一交夏征,则城中不复设柜,而责成图差、地保征收。⑦江苏东台、高邮、盐城、阜宁,福建永春等地也存在类似现象。⑧江苏武进征收多行“义图制”,而该制奉行不善、素称疲玩之乡图,则由粮差催征。至城内及附廓坊厢各花户,除少数自封投归外,也多由粮差截串揽纳。⑨可见为提高征收效率,州县可在征收的不同期限,针对完欠情况不同的花户,采用不同的催科方法,带有强制色彩的粮差催征几乎是各地通行的做法。 另一方面,由于身份地位、钱粮额数、居住地点等差异,同属一县的花户也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咸丰初年,浙江鄞县征收地丁,绅衿、富户以红纸封银投柜,“书差从而附和之,官亦碍于情面”,征价每两折钱2000文左右,称“红封”;普通小民俱为“白封”,由书差催收,征价每两折钱3000文左右。⑩可见自封投柜在该县属于绅富的,书差包收才是更普遍的征收方式。同样的是,湖北江夏额征钱粮50000余两,内“大户”及“赴柜完纳”的“花户”钱粮仅为4300、14000余两,其余31000余两小户钱粮均由“粮差领券”,则粮差包收之粮占六成以上。11同光年间,江苏常熟、昭文二县征收漕粮,“自业”户(自耕农)不给易知由单,其粮概由里书包揽折收,“租业”户(租佃地主)则能领单,按单输米上仓。12光绪年间,湖北沔阳钱漕,城居及北乡(多乡居士绅)各户系投柜完纳,其余东、西、上南、下南各乡则例由里书、块差截券,下乡征收。13
以上描述恐怕仍不能完全展现田赋征收的多样性,但至少可以证明:实际的催科方法远 ①
《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经济学会,1915年,第18-19页;丁日昌:《酌定上忙银价片》,《丁愚生政书》,出版机构不明,1987年,下册,第415页;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参谋本部国防设计委员会,1934年,第77-87页。 ②
《田赋案牍汇编·分省八·山西》,1914年,第9页。 ③
《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经济学会,1915年,第93-98页。 ④
《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上》,经济学会,1915年,第22-23页。 ⑤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华书局,1960年,第44、60页;《光绪桐乡县志》卷6《食货志上·新政》,第7-11页;谭钟麟:《谭文勤公奏稿》卷7,宣统三年刊本,第14-16页。 ⑥
周询:《蜀海丛谈》,巴蜀书社,1986年,第7-8页。 ⑦
《光绪桐乡县志》卷6《食货志上·新政》,第8页。 ⑧
丁日昌:《抚吴公牍》卷35,宣统元年印本,第2页;光绪《再续高邮州志》卷8《禁革志》,第15、17页;阮本焱:《求牧刍言》卷2,光绪十三年刻本,第7-8页;《福建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类》,第10页。 ⑨
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第55、57、74页。 ⑩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第60页。 11
《湖北全省征收钱粮漕米清册·江夏县》,钞本,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图书馆藏。 12
常熟图书馆整理:《徐兆玮日记》,“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条,常熟图书馆http://www.cslib.cn/xzw,2010年5月14日。 13
李辀:《牧沔纪略》卷下,光绪二十二年刻本,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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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作为“定章”的自封投柜要复杂,各地普遍形成了适应各自情况的“惯例”,它通常包含多种形式。概而言之,自封投柜的替代或补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乡征”,二是由代理人包揽。
自封投柜是于县署大堂设柜征收(又称“署征”、“县征”、“柜征”),而所谓“乡征”,则是在各乡适中之地,分设“乡柜”或“粮局”,派驻书吏、幕友或长随经征。这一方法类似在县署外设置分征机构,缩短花户纳赋的距离,使其便于完纳。当然,因设柜而增加的费用也由花户负担,故乡柜的征价通常略高于城柜。①至迟在18世纪中期,此法已见于福建。②
同光以降,设置乡柜成为各省田赋征收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但其在征收中的实际作用,恐怕不能作太高的估计。 尽管乡征仍是设柜或局征收,但不同于县征的是,征收是由书吏、长随等负责的,带有显著的包收色彩。更为常见的征收方法是设置各类代理人,由其包揽征收之事,其中以书差包收最为普遍。行此法之州县,户房书吏事先垫缴全数或部分钱粮,将串票截出,由粮差、里书等持票下乡征收。可以说,任何州县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书差包收。以贵州为例,各属丁粮,书差“或尽数包收,或半数包收,或逾下忙未完纳者计数包收,或某乡专为书差包收”。③
也就是说,程度最轻的包收,是将撤柜后未完钱粮包与书差征收,此为各地通行之惯例。而程度最重的,则是州县将征收、解运之事悉数外包于书差,所谓“包征包解”、“书征书解”是也,此法盛行于江浙、两湖等省。 除书差外,部分地区是在花户中选择代理人(常是田产、额赋较多者),轮流催征本里图钱粮。他们收齐里中各户钱粮后赴县完纳,或按期交与下乡催征的书差。里中欠户钱粮,由其催征或垫完,下乡催征之书差,亦由其负责支应。代理人在催征过程中的费用,由里中花户共同负担。这是一种协作基础上的集体纳赋制,它的有效运转,要求社区具有较高的内聚性。因此,这一方式的成功案例仅见于少数地区,如江苏武进、阳湖、丹徒以及江西各地的“义/议图”、④贵州广顺之“粮头”、⑤广西上思等县之“粮现”⑥、直隶定县之“催头”⑦等等。而多数地区由于奉行不善,代理人不堪赔累,常致破家失业。⑧上述代理人催征钱粮,多为官府所认可,或即由官府所设。这不同于绅衿、大户包揽小户钱粮,后者为例所严禁之事。⑨此外,与州县倾熔、解运钱粮等事相关的“银匠”(银号)、钱庄、米店、粮铺也常常变身为田赋包收机构。⑩而在广西、湖南的个别州县,还存在团练、保甲包征之事。11 各色包收机构的普遍存在本身就说明:作为定章的自封投柜在征收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参见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50、52页。 德福:《闽政领要》卷上《催科章程》,同治七年刻本,第13-14页。 ③
《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62页。 ④
丁日昌:《通饬核议版图、顺庄能否并行由》,《丁禹生政书》,上册,第12页;《丹徒县志摭余》卷3《食货志·田赋》,第28页;王邦玺:《条陈丁漕利弊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6《户政八·赋役三》,光绪二十三年刻本,第50-51页。 ⑤
《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38-139、163页。 ⑥
《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98页。 ⑦
冯华德、李陵:《河北省定县之田赋》,《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3期,1936年4月,第499页。 ⑧
