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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语言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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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语言残疾标准

一、[听力语言残疾的定义]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一) 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

(二) 听力丧失而能说: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

觉障碍,而

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

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三) 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听力残疾分

为聋和重听 两类。

二、[听力语言残疾的分级]

(一) 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濒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二) 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于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列表如下:

类 别 重 听

(三) 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等级。 注:

1) 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I000、200

0赫兹(Hz) 的平均数。

2) 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损失轻

的一耳为准。

级 别 一 级 聋 二 级 聋 一级重听 二级重听 听 力 损 失 程 度 > 91 dB 90-71dB 70-56dB 55-41dB 3) 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

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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