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黄某2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审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 【审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19)鲁07民终62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亮张振显崔福涛 【审理法官】韩亮张振显崔福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岩;黄云斌 【当事人】王岩黄云斌 【当事人-个人】王岩黄云斌
【代理律师/律所】王健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健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健
【代理律所】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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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
【被告】黄云斌
【本院观点】王岩与黄云斌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王岩探视婚生子黄某进行了约定,在王岩对婚生子黄某的探视双方已达成协议,王岩再起诉要求改变双方达成的探视子女的方式和时间,一审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未变更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王岩对婚生子黄某探视的约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岩与黄云斌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王岩探视婚生子黄某进行了约定,在王岩对婚生子黄某的探视双方已达成协议,王岩再起诉要求改变双方达成的探视子女的方式和时间,一审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未变更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王岩对婚生子黄某探视的约定并无不当。虽然王岩对黄某的探视仍需按双方的约定进行,但黄云斌要主动予以协助,王岩与黄云斌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沟通,共同促进黄某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3:26:16
【一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王岩、黄云斌原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2017年5月26日王岩、黄云斌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黄某由黄云斌抚养,随黄云斌生活,抚养费由黄云斌全部负责,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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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岩负担。 本
云斌抚养期间,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王岩可探望孩子,王岩探望孩子或带儿子外出游玩,应提前通知并征得黄云斌同意。双方离婚后,黄某一直由黄云斌抚养,随黄云斌共同生活。2019年6月4日,王岩诉至,要求判如所请。 王岩提供视频资料一份,主张其在探望孩子过程中黄云斌多次阻扰,故要求每周探望婚生子黄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下午五点王岩接走黄某,周日晚上八点时送回黄云斌处,另外,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王岩享有与婚生子黄某共同生活一半时间的权利。黄云斌不同意王岩的上述要求,认为王岩提供的上述视频资料恰恰能够说明王岩正常行驶探望权,跟孩子有很好的交流,去超市跟黄云斌一起陪孩子买东西,王岩的探望权得到充分保障,证据中最后的视频和照片不能证明王岩的主张,王岩是在摆拍。
黄云斌主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探望方式,王
岩如果带走黄某需要黄云斌同意,黄云斌从未阻扰王岩探望黄某,充分保障了王岩的探望权,鉴于王岩曾经有过过激行为,在让黄云斌感觉王岩单独带走孩子毫无危险性之前,黄云斌不同意王岩单独带走黄某或者带黄某过夜,黄某现在处于关键成长期,黄云斌的教育和抚养方式非常有利于黄某的健康成长,黄云斌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黄某的抚养及探望问题进行了约定;2、照片一组(43张)、探望视频资料(19个),证明王岩经常来探望孩子,黄云斌并没有不让王岩探望孩子;3、音频资料一份,证明王岩曾经接走孩子后没有如期送回,黄云斌去接孩子时王岩极力反对,并有威胁黄云斌、要抱孩子跳楼等过激言行,这也正是黄云斌不敢让王岩单独接走孩子的原因;4、视频资料一份,证明黄某对王岩抱着他反锁房门,并威胁要跳楼的事情心有余悸,其不愿意跟王岩在一起;5、王岩、黄云斌微信聊天记录一宗(2018年10月份至今),证明王岩经常来探望孩子,双方也相互协商如何探望孩子,同时也证明双方目前的关系、对孩子的教育等方面,非常和谐,黄某的学习成绩也不断进步,生活非常开心;6、黄某考试试卷及荣誉证书一宗,证明黄某现阶段的学习情况非常不错;7、短信照片3张,证明黄云斌也多次主动要求王岩过来看望黄某,一起陪黄某;8、颢学托管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希望美术交款单一份、潍坊市天成武术俱乐部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黄某的课外生活及学习安排情况,王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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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会影响黄某的正常学习生活;9、家庭奖励积分册,证明黄某现正处在一个健康合理的家庭教育模式中,能让孩子养成好的习惯;10、黄云斌母亲记录的王岩探望孩子的时间表一份,证明王岩经常来探望孩子,黄云斌并未阻止。王岩对黄云斌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只是约定探望须经黄云斌同意,但并未约定黄云斌必须跟着,且这个约定本身是不公平的,王岩是否能探视取决于黄云斌的意志;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王岩可以经常探望孩子,从2014年至今也只有这几次黄云斌允许王岩探望,且都是王岩要求探望的;对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说明是王岩接走黄某并抱着黄某跳楼的事实;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黄某系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干扰和挑拨;对证据5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王岩、黄云斌身份信息,即使真实,也不能体现黄云斌允许王岩探望;认为证据6-9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黄云斌允许王岩探望;对证据10真实性有异议,没有签名,即使是真实的,也是从2019年2月份到5月份,且均系在王岩的主动要求下探望的。