《治浙成规》卷2,《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387页;光绪《无锡金匮县志》卷11《赋役》,第4-5页;光绪《再续高邮州志》卷8《禁革志》,第12-19页;陈其璋奏,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九日,录副03/7416/010。 ⑨
比较特殊的例子是四川,该省于咸同以降开征的“津贴”、“捐输”等项田赋附加,各州县多设局委绅征解,这是官方认可的“绅收绅解”。《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经济学会,1915年,第2-6页;周询:《蜀海丛谈》,第6页。 ⑩
王又槐:《刑钱必览》卷5,《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出版社影印,2000年,第4辑,第19册,第438-439页;金应麟奏,道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录副03/3131/046;同治《衡阳县志》卷3《赋役》,第13页;徐赓陛:《不慊斋漫存》卷3,宣统元年印本,第2-3页;《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101页;《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协各款及田赋类》,经济学会,1915年,第68页;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叙》,商务印书馆1998年影印,第1页。 11
《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97-98、100页;曾国藩:《厘正衡清二县保甲片》,咸丰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曾国藩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第9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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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同治年间丁日昌所见:“州县虽设柜大堂,而民间之自封投柜者十无一二。”①晚清贵州各州县多设柜征收,然“名为遵例设柜,实则久同具文”,一则柜书以各种手段缩短开柜之期,花户常不能按限投纳,二则即设柜征收,知县也将部分钱粮交由书差包收。②以上观察颇能反映当日的征收实态:尽管大堂按例设柜,但多数钱粮却并非通过这一渠道进入州县银库。这意味着,自封投柜并非主要的征收方式,州县普遍依赖各种代理人或中间机构。这种间接征收的方式,实际上是将催科之事权外包,而书差等代理人则程度不一地承揽了该项业务。
三、书差与田赋征收
在清代地方行政中,催科、听讼二事,本是州县官最重要的公务,例应亲身经理,以免吏役舞弊。广义的催科,包括田赋的征收与解运。清制,多数省份的钱粮在一年中分两忙征收,上忙二月开征,五月(或七月)底停征,钱粮应半完,八月续征下忙,至十二月底全完。所征钱粮应“随征随解”,即除“存留”或“驿站”外,“起运”部分须在十二月底前(实际多延至次年四、五、六月奏销届限)分批解往省城的藩库(“解司”)。③相较而言,征收要比解运困难得多。征收的过程应由州县主导,钱粮开征后,印官须当堂查收,逐日清点柜内银两,存入内库。征收届限后,知县须饬差催比欠户,必要时亲自下乡催征。县署内经承征收事务的主要是户房(或库、粮房)书吏,称“柜书”、“粮书”。在征收的各个环节中,州县须亲自监察,或派遣佐贰官、幕友、长随等监征,以免吏役舞弊。对于州县而言,田赋征收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权利。一方面,州县须按限将本邑钱粮扫数解司,此为考成所系,关系个人仕途。同时,他们又可依据当地惯例,征收额外的附加税费,由此获得大量盈余(“平余”),这是州县及衙署内各群体的主要财源。 然而,多数州县是否如此办理,却相当值得怀疑。时人曾称,当日州县“上焉者”不过“照额征收,他不过问”,而“下焉者于开征之始,尽数包给书差,官书视线不注银米正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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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平余规费”。这正是御史王嘉栋所见,州县并不亲身经理催科,钱粮由书差“包征包解”,甚至已成州县“常例”。⑤在知县主导的征收(“官征”、“内征”)中,书差仅负责经征,按额获取辛工饭食及各类规费。而在包征包解制(“书征”、“外征”)下,钱粮完欠,并平余之处理,责权皆归书差。州县除酌分额定之平余外,其余悉置不问。⑥本节笔者试图厘清参与包揽的书差之角色与职能,重建其主导的田赋征收过程。
柜书、总书
清代州县的田赋征收大致分为两部分,一是县衙之内的田赋管理,包括文书作业、钱粮经管等等,由柜书主导,另一部分则是县以下的田赋催征,多由里书、粮差等执行。既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后一部分,对于前一部分则缺乏关注。 开征之前,州县通常在户粮等房书吏中点充数人为柜书,分别立柜,责令经收钱粮。他们的基本工作是处理各种钱粮册串。清中后期州县征收依据之簿册,一般是“实征册”,由里书等填造呈县。这些簿册按所属里图分为数柜,由各柜书管理。经负责征比的幕友审核后, ①②
丁日昌:《酌定上忙银价片》,《丁愚生政书》,下册,第415页。 《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经济学会,1915年,第135-153、157-158、162-163页。 ③
《钦定户部则例》卷9《田赋三·征收事例》,第5-6页。 ④
《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55页。 ⑤
王嘉栋奏,嘉庆二十年七月初三日,录副03/1569/007。 ⑥
晏才杰:《田赋刍议》,1915年,第16页;《湖南全省财政说明书·总说》,经济学会,1915年,第6页。
6
由柜书依据实征册之内容,填制易知由单(有时也包括串票),其数量通常为数万至十余万张。该单类似纳税通知书,内载应纳银数,例在开征前散发到各户。花户按数赴县缴纳,经柜书检核后截给串票,作为纳税凭证,同时将户名、银数登入“流水簿”内。当然,前文已指出,仅有少数花户是通过以上程序完纳钱粮的。 在书差包征制下,柜书的主要职能并非版籍册串之事,他们实际上充当着钱粮征解的总承包商或一级承包商。所谓“书差包收”,通常是由柜书中的一人或数人总揽其事,他们被称为“粮总”、“库总”或“漕总”,统称“总书”。总书者,“户科书吏总理钱漕事务者也,择公务谙练而身家殷实者充之,经收经缴,责在一人”。①乾隆中后期,额赋最重的江苏、浙江二省州县即多有漕总、折总名目,钱漕征解由其一手操控。②道光年间,州县点充粮总、库总,包办漕粮、钱粮事宜,已成外省积习。③ 总书通常在新官到任时点充,欲充之吏,或于州县未到任前,即赴省城迎谒,向新官预行贿赂,“多则四五千两,少亦二三千两,求派粮总、库总”。或于地丁、漕粮开征前,书吏“以千数百金为雉媒,钻谋点充”。到任或钱漕开征前,正是州县倍感拮据之时,面对书吏的“到任礼”、“房费”,他们很难拒绝。④而一经点充,州县征收之权遂寄诸总书。如同治年间丁日昌所见:
一经准点,若辈有恃无恐,恣意妄为……内则交结门丁,朋比为奸,外则勾串粮差,浮收肥己,地保既任其指挥,小民暗受其朘削,甚且挟制本官,以致太阿倒持,稍不遂
⑤
欲,公事每至迟误,为害实非浅鲜。至于包揽代纳,撞骗招摇,犹其事之小焉者也。 时人言及总书之弊多有类似描述,除去道德批判的色彩,其在田赋征收中的核心地位当可概
⑥
见。“太阿倒持”的真实含义,即州县将经收经缴之责权,拱手交与总书。 这也意味着,奏销届限前将钱粮按额解往省城转由总书来负责。当日的一般情况是,至奏销届限,仍有部分欠户钱粮未完。州县为顾考成,不得不先行垫解民欠。此外,田赋征解本身即多需费,如解司、道库规费,征解员役之纸饭辛工,上司、同寅之规礼(“忙规”、“漕规”)等,数皆不赀。在“包征包解”模式下,总书的重要作用,是在征收未完甚至开征之前垫解全部或部分钱粮,提供征解所需之经费。 如咸丰三年,胡林翼指出:征收钱粮,“官之用费及正杂解款,均因限期催迫,由书垫出”,但柜书亦非富户,所需之款通常“加四加五,贷之于人”。⑦佘文铨也奏称:
未经开征之先,该吏(即总书)等遂将钱漕串票全行索出,向平日包揽钱漕之户及商民有力之户预押银两,半供本官急需,半供该吏挥霍。⑧
可见总书以串票作抵,向大户、富户贷款垫解。在湖北沔阳,开征后由总书保充的“总头”(为衙役充任)8人裁出串券,交予里书下乡征收,总头须在裁券后一二月内呈缴“店票”,即从钱庄借款垫解。⑨江苏常熟、昭文,知县将漕粮“捆征”于总书,总书又“掣串分给各图经造”,另其承缴,经造再持串向花户征收。⑩由以上记载大致可勾勒出:总书在开征前后贷款垫缴州县钱粮及相关费用,并将串票截出(这意味着花户无法赴县投柜完纳),再交予里书、粮差下乡催征揽纳,后者成为田赋征收的次级承包商。 ①②
《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18页。 杨锡绂:《四知堂文集》卷25,嘉庆十年刻本,第20页;福崧奏,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宫中朱批奏折(以下简称“朱批”)04/01/35/0178/025;福崧奏,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朱批04/01/35/0179/038。 ③
余文铨奏,道光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录副03/4078/016;无具奏人,道光二年,录副03/4078/019。 ④
余文铨奏,道光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录副03/4078/016;丁日昌:《抚吴公牍》卷31,第3页。这是当日地方行政中的结构性现象,类似记载甚多。 ⑤
丁日昌:《抚吴公牍》卷31,第3页。 ⑥
典出《汉书·梅福传》,意为将大权交与别人,自己反受其害。 ⑦
胡林翼:《与友人论黄平事》,咸丰三年,《胡林翼集二·书牍》,第93页。 ⑧
佘文铨奏,道光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录副03/4078/016。 ⑨
李辀:《牧沔纪略》卷下,第39-40页。 ⑩
《徐兆玮日记》,“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条。
7
里书、粮差
里书又称册书、庄书、图书、社书、经造、粮书等,经理所辖区域推收过割、钱粮造册等事。所谓推收过割即民间交易、析产后田产及钱粮负担的转移。里书因此掌握各户的田产、钱粮信息,故所辖里图之实征册便由其填造。道光年间,林则徐曾描述湖北各县里书为“在各乡分催钱漕,经手推收过户”,且持有“里粮底册”,“假借书吏名色哄惑乡农”,其实“并非在内署科房办事”者。①可见里书非为科房书吏,但二者却又存在相当的关联。同治二年(1863),方宗诚论里书之源起曰:
州县户粮书……初则勤苦自立,版册亲操,致以追索,尚能年清年款。一二传后,骄惰日形,沈溺烟酒,一切征收等事,委之各乡各里各图之黠者为之催纳,坐享其肥,而总吏绝不过问。久之而债累日深,生计日绌,并其传世之底册,展转售卖,而册书、户书、里书、里差之名所由起,权益浸大,房科之籍,仅拥虚名,乡图之册,转成实户。②
可知里书催纳钱粮系由总书、柜书转包,即其册籍亦购自后者。③但当里书的“乡图之册”取代“科房之籍”成为征收的唯一依据时,乡间“黠者”也就变身为职业的田赋包揽人。同光年间,湖南桃源征收钱粮共分8柜,每柜设一“书总”,各乡则有“散书”数百人,分管粮册,又称“粮书”。④可见里书类似于额外书吏,因其多与总书、柜书等相关,却是卯簿无名之人。⑤由于经手田产、钱粮之事,充里书者不乏“精于书算、熟于道里者”。更重要的是,几乎所有记载都显示,里书多父子相传,以底册为世产,属世袭之业。 粮差又称坐图粮差、图差、里差、催差等,较诸里书,其含义更为模糊。按催征钱粮,本系皂快两班之职,但经制差役多不亲自下乡,而是将催征之权卖与他人,故粮差之构成相对复杂。如江苏州县粮差,作为经制差役的“顺差”、“图差”并不下乡催征,“有无赖棍徒向其买图,以图之肥瘠,定买价之多寡”,谓之“伴差”。伴差“在官无名”,专事揽纳花户钱粮,索规渔利。⑥福建建阳“开征时,皂班当堂拈阄,拈得某图即谓某里图差,不亲催征,而卖与本里坐图之人”,价洋银十余元,由其包征。⑦湖北监利设有经制催差12名,“照例鸣锣,毫无所济”,不得不派“游差白役”(约1000人)赴乡签拿,该役并无工食,“拼年累月,
⑧
充当此任”。广西、江西各州县亦有被称为“总头”、“总总头”的衙役坐地分肥,由“都差”、“图差”、“里差”、“保差”赴各乡催征。⑨由上可见,真正在乡催征的粮差,多是土著痞棍充当的私差白役。他们是以催征固定里图之钱粮为业者,其业务揽自经制差役。 里书、粮差多非卯簿有名的经制吏役,而是介于额外吏役与里胥徒棍之间的人物。他们几无法定的工食银,甚至征收所需的纸笔饭食亦须自筹。⑩其收入主要来自于征收中的规费 林则徐:《稽察堤工总局申禁冒称书吏片》,道光十七年六月初十日,《林则徐集·奏稿》,中华书局,1965年,中册,第428页。 ②
方宗诚:《鄂吏约》,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5《吏政·守令中》,第30页。 ③
岩井茂树先生指出,江南地区的里书从官府或里甲中分离,成为私营者的“世业”,可以追溯到明清之际。氏著:《武進県“実徴堂簿”と田賦徴収機構》,第191页。高嶋航先生则认为,经造是在康熙以降里甲制名存实亡后形成的,作为其替代的田赋征收机构。氏著:《呉県·太湖庁の経造》,第221页。 ④
冯锡仁奏,光绪二十五年,录副03/6265/043。 ⑤
李辀:《牧沔纪略》卷下,第41页;《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38页。 ⑥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卷46,乾隆三十三年刻本,第43页。 ⑦
陈盛韶:《问俗录》,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第62页。 ⑧
罗迪楚:《停琴余牍》,《官箴书集成》,第9册,第409页。 ⑨
《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99页;王邦玺:《条陈丁漕利弊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6《户政八·赋役三》,第49页。 ⑩
里书尚可获取推收的手续费,遇年节所辖里图或有“小租”、“抽丰”之献。陶煦:《租核》,赵靖、易梦虹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中华书局,1982年,第400页;谭钟麟:《谭文勤公奏稿》卷7,宣统三年刊本,第14-15页;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第28、126页。
8
①
与“中饱”。当日县以下的田赋征收正是由这些“吃钱粮饭”的职业包揽人完成的。 晚清州县的田赋征收,以县署之实征册为依据。由于田产转移、推收过割的频繁发生,该册每岁例须重造。各户钱粮额数,应据往年旧册,以及本年过割情况而定。因此,各里图实征册便由职司推收的里书造报。开征前一二月,各里书将本年实征册或串票送县,由柜书、幕友核明用印,以作征收之用。①此外,里书多参与钱粮催征乃至经收。每忙开征前后,里书由县领取易知由单,下乡散发,催征花户钱粮。在此过程中,里书多以纸笔饭食为由,向花户索取“单费”、“册费”、“串钱”。②在两湖等地,里书则成为主要的田赋征收机构。在这些州县,开征后总书、柜书将串票全数交与各里书,由其包收各自辖区钱粮。如湖北沔阳“钱漕历归里书裁券,下乡征收”。③湖南桂阳钱粮亦系“册书赴乡催取汇缴”。④安徽桐城征收丁漕,“向无投柜完纳之事”,俱由里书赴花户家收取。⑤ 而更多的州县则由粮差完成钱粮的催征揽纳。按当日惯例,撤柜后欠户钱粮由知县饬差下乡催征,所签衙役须按限征齐欠粮,或将欠户带县,否则即加杖责(“比责”)。然衙役未必熟悉乡里情形,多将此事转手于坐图之粮差,即其亲其下乡催征,亦须粮差配合。粮差催征,采用“揭征”(又称“揭粮”、“抬垫”、“扫差”、“撕票”)之法,即粮差先措资缴县,代完钱粮,再持串票下乡,取偿于花户。利益的考量决定了粮差的揽纳对象并不限于欠户。当日的地方官便指出,粮差甘于垫款揭征,“正以一县钱粮任其操纵,因是而得厚利焉耳”,“若失其易收之户,而独任其难收之户”(欠户中多疲顽抗户),粮差无利可图,必不出力催征。⑥