【一审认为】一审认为,王岩、黄云斌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安排的约定系整个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系双方能达成离婚合意的必要条件,双方应依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王岩、黄云斌在离婚时自愿同意黄某由黄云斌抚养,王岩不需承担抚养费,王岩探视黄某或带黄某外出游玩,应提前通知黄云斌并征得黄云斌的同意,故双方对婚生子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已然自行达成的一致协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黄云斌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王岩可依约行使探望权,故王岩现要求变更离婚时达成的探望权约定,无事实和法律约定,且黄云斌不予同意,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王岩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岩的一审诉讼请求;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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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上诉人仍是婚生子黄某的监护人,其对黄某的探望权不应剥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固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基于亲缘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终结而割断,法律为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对其加以规定,并明确另一方父母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一审不应上诉人对黄某的探视权。二、一审对上诉人诉请的固定具体探视时间、允许上诉人与黄某单独相处未予审查认定。“王岩探视黄某或带黄某外出游玩,应提前通知黄云斌并征得黄云斌的同意\",该内容对探视权的规定形同虚设,被上诉人可以以各种理由拒绝上诉人行使探望权。对于一个母亲来说,一年到头只允许探望孩子几次,且每次探望都有时间限定,并无法留宿孩子,实难接受。对于一个五岁的孩子来说,尚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若每月或者寒暑假时不允许孩子在上诉人家中小住几日,确有可能对孩子的生活习惯、思想观念造成不好影响。况且几年之后,孩子大了,有自己的思维,难道依然不允许孩子留宿母亲家中吗?该约定名为保护上诉人的探视权,实为剥夺了上诉人对儿子的探视权。
王某、黄某2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7民终62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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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岩因与被上诉人黄云斌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
文区人民(2019)鲁0705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岩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上诉人仍是婚生子黄某的监护人,其对黄某的探望权不应剥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固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基于亲缘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终结而割断,法律为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对其加以规定,并明确另一方父母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一审不应上诉人对黄某的探视权。二、一审对上诉人诉请的固定具体探视时间、允许上诉人与黄某单独相处未予审查认定。“王岩探视黄某或带黄某外出游玩,应提前通知黄云斌并征得黄云斌的同意\",该内容对探视权的规定形同虚设,被上诉人可以以各种理由拒绝上诉人行使探望权。对于一个母亲来说,一年到头只允许探望孩子几次,且每次探望都有时间限定,并无法留宿孩子,实难接受。对于一个五岁的孩子来说,尚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若每月或者寒暑假时不允许孩子在上诉人家中小住几日,确有可能对孩子的生活习惯、思想观念造成不好影响。况且几年之后,孩子大了,有自己的思维,难道依然不允许孩子留宿母亲家中吗?该约定名为保护上诉人的探视权,实为剥夺了上诉人对儿子的探视权。
原告诉称 王岩向一审起诉请求:1、王岩每周探视黄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下午五点王岩接走孩子,周日晚上八点送回黄云斌处;2、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王岩享有与黄某共同生活一半时间的权利。
一审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王岩、黄云斌原系夫妻,双方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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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2017年5月26日王岩、黄云斌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
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黄某由黄云斌抚养,随黄云斌生活,抚养费由黄云斌全部负责,黄云斌抚养期间,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王岩可探望孩子,王岩探望孩子或带儿子外出游玩,应提前通知并征得黄云斌同意。双方离婚后,黄某一直由黄云斌抚养,随黄云斌共同生活。2019年6月4日,王岩诉至,要求判如所请。