故粮差为求格外需索,多不待撤柜,常常是一经开征,便主动垫完花户钱粮,以便掣串领追。⑦对于花户(尤其是贫懦之户)而言,这些持票下乡的催差是他们的噩梦。⑧由于粮差垫解多系借贷,花户于应完钱粮之外,尚须缴纳数成“息钱”。且粮差一旦登门,横索川资、酒饭钱乃至烟钱,亦为惯常之事。更不必说他们另可借锁押比责或罪以抗粮恐吓花户,以便恣意讹索。在此种情况下,花户既被强制代完钱粮,串票又在粮差之手,只能忍气吞声,所耗常倍蓰于应纳粮额。⑨ 以上的考察可以说明:县以下的田赋征收,是由里书、粮差相互配合完成的,概而言之,前者主要负责编造征册,而后者则经办催征揽纳。当然,二者的职能也常据实际情况转移,如在某些州县,里书便一身二任。⑩关于一县之内里书、粮差的数量,笔者据所见史料制成下表:
王又槐:《刑钱必览》,《四库未收书辑刊》,第4辑第19册,第438页;《蓝山县图志》卷18《财赋上》,第12页;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第55、65、126、157页。 ②
程邦宪奏,道光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录副03/3969/031;陶煦:《租核》,赵靖、易梦虹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400页;丁日昌:《通饬征收钱粮开列斗则大张晓谕由》,《丁禹生政书》,上册,第17页;丁日昌:《抚吴公牍》卷29,第5页。 ③
李辀:《牧沔纪略》卷下,第39、41页。 ④
卞宝第:《抚湘公牍》卷1,第60页。 ⑤
《查革积弊》,《申报》,光绪六年五月念三日,第1-2页。 ⑥
光绪《耒阳县志》卷8《丛谈》,第9-10页;《光绪桐乡县志》卷6《食货志上·新政》,第9页。 ⑦
陈岱霖奏,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录副03/1569/007;光绪《吴江县续志》卷10《赋役三》,第27页;王邦玺:《条陈丁漕利弊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6《户政八·赋役三》,第50页。 ⑧
粮差勒索花户,通常“择肥而噬”,受害最深者为贫懦乡户。滑之户则与粮差达成某种“协议”,只需完纳欠粮的数成,便可央缓,不必到官听比,而所纳钱粮亦归粮差中饱。此即所谓“包欠”,为当日的普遍现象。 ⑨
相关记载甚多,兹不一一列举。王业键先生指出:“对纳税人来说,使他们最难受的是逾期强制交税的措施”,“它为胆大妄为的书吏和衙役们提供了剥削和牺牲穷人利益的机会”,诚为的论。氏著:《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62页。 ⑩
御史程邦宪奏称,江浙州县征漕,“每都图设有粮差,亦曰经造,专司造办册籍,催征钱粮”。可见在他看来,粮差、里书并无区别,足证二者职能的“兼容”。程邦宪奏,道光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录副03/3969/031。
9
①
表1 晚清各州县里书、粮差情况一览
地名 湖北州县 湖南安化 江苏青浦 湖北咸宁 湖南零陵 江苏丹阳 湖南衡阳、清泉 安徽桐城 湖北沔阳 安徽贵池 湖南桃源 湖北监利
年代
道光十七年(1837) 道光二十年(1840)前后
咸丰初年 咸丰年间 咸同年间 同治年间 光绪初年 光绪六年(1880) 光绪十九年(13) 光绪二十二年(16) 光绪二十五年(19)
光绪二十五年
里书数量 大县粮书以千计 甲书200余人
不详 粮书500余人 粮书400余人 科书180-190人
不详 里书200余名
粮差数量 不详 无 粮差200余人
无 无 不详 粮差1000人左右
无
里书、块差共计800-900人 保书数百人 粮书数百人 知根3000余人
无 无
游差1000人左右
资料来源:林则徐:《稽察堤工总局申禁冒称书吏片》,道光十七年六月初十日,《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428页;李汝昭:《镜山野史》,中国史学会主编:《太平天国》,第3册,第15页;光绪《青浦县志》卷14《职官下·名宦传》,第13页;胡林翼:《致罗遵殿》,咸丰九年四月初五日,《胡林翼集二·书牍》,第299页;卞宝第:《抚湘公牍》卷1,第46页,卷2,第37页;丁日昌:《抚吴公牍》卷32,第2页;《查革积弊》,《申报》,光绪六年五月念三日,第1-2页;李辀:《牧沔纪略》卷下,第45、52页;王源瀚:《贵池清赋刍言》卷上,1914年,第4页;冯锡仁奏,光绪二十五年,录副03/6265/043;罗迪楚:《停琴余牍》,《官箴书集成》,第9册,第407、409页。
由于各州县大小不同,里书、粮差的数量也有较大差异。但即便是数量最少的丹阳,也存在近200名里书,而在监利,里书、粮差合计竟至4000余人。以每县数万至十余万的花户数量计算,每名里书或粮差负责催征数百至数十户不等。这意味着,在县衙与数以万计的花户之间,田赋征收需要经由成百上千的包揽人之手。
道光末年,湖南耒阳知县徐台英曾描述当日楚南州县之催科:
奏销至矣,民欠奈何,官曰无忧也,有柜书在包解而已矣。包解而银将何出,柜书曰无忧也,有里差在代垫而已矣。代垫而银不能归款将奈何,里差曰无忧也,禀官追给而已矣。①
这是一种典型的书差包征包解,在该模式下,催科的责权在知县——柜书——里书、粮差之间逐层外包,这正是本节勾勒的田赋征收过程。当然,这一链条在各地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区别主要在于包征的第一环节,即田赋的管理权是握于州县(官征),抑或交予总书、柜书(书征),在这一点上,各地存在着程度上的不同。而县以下的催征环节,各地普遍依赖粮差、里书,并无太大差异。②
①②
光绪《耒阳县志》卷8《丛谈》,第8页。 如晏才杰便指出:“官征非能自征也,必假手于差焉;书征亦非能自征也,必假手于差焉。”氏著:《田赋刍议》,第16页。 10
四、书差包征成立之结构
粮户与田产
绝大多数清代文献给人这样的印象:书差包征是催科第一大弊政,例应禁革。我们常常可以在各地方志中读到,革书差包征,复自封投柜,成为“名宦”们的重要仕绩。然而,值得思考的是,州县官能否亲自主导征收之事,反之,书差包征屡禁不止的结构性成因又何在,这些疑问需要在当日的田赋制度下回答。 州县的田赋税额系根据境内升科地亩的面积与科则而定,其征收对象是拥有一定田产的粮户。因此,州县欲行催科,地籍、户籍为必备之信息。相应地,清代可资州县征收依据的册籍主要有两种:一是地籍册,以田地为纲,载有坵亩字号、四至、户名等信息,并附以图,又称鱼鳞图册。一是户籍钱粮册,以户为纲,开列各户田地、钱粮。州县征收田赋,须先行清丈,查明地籍,再将田地一一归入各户名下(“归户”),依据不同的科则计算赋额,方可按户编造钱粮册籍,以作征收之据。也就是说,田赋据户籍钱粮册征收,而该册又以地籍为基础。
但有清一代,从未举行过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清丈,部分省区曾在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开展清丈,重新编造了鱼鳞图册,而另一些省区则沿用了明代万历年间的地籍册。①
然至清代中期以后,这些册籍多已残缺散佚(南方各省册籍普遍毁于太平天国战争),即保存者亦不随时更新,无法反映现状。②因此,鱼鳞图册在清中后期已经失去了地籍册的意义,当日征收可据者仅有户籍钱粮册,多称实征册,又称归户册、柳条册、顺庄册、粮册等。
以下据光绪末年江苏金匮县实征册,分析其内容。③该册以图甲为单位编造,如光绪二十七年分第五十一图十一甲地丁、漕项实征册内首户“金顺大”名下载:
一户 金顺大 共折实平田 内除 抛荒未垦田 光绪二十五年年分新垦田 光绪二十六年分新垦田
实征旧熟并光绪二十四年分新垦限满田 一分六厘五毫 应征地漕正耗银 一分九厘 上忙正耗银 一分 下忙正耗银 九厘
又五十六图一甲漕粮、白粮实征册内首户“杜俊明”名下所载:
一户 杜俊明 共折实平田 内除 抛荒未认等田 光绪二十五年分新垦田 光绪二十六年分新垦田 本年新垦田
实该旧熟并光绪二十四年分新垦限满田 四亩三毫 ①
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26-39页;赵冈:《鱼鳞图册研究》,黄山书社,2010年,第15-16页。 ②
王又槐:《刑钱必览》卷5,《四库未收书辑刊》,第4辑第19册,第440页;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266页;同治《监利县志》卷11《艺文志·书》,第18页。晚清的诸多记载众口一词地提到,太平天国战后,鱼鳞册损毁殆尽,以致田赋征收无据。然据清中期的记载,由于无法更新,这些册籍即保存完好,亦难据以征收。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的浙江,“(鱼鳞册)即州县录存者,亦皆束置高搁,历来并不将现在执业花户逐一载入鳞册。缘执业花户靡常,辗转售卖,亦无一定,数年之间,往往几易其姓,势不能载鳞册之内,故鳞册所载皆非现在执业之人。”《治浙成规》卷1,《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327-330页。 ③
《漕白实征册光绪二十七年、三十年》、《地漕实征册光绪二十七年》,写本,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图书馆藏。笔者在文献复制过程中,得到人文科学研究所岩井茂树教授的大力帮助,谨致谢忱! 11
应征漕白正耗米 二斗四升
可见实征册按户登记田地亩数及每忙应纳粮额,①但这却并不能提供征收所需的全部信息。第一、根据时人的观察,册中的户名“金顺大”、“杜俊明”很可能不是粮户的真实姓名,而是祖号或他人(如田产原主)户名。此外,以堂名为户名者也不在少数,如某堂、某记、某书屋等。②在光绪二十七年年分五十一图二甲漕白实征册中,笔者就发现了“柳锦春彬记”、“柳晓斋彬记”、“柳容安堂”、“喜雪竹堂”、“三官堂”,甚至“隆福庵”、“关帝庙”、“远尘庵”等多个户名。第二、实征册虽按图甲编造,但户名下并不注明花户住址及田地坐落。③考虑到某户名下之田很可能不在本图甚至本县之内,对于征收而言,这也是严重的缺陷。以上两点意味着,州县仅据实征册,根本无法将花户与现实中的粮户一一对应。咸丰至光绪初年历任两湖各府县的方大湜就指出:
州县征收钱粮,先造实征底册,册内所载名目是户名,不是的名,亦无住址可考,须令各里各甲户书将所管钱粮另造一册,上列户名,某某应完钱粮若干,下注的名,某某住某乡某处,遇有拖欠,便不难指名催追。④
可见由于实征册内缺少花户的名的址,州县很难据以“指名催追”。通过簿册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作为州县唯一的征收依据,实征册的作用其实是有限的,“按册索粮,尚具大体,若按册而索纳粮之人,则昧无端绪也”。 ⑤实征册仅能提供境内各图甲的钱粮额数,但钱粮究竟完自何人,州县无从知悉。⑥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可以认为,在官方的户籍钱粮册中,更具实际意义的是田产与钱粮,而非花户本身。⑦ 但即便是各花户名下的田产、钱粮信息,州县也难以一一掌握。田地的面积与科则是确定赋额的依据,由于缺乏可靠的地籍,只能采用更新实征册内田产信息的方法。这是因为,清代民间典卖分析田产,事属常有,完粮之户亦随之变动,必须随时登记,才可保证稳定的田赋税基。因此,田产登记对于田赋征收可谓至关重要。清制,民间买卖田产,交易后一月内买主应亲赴县署,对册推收,随时过割,即将田产所有权及纳粮责任的转移登注于实征册内。同时,田产交易契约亦应呈县盖印,粘贴契尾,以资凭证。州县则按照田产契价,向买主征收每两3分的契税,称“税契”、“投税”。然当日的普遍情况是,民间为躲避契税,买卖田产多不赴县推收。如湖北各地积习,“往往买田数年或数十年,竟不赴县房推收过割,只潜赴里书处开一户名,私相授受。更有田已更易数主,变产已经数世,而粮名未换,仍在旧户下完纳者,而官与粮书皆昏然不知”。⑧江苏民间买卖产业,亦“不赴县对册推收”,仅 ①
金匮县所属常州府在太平天国战后多年仍有相当数量的荒地,又荒地垦复限满三年始行升科纳赋,故实征册内花户“抛荒未垦田”及近两年垦复之田免于纳赋,只完光绪二十四年垦复及“旧熟”之田钱漕。 ②
陶澍奏,道光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录副03/2562/050;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62、266页;丁日昌:《丁禹生政书》,上册,第132页;《田赋案牍汇编·分省十二·浙江》,第19页;李之屏:《湖南田赋之研究》,成文出版社影印,1977年,总第5588页。 ③
岩井茂树先生已据清末民初阳湖、武进的两种实征册指出,册内并不记载作为课税依据的所有田土的细目及面积,州县无法察核各户的赋额,因此实征册无法实现其作用。氏著:《武進県“実徴堂簿”と田賦徴収機構》,第184、186页。此为的论,但若就催征而论,如时人所言,册内不载花户地址及田地坐落,是更为严重的缺陷。 ④
方大湜:《平平言》卷4,《官箴书集成》,第7册,第713页。 ⑤
李奋:《福建省田赋研究》,成文出版社影印,1977年,总第3070页。 ⑥
岩井茂树先生指出:“在县署(根据实征册)所掌握的田赋情报中,即便全县的额征数与实征数是正确的,其余的也皆属虚构的情报。”他还认为,并无实际作用的实征册年复一年地被编造、呈县,这一行为仅有以下的意义:“实际上行使征税权的(里书等)包揽机构和形式上保有征税权的国家·官府之间达成的政治协约”。也就是说,对于维持征税属于公权力行为的制度的形象,实征册是不可或缺的要素。氏著:《武進県“実徴堂簿”と田賦徴収機構》,第186、194页。 ⑦
刘志伟先生关于明清户籍赋役制度的研究指出:清代珠三角地区图甲制下的“户籍”的意义,已经由人口登记转变为赋税负担。也就是说,无论官还是民,所关心的只是每“户”要承担多少纳税责任,而不是该户下的人口与家庭状况。氏著:《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91-204页。这一结论对于清代中后期的户籍与田赋征收,颇具启发意义。 ⑧
胡林翼:《札各州县革除钱漕弊政》,《胡林翼集二·批札》,第976-977页。 12
“贿嘱经造、地保人等,私行竄改,或零星洒寄,百弊丛生”。①可见民间办理田产转移,多只经由里书,其中不乏舞弊之举。 由于田产登记制度的有名无实,随着田产频繁的典卖分析,实征册中的各花户与其名下的田产、钱粮之间便出现了相当程度的分离,以清末四川为例:
有因避多田之名,每置业一区,即用一名立契,而廒册上之粮名,亦随之不同者;有欲避加捐,暗贿粮书,将一人之粮在廒册上化为数名或十数名,使粮额皆降至极微者;有其人已死,子孙已析产,然仅分执田契管业,未将廒册上粮名改为各继承人之名,以致此一户之粮,须由数家朋纳者。
有将己业割卖一段与他人,买主要求粮从轻拨,始允成交,形成守余田者任其重,买新业者任其轻,以致一方业少粮多,一方业多粮少;又有割卖之际,竟不拨粮与买主,以致买主成为有业无粮者;又有缘上两种情况,田业均经割卖无余,而未拨之粮,尚须承完,成为有粮无业者。
又有两邑毗连,田在甲邑,粮名亦在甲邑廒册上,而粮户则住居乙邑者。②
“廒册”即实征册,“拨粮”即田产交易时钱粮的转移。这一记载大致涵盖了当日“极形糅杂”的各种田粮关系。在第一种情况中,粮户为隐混钱粮,躲避捐输(及徭役),③分立多个户名。或者同族之人析产后不分粮,各户仍在同一户名下完粮。也就是说,一个粮户在实征册中可能拥有多个花名,而一个花户在现实中也可能是同一宗族内的多个粮户。④第二种情况更为复杂,即买卖双方并不将钱粮(“粮”)随田产(“业”)完整地转移,这意味着,交易之后,已经失去了田产所有权的卖主,仍然须要为该田产完纳钱粮。甚至根据粮、业分离的程度,可以分为“有粮无业”、“有业无粮”、“业多粮少”、“业少粮多”等多种状态,极其纷繁复杂。第三种情况称“寄庄”,即粮户居甲县,其田产则在乙县。以上这些现象不独四川为然,各省均有类似的记载。⑤在不健全的田产登记制度下,粮户以各种方式欺隐钱粮,可谓当日之常态。实征册所载因此与现实情况之间存在巨大鸿沟。