王岩提供视频资料一份,主张其在探望孩子过程中黄云斌多次阻扰,故要求每周探望婚生子黄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下午五点王岩接走黄某,周日晚上八点时送回黄云斌处,另外,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王岩享有与婚生子黄某共同生活一半时间的权利。黄云斌不同意王岩的上述要求,认为王岩提供的上述视频资料恰恰能够说明王岩正常行驶探望权,跟孩子有很好的交流,去超市跟黄云斌一起陪孩子买东西,王岩的探望权得到充分保障,证据中最后的视频和照片不能证明王岩的主张,王岩是在摆拍。 黄云斌主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探望方式,王岩如果带走黄某需要黄云斌同意,黄云斌从未阻扰王岩探望黄某,充分保障了王岩的探望权,鉴于王岩曾经有过过激行为,在让黄云斌感觉王岩单独带走孩子毫无危险性之前,黄云斌不同意王岩单独带走黄某或者带黄某过夜,黄某现在处于关键成长期,黄云斌的教育和抚养方式非常有利于黄某的健康成长,黄云斌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黄某的抚养及探望问题进行了约定;2、照片一组(43张)、探望视频资料(19个),证明王岩经常来探望孩子,黄云斌并没有不让王岩探望孩子;3、音频资料一份,证明王岩曾经接走孩子后没有如期送回,黄云斌去接孩子时王岩极力反对,并有威胁黄云斌、要抱孩子跳楼等过激言行,这也正是黄云斌不敢让王岩单独接走孩子的原因;4、视频资料一份,证明黄某对王岩抱着他反锁房门,并威胁要跳楼的事情心有余悸,其不愿意跟王岩在一起;5、王岩、黄云斌微信聊天记录一宗(2018年10月份至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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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经常来探望孩子,双方也相互协商如何探望孩子,同时也证明双方目前的关系、对
孩子的教育等方面,非常和谐,黄某的学习成绩也不断进步,生活非常开心;6、黄某考试试卷及荣誉证书一宗,证明黄某现阶段的学习情况非常不错;7、短信照片3张,证明黄云斌也多次主动要求王岩过来看望黄某,一起陪黄某;8、颢学托管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希望美术交款单一份、潍坊市天成武术俱乐部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黄某的课外生活及学习安排情况,王岩的诉求会影响黄某的正常学习生活;9、家庭奖励积分册,证明黄某现正处在一个健康合理的家庭教育模式中,能让孩子养成好的习惯;10、黄云斌母亲记录的王岩探望孩子的时间表一份,证明王岩经常来探望孩子,黄云斌并未阻止。王岩对黄云斌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只是约定探望须经黄云斌同意,但并未约定黄云斌必须跟着,且这个约定本身是不公平的,王岩是否能探视取决于黄云斌的意志;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王岩可以经常探望孩子,从2014年至今也只有这几次黄云斌允许王岩探望,且都是王岩要求探望的;对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说明是王岩接走黄某并抱着黄某跳楼的事实;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黄某系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干扰和挑拨;对证据5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王岩、黄云斌身份信息,即使真实,也不能体现黄云斌允许王岩探望;认为证据6-9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黄云斌允许王岩探望;对证据10真实性有异议,没有签名,即使是真实的,也是从2019年2月份到5月份,且均系在王岩的主动要求下探望的。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王岩、黄云斌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安排的约定系整个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系双方能达成离婚合意的必要条件,双方应依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王岩、黄云斌在离婚时自愿同意黄某由黄云斌抚养,王岩不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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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抚养费,王岩探视黄某或带黄某外出游玩,应提前通知黄云斌并征得黄云斌的同意,
故双方对婚生子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已然自行达成的一致协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黄云斌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王岩可依约行使探望权,故王岩现要求变更离婚时达成的探望权约定,无事实和法律约定,且黄云斌不予同意,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王岩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岩与黄云斌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王岩探视婚生子黄某进行了约定,在王岩对婚生子黄某的探视双方已达成协议,王岩再起诉要求改变双方达成的探视子女的方式和时间,一审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未变更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王岩对婚生子黄某探视的约定并无不当。虽然王岩对黄某的探视仍需按双方的约定进行,但黄云斌要主动予以协助,王岩与黄云斌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沟通,共同促进黄某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韩 亮 审 判 员 张振显 审 判 员 崔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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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兴东 书 记 员 房艳萍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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