这导致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州县实际是在作为课税客体的粮户、田产均难稽查的情况下征收田赋的。《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即载:州县仅止“照额征收,他不过问”,“如某户有田若干,应完丁粮是否与田亩符合,问之本官既不得详,查之案册亦无足据,即使账簿填注田赋粮数,叩以确实与否,仍多影响之谈”。⑥王庆云也指出,有司催征,“惟按一州县之赋入,责之都图之吏胥”,“而某户有某田,某田属某户”,州县仅凭册籍无从知悉,“吏遂据都 丁日昌:《丁禹生政书》,下册,第132页。 周询:《蜀海丛谈》,第6-7页。 ③
“避免加捐”,指咸同以降,四川摊征田赋附加,曰“津贴”、“捐输”,捐输自应纳钱粮八分以上者始行摊征,故多立户名,“使粮额皆降至极微”,便可免征。《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第4-6页。 ④
在广东、徽州等宗族组织发达的地区,同族各粮户(“子户”)在同一个户名(“总户”)下完纳钱粮,成为一种惯例。在此种情况下,户名仅是官民之间征纳赋役的一个代号而已。参见片山刚:《清代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的图甲制——税粮、户籍、同族》,《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539-561页;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204-215页;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黄山书社,2004年,第117-145页。 ⑤
嘉庆《凤台县志》卷2《食货》,第17页;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田赋一》,考7507;裕谦:《勉益斋续存稿》卷5,光绪二年刊本,第49页;林则徐:《江苏各属垫完欠赋情形片》,《林则徐集·奏稿》,上册,第263页;胡林翼:《札各州县革除钱漕弊政》,《胡林翼集二·批札》,第977页;缪嘉誉:《崇阳客问》、沈衍庆:《覆吉安文太守询泰和地方情形书》,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6《吏政九·守令下》,第31、54页;陈盛韶:《问俗录》,第63、92页;卞宝第:《卞制军政书》卷4,第12页;光绪《孝感县志》卷3《赋役议》,第20页;徐赓陛:《不慊斋漫存》卷3,第20页,卷5,第7页;戴杰:《敬简堂学治杂录》卷1,《官箴书集成》,第9册,第37-38页;《福建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类》,第8页;《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上》,第24页;《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55页;《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协各款及田赋类》,第68页;《田赋案牍汇编·分省十八·四川》,第6页;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第131页。 ⑥
《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55页。
②①
13
图为奇货”。①
所谓吏胥“据都图为奇货”即因“粮户散漫,非粮差不能周知,粮册纷糅,非粮书不能备悉”,州县催科,势不得不假手里书、粮差。②里书介入钱粮征收与其办理推收过户的职能直接相关。同治五年,吴江知县沈锡华禀称:
县中即有存案征册,而民间置买田产,推收过户,册在经造,以致近年县册户亩久已不符,每届造串,非若辈不能承办。③ 该县实征册并不按年重造,故“户亩久已不符”,征收所据为经造承造的串票。因经造包办推收过户,若无其私册,州县便无法征收。同样地,晚清湖北武昌“惟以册书私藏底册为征收蓝本”,实征册等皆出若辈之手。底册所载,除户名、粮额外,另有“过户签注”,即推收过割时户名下粘贴之签条。④而在武进,凡“田地过割,立户分收等事”,均由粮房办理,故其私册成为“征粮之唯一依据”。所谓私册有二:一曰归户册,载明新户及分收转科户名,与原册对照,可知田地所有权之变动。一曰科征底册,记录各户钱粮,为编造实征册之依据。⑤
由上可知:第一、推收过割之事多由里书承办,此事虽不合例,却为州县默许。第二、里书私册为推收细册,即所辖里图内各户名下田产及钱粮变动的记录,这成为每岁编制实征册、串票的依据。当然,私册的存在,不过是里书垄断田产、钱粮信息这一事实的表现而已。⑥
州县既将田产登记事务外包于里书,势必失去对于相关信息的直接掌控,这直接导致里书成为钱粮造册、催征的关键人物。 与里书手握私册相似的是,粮差的优势在于熟谙所辖区域的粮户情况。“民气之强弱,风俗之良悍,山村草泽之程途,甲伍乡井之烟户,惟粮差知之最熟”,故“委之与事,而莫
⑦
不举”。如广西以恃差催征为通例,缘“粮册每无的姓的名,诡寄欺隐,久成(民间)习惯”,州县对此无法究诘,“而粮差大半世袭,独能识其根柢”,故不能不恃以催征。⑧而四川各县,“粮册上某名之粮,应向某人催收,非粮差不能悉其底蕴”,“粮书虽有知者,又不如粮差之备悉”,且粮差亦仅负责固定之乡甲,他区粮户情况则非其所知。自清中叶以迄末季,该省“地方官对于催科一事,皆只有拱手受成,惟日责成粮差催收”。⑨
当然,更实际的情况是,对于花户及其田产、钱粮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不特地方牧令仅凭征册难以跟寻,即图差、户书亦未能尽知底蕴”,难以一一对应,指户催追。⑩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有粮无田之户逃亡后,其粮无可催征,州县钱粮因此缺额。这些“滥粮”、“虚粮”通常责成经手的书差赔垫。11此点最可表现州县催科责权的外包。
考成与平余
显而易见的是,州县官仅凭实征册根本无法征收,而同时他们又面临奏销考成的压力。
王庆云:《石渠余纪》,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12页。 《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107页。 ③
光绪《吴江县续志》卷11《赋役四》,第4页。 ④
缪启愉:《武昌田赋之研究》,成文出版社影印,1977年,总第12032页。 ⑤
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第27页。 ⑥
时期的许多调查都显示出,里书视为“枕中秘宝”的私册,其内容亦未必较实征册更详,且内中多含“暗语”、“密码”,他人无法卒读。因此,里书的资源与其说是私册,不如说是其独占相关信息。由此也可以理解,清代地方官多以收缴私册来革除书差包征,当为治标不治本之举,难获成效。 ⑦
晏才杰:《田赋刍议》,第17页。 ⑧
《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99页。 ⑨
周询:《蜀海丛谈》,第7页。 ⑩
谭钟麟:《谭文勤公奏稿》卷17,第16页。 11
《徐兆玮日记》,“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条;周询:《蜀海丛谈》,第7-8页;鲁子健编:《清代四川财政史料》,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上册,第595-596、599-604页。
②①
14
清制,州县官征收钱粮,按完欠数额分十分考成。奏销届限时,欠额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一年,欠一至四分者分别降职一级至四级,皆令戴罪催征,欠五分以上者革职,是谓钱粮初参。初参之后,再限一年续征,若仍不能全完,则分别给予降级调用、革职等处分。另一方面,州县如能于奏销前全完,则可于照常优叙外量加优叙,根据所属州县额征数量分别予以记录、加级。①可以说,钱粮的完解情况直接关系地方官的仕途。对于不谙当地政情且调任频繁的州县官而言,按限从治下数以万计的花户手中征得足额的钱粮,本非易事。更不必说他们并不掌握征收必备的粮户、田产信息。在此情况下,将催科交由熟谙其事的书差包办,自然成为许多的选择。因为总书、柜书及里书、粮差可以预缴钱粮,或垫解欠款,保证钱粮按限扫数,州县便免去了奏销考成的压力。胡林翼即指出,在书差包征制下,“官之缓急、官之期限”,一切“责成于书吏”。②徐台英也观察到,湖南州县即对催科“一切懵然不知”,“日坐深衙,斗牌饮酒”,亦无需为奏销担忧,因书差包征使其可“安坐以待钱粮之至”。③据称该省行包征包解之州县,钱粮“大都年清年款,毫无蒂欠”,而官征州县则“往往民欠甚多”。④晚清广东各瘠苦之缺,田赋均由书差包征包解。⑤这都显示出:较诸官征,书差包征的效率明显更高。 因此,为及时将钱粮扫数,地方官普遍主动选择书差包征,尽管这会损害粮户的利益。许多记载都显示,最为时人诟病的粮差揭征,州县明知扰民甚重,但为不误奏销,常常放任甚至鼓励粮差代垫。⑥徐台英便评论道:“奏销重件也,奏销误而官于何有”,故其不敢不允粮差揭征。⑦周询也指出:“地方官对于下忙撤柜之期,最宜斟酌。盖到期如不撤柜自难依限解司,不免应受处分。然若撤柜过早,则被抬垫者多,又徒供粮差之利用,而多贻民累矣。”⑧
这正是州县在催科中的处境:他们必须在奏销与民生之间作一选择。在考成至上的官场,前者自然成为多数人的选择。可以说,书差包征是一种“便于官而不便于民”的征收方式。 正因其“便于官”,对于考成的顾虑便消解了地方官变革的动力。咸丰七年,湖北监利官绅拟改包征为自封投柜,然“版籍不在官而在册书”,知县对于征收毫无把握。柜书又倡言:必包征包解,钱粮方可扫清全完,若改设柜征收,将来误漕,咎在绅士。于是官绅“群受其恫喝,无敢身任此事者”。⑨光绪初年,浙江桐乡知县曾寿麟欲革差保包收,恢复自封投柜。知府与言此事之难,以“听民自纳,不事追呼,设有观望,必误奏销”为最。⑩ 时人也有中肯的评论:“欲其改为官征官解,(州县)又群因循而不敢更张,底册全操书手,完欠官无把握,调署频仍,谁肯肩此劳怨。”1119世纪州县官的任期通常仅一年有余,12因此很少有人愿意为了任内的一两次催科,冒着钱粮亏额的危险,改革书差包征之制。同光年间曾任广东各地知县二十余年的诸瑛告诫初仕州县者曰:
州县地丁钱粮、税契、税羡等项银两,系书差包征包解,由来已久。向章如此者,自可循旧照办,不可以事权在外,不由官作主,擅行更改。何则,粮册底簿尽在书差手 ①
钱粮以外,经征漕白粮、米粮、漕项等亦有类似的则例。《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25,光绪十八年印本,第2-3、5、9页;《钦定吏部则例》卷25,光绪十二年刻本,第3、6、8、13、23-24页。 ②
胡林翼:《与友人论黄平事》,咸丰三年,《胡林翼集二·书牍》,第93页。 ③
光绪《耒阳县志》卷8《从谈》,第7-8页。 ④
《湖南全省财政说明书·总说》,第6页。 ⑤
《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上》,第23页。 ⑥
王邦玺:《条陈丁漕利弊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6《户政八·赋役三》,第50页;光绪《湘潭县志》卷6《赋役》,第4页;邹钟:《志远堂文集》卷2,光绪十二年刻本,第12页。 ⑦
光绪《耒阳县志》卷8《丛谈》,第8页。 ⑧
周询:《蜀海丛谈》,第8页。 ⑨
王柏心:《百柱堂全集》卷37,《续修四库全书》,第1527册,第582页。 ⑩
《光绪桐乡县志》卷6《食货志上·新政》,第8-9页。 11
《湖南全省财政说明书·总说》,第6页。 12
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50-51页。
15
中,倘一更易,追缴断难齐全,一时又不能查明,势必征收亏额,追悔莫及。① 久浮宦海者的经验是:书差包征虽“事权在外,不由官作主”,但宜“循旧办理”,不可“擅行更改”,否则“追悔莫及”。因粮册底簿握于书差之手,若改官征,册簿难以全数追缴,征收无据,势必钱粮亏额,延误奏销。这与贤宦传中屡屡上演的革除包征之事形成鲜明对照,很可能前者才代表当日的常态。 州县将钱粮交由书差包征,一方面“冀免钱粮考成(之忧)”,而另一方面,又可得“平余、规费”,“坐享余利”。②在双方“订立”的包收合同中,除了按限征解钱粮外,总书、柜书进呈平余则是另一重要条款。州县每岁所获平余,因“缺分之大小,钱粮之多寡”而异,自数百两至数万两不等。③如广西州县每乐书差包征,因“大有利益”也,各县柜书每岁致送州县“茶果银”数百两不等。④贵州各州县开征之始,钱粮“尽数包给书差”,官之视线全在平余规费,不论缺之繁简,“均视此为应得之项”。⑤光绪二十五年,常熟人徐兆玮尝见该县漕粮陋规清单,内开:总书例向县署“报效”钱2万余串,其中知县白米2000石,钱漕稿案4000元,并节随360元,钱谷、帐房、征收各席幕友各244元,刑名幕友122元,其余各长随如用印、书禀、差门、执贴,下至管厨、打扫、剃头、茶炉等,多者以百计,少者4元、8元不等,合计亦有2000元。而上下忙征收地丁银,除知县无需报效外,其余与漕粮相同。⑥同样的是,江苏江北各州县书差征漕所获盈余,除缴署中家丁、幕友(尤其是“账房”)规费外,还需与户书、册书、算书、清书等各色书吏分润。⑦这正是清季西人马士(H. B. Morse)观察到的,知县从田赋征收人员处获得固定的分额,再将其中一部分供给各僚属及上司,作为他们的生活费。⑧可见平余不仅进呈知县,即县署内幕友、长随等群体亦有分润。⑨在当日的财政结构中,以钱漕盈余为代表的陋规是州县最主要的公私经费来源。⑩州县及其僚属在书差包征制下可以稳定地获取盈余。 事实上,由于盈余分配在内的田赋管理权操诸总书、柜书之手,他们便具备了影响、操控州县财政的资源与能力。道光末年,御史陈岱霖论总书之弊,缘州县无论初到任时或任中,凡遇经费竭蹶,辄向总书称贷银钱,以应急需。相应的条件是,征收钱漕一任总书包揽,州县不复过问。“州县利于借贷之便私,书吏乐于取偿之加倍,官吏朋比,竟成锢习。”11如在武进,知县“有需款孔急,无法筹措时,每须商之漕总,漕总若允,千金万金立办”。因此,漕总舞弊之举,州县虽知之而有所顾忌,盖不欲得罪若辈。12不仅如此,州县恃总书为熟手,“或令一人永远承充,或令一家先后接顶”,其“著名凶恶者”,州县甚至“争先罗致”,“取其造孽棘手”也。13同治年间,吴县漕总郭友梅奉饬革退后,该知县仍令其改名接充。巡抚丁日昌在公牍中怒批:“岂无郭友梅,该县即不能办事耶?万一郭友梅竟一病而亡,该县又将何所恃而不恐耶?”14该记载最可展现州县对于总书的依赖:无论田赋征收,抑或财政管 诸瑛:《州县初仕小补》卷上,《官箴书集成》,第8册,第757页。 《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55页。 ③
王嘉栋奏,嘉庆二十年七月初三日,录副03/1569/007;佘文铨奏,道光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录副03/4078/016。 ④
《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96-97页。 ⑤
《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55页。 ⑥
《徐兆玮日记》,“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条。 ⑦
丁日昌:《抚吴公牍》卷22,第1页。 ⑧
H. B. Morse, The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s, green and co. 1908, p112. ⑨
这正可以解释,本应在征收中监督书差的幕友、长随,却常常与之交结,朋比为奸。 ⑩
参见拙文:《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第274-275页;《陋规与清嘉道之际的地方财政》,《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待刊。 11
陈贷霖奏,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录副03/3142/029。 12
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第66页。 13
金应麟奏,道光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录副03/3131/046;冯桂芬:《显志堂稿》卷10《均赋议》,第4页。 14
丁日昌:《抚吴公牍》卷35,第7页。
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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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总书代表的书差群体都充当着州县金融机构的角色。这既是州县将钱漕交由书差包征的前提,也是其结果。
五、太阿倒持:书差包征与财政管理
州县官亲征、花户自封投柜作为清代田赋征收之定章,其前提是州县掌握各花户的田产、钱粮信息,花户也主动在忙期赴县完纳。前一点意味着州县必须随时追踪治下数万花户的信息,就地问粮,执人课税,这才能保证州县在征收中与任何一名花户直接建立联系。显然,这种集权式的财政管理,其成本在今日亦相当之高,绝非清代的地方所能承受。关于后一点,本文无法展开证明,但大量记载显示:粮户显然不像官府设想的那般“踊跃急公”,他们在纳赋过程中的观望、逃避乃至舞弊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为提高效率,催征也属必不可少之事。此外,对州县官而言,较诸设柜亲征,将催科交由书差包办确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征收方式:田赋额征由总书、柜书包缴,催征亦由无需工食银的里书、粮差完成,并可每岁酌分额定之盈余。因此,无论从“能力”抑或“动力”来看,书差包征都是州县官的“合理”选择。
将催科之事外包于书差,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式的管理。若从田赋管理的角度来看,其法又多有流弊。光宣之际,湖南清理财政局局员即指出,书差包征“便于官而不便于民”:“官倚书为包纳,书即视花户为产业”,官坐享成功,而书于花户则“厚利加收”,于官则“侵渔含混”,流弊不可胜言。一言以蔽之,致弊之源即在于“太阿倒持”。①贵州清理财政局局员则称,书差包征使州县“一方面冀免钱粮考成,一方面先得平余规费,以言催科,未尝不便”,然“国家征收之权遂下移于书差之手”,此法实为“请负管理”。“请负”为日译名词,即包揽、包办之意。他们认为,以请负法管理官有财产,“各国尚以为滋弊而不用,况直接租税乎?”可见其对分权式的“请负管理”颇不认可。②
光绪末年,粗识近代财政学的梁启超对此则有更深入的认识,他观察到:“现今之征收课税法,一言以蔽之,曰包征包解而已”:
江浙之漕银漕米,两湖四川等省之钱粮地丁,多有由地方绅士土豪包揽以解州县,……即等而上之,亦何莫不然。各州县官包征其州县之钱粮,勒为一定额,以解于藩司。各藩司包征其省之钱粮,勒为一定额,以解于部,此与土豪之包征包解者何异。 田赋多由绅士土豪包揽未必尽然,但任公对于财政管理特质的把握,则确有所见。他注意到,不仅漕粮、地丁,即厘金、盐课以及一切新税,均以包征包解之法征收。且此法不但行于州县、粮户间的征纳,亦贯穿各级间的财政管理,实为当日财政制度“一贯之原则”。而此包征包解之法,对各级“最为省便”,因其“可以安坐不事事而每岁得一定之额”。但在财政管理上,却为“最拙之伎俩”也,缘各级均“饱其欲壑焉,然后以前所余者贡诸上级”,而各上级“惟于所指定之额取盈而已,彼用何术以盈此额弗过问也”。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民所负担者数倍于正供,而国之财赋不见增多,皆耗于各级官吏之中饱。③在包征包解制下,州县将征收之事权拱手交予书差,只求包缴额征、平余,其余概不过问,更要命的是,手握经征之权的书差几无法定工食,甚至纸笔饭食等征收经费亦须“自筹”,这无可避免地导致征收中的婪索加征、侵渔中饱。民之所纳与国之所入之间由此产生巨大的缺口,“中饱”的 ①②
《湖南全省财政说明书·总说》,第6页。 《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55页。 ③
梁启超:《中国改革财政私案》,《饮冰室合集·文集》,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3册,第49-50页。岩井茂树先生以梁氏此文为中心,对晚清财政中的包揽制作了精当的分析。参见氏著:《中華帝国財政の近代化》,飯島渉等编《シリーズ20世紀中国史1·中華帝国と近代》,東京大学出版会,2009年,第121-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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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存在,意味着书差包征的征收成本相当之高。时人常用“太阿倒持”一语形容书差包征之弊,即已明言其弊源于分权的管理模式,而这正是清代财政管理的特质。
The Proxy Remittance of Land Tax b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Mid and Late Ching China
Zhou Jian
(Department of History,Peking University)
Abstract:In the mid and late Ching China , the major system of land tax collection was not the zi-feng tou-gui (taxpayers were supposed to deposit their wrapped tax sliver in the yamen’s locked chests) ,which was the statutory system, but all kinds of tax farming (bao-zheng), among which, the shu-chai bao-zheng (proxy remittance by the clerks and runners of yamen and village) was the most prevalent. It was zong-shu, gui-shu, li-shu, liang-chai who played a leading role in the business of bao-zheng. The paucity of reliable land registers and tax data forced magistrates relegate responsibility for fulfillment of government tax quotas to the clerks and runners of yamen and village. Besides, it was economical and expedient for them to render a contract to clerks and runners for collecting the land tax in the district. As a decentralized pattern of fiscal administration, the shu-chai bao-zheng inevitably led to embezzlement, which means it was a high-costs tax collection system. The shu-chai bao-zheng of land tax was a typical manifestation of the fiscal administration of Ching China.
Key Words:Mid and Late Ching China;Land Tax;Shu-chai bao-zheng (Proxy Remittance by Clerks and Runners);fiscal administration
作者简介:周健(1983—),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中国近代及清代社会经济史,目前主要关注19世纪以降的财政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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