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说财务人员特指企业各级会计人员、仓管人员、生产统计人员、销售统计人员(主要指台账会计)等。这些人员有着特殊的身份(即充当参谋和监督),他们渗透到企业各领域(包括各分支机构、部门、车间等),不便于集中管理和在“眼皮底下”管理·如何发挥这支特殊团队的作用呢?这不仅是企业管理一支特殊的团队,而且是一支信息化管理的团队,只有团队发挥作用,内控信息才能高效发挥作用。所以,要通过建立管理机制,把他们各自的“散力”凝集一起,变成一股“信息力”(包括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规范等),使之力往一处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团队作用,明确管理归属,建立规范、有序的人事招聘、人事异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机制,以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财务人员特指各级会计人员、仓管人员、生产统计人员、销售统计人员(主要指台账会计)。
第三条 各级财务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和业务指导归属财务部经理负责;但劳动纪律、部门协调等的管理归属属地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属地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财务人员的人事管理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应当根据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表现等情况,适时向财务部提出意见和建议,财务部自收到属地的意见和建议后,将进一步核实并在一星期内给予回复。
第五条 人事管理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讲究真凭实据,以任职资格为标准,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招聘
第六条 招聘权限 1.申请:属地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向财务部提出用人申请,不能因此影响工作;或财务部根据管理需要,直接招聘和委派。
2.招聘:由总部财务部会同人事部统一招聘;如果基层单位有的人事管理机构,经总部财务部授权后,相关人员可以在基层招聘,但未经授权严禁私自做主。 第七条 招聘一般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属地财务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经属地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财务部申请;财务部自收到申请后在3日内给予回复,明确是否同意增补人员及相关事宜(如委托当地招聘、新增人员何时到位等)。
2.发布招聘信息:由财务部向人事部提供用人资讯,由人事部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开展招聘工作。
3.资格审查:由人事部负责审查。人事部对应聘人员填写的“工作申请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年龄、性别、籍贯、所学专业、学历、职称、专业工龄、上岗证件、社会及家庭关系等。人事部经审查后通知通过审查的应聘者下一阶段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4.考试:由人事部负责组织。考试内容包括会计实务基础及计算机基础应用两部分。考试组织由人事部负责,考试试卷编写由财务部负责,其中计算机基础应用考试部分委托系统管理员负责。财务部根据两项考试结果提出计划面试时间、名单,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通知面试。
5.面试:面试由财务部和人事部联合负责。财务部主要负责请应聘人员自我介绍、谈谈对应聘职务的认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向应聘人员提问(专业知识)和交流等。人事部主要负责证件检查、家庭背景了解和调查、了解应聘人员学习及工作经历的心得体会、人事管理交流等
6.录取:由财务部确定录取名单并由人事部负责通知及办理进厂手续;人事部对录取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提出来,并可在相关单据上“保留意见”。财务部应当认真研究人事部的不同意见,并给子解释。进厂前,应当明确待遇及相关要求。
7.培训:录取人员原则上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培训由财务部负责安排,培训内容主要是对企业基本情况的了解和专业学习。
8.试用:试用期和待遇按照《薪资管理制度》执行。试用期间,根据试用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可适当考虑减免试用期限,但最短不少于一个月。
9.转正或解聘:试用期结束后一星期内,由财务部或属地财务负责人按照“人事异动申请表”的内容评估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并知会人事部给试用人员办理转正(签订合同)或予以解聘。
第 应聘人员在试用期间,如有品行不端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各级财务负责人与属地行政负责人研究后,可随时向财务部提出停止试用报告,经审定后,由财务部会同人事部予以解聘。
第九条 试用人员应当要有经济的担保人,才能录取。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 1.犯过刑事案件尚未结案者。
2犯贪污、盗窃、侵占挪用等经济案件受过刑事处罚有案在一定年限者。 3.品质不好,被原单位开除者。 4.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5.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三章 轮岗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执行岗位轮换,其目的在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财务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学习和发展机会。即:
1.同职岗位在同一属地工作不得超过4年。 2.财务负责人在同一属地工作不得超过5年。
3.同一属地同级别人员每满4年轮换一次。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当自觉地服从轮岗安排,未能配合和服从轮岗安排的人员,应当上报申请,讲明事由和意见,财务部将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调整或辞退。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可以自荐参与或申请轮岗。
第十四条 试用期人员原则上不参与轮换岗位。
第四章 晋升
第十五条 晋升包括晋职和晋级。
1晋职::是指财务人员由现有职位向上提升到较高职位,其责任、权力和薪资也相应增加。
2.晋级:是指财务人员的职位不变,但提高其薪资待遇的一种激励方式。 第十六条财务人员晋升一应当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 1.现任职位的业绩考核。
2.重点是本人的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 3.本人相关的资历和经验。 4.新职位相关的知识、技能。 5.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晋升流程
1.部门提名或自荐: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绩效考核表、有说服力的事例、自我发展潜力分析、直接领导的鉴定、异动职位及其他相关资料。
2.填报晋升表格,经属地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如果是晋职的还要属地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
3.上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和总经理审批。
4.由财务部知会人事部执行。
第五章 降职
第十 降职,是指财务人员由现有职位向下降低职位,其责任、权限和薪资也相应减少。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降职主要表现在:
1.在业绩考核中,业绩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2.通过与当事人共同制定改善计划,给予2~3个月的时间,业绩仍没有达到业绩预期的月标。
第二十条 降职流程
1.由财务部提出并经总经理同意后,再由当事人的上级通知当事人并进行座谈和交流。
2.由财务部知会人事部执行。
第六章 辞职
第二十一条 辞职,是指财务人员主动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申清 ,在此期问财务人员应当继续做好本职工作并做好工作交接准备。
第二十三条 辞职流程
1.辞职人员填写辞职表格,经属地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2.上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和总经理审批。 3.由财务部知会人事部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辞职期间,财务部经理应当与其座谈或者委托办事处主办会计与其座谈,具体了解辞职原因,能够挽留的要挽留,需要通过调整而且其备条件的要尽力给予挽留,以减少人员流动成本。
第七章 辞退
第二十五条 辞退,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与财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辞退的主要因素是:
1.财务人员经过改善周期的学习、培训或调整职位后,其工作仍然不能胜任的,给予辞退,并按照国家劳动法等有关办法给予经济补偿。
2.企业对于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并无须给予补偿; (1)在应聘时伪造个人简历,未向企业提供个人真实的资料。
(2)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尤其是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擅离职守,连续旷工三天,全年累计旷工七天。
(3)泄露企业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包括会计报表信息、产品设计、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4)向供应商或客户索要财物,或未经企业同意接受供应商或客户的任何财物。 (5)工作得过且过,不求上进,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 第二十七条 辞退流程
1.由将被辞退人员的上级向财务部提出汇报。汇报时应当要有可靠的资料和相关人员对当事人反馈的信息。
2.上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和总经理审批。
3.经审批后,由提出的领导直接与被辞退的人员进行沟通、解释 4.由财务部知会人事部执行。
第二十 被辞退人员应当在人事部指定的日期内办理辞退手续,未能按时积极配合的,企业有权采取惩处措施。
第八章 退休
第二十九条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财务人员可以申请退休,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办理离岗休养手续。
第三十条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如需要继续留任的,先办理退休手续,再办理返聘手续。
第九章 换岗
第三十一条 换岗,是指财务人员事先与其他部门主管初步确认到其部门工作,而向上级提出申请脱离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向上级提出换岗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财务部支持换岗调整,以促进财务团队建设良好循环。
第三十三条 换岗流程 1.相关的部门有职位需求。
2.由本人事先与相关部门主管沟通、申请。
3.相关部门主管同意后,由本人向其上级提出申请,并由上级和属地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
4.上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和总经理审批。
第十章 人事异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基本手续
1.人员异动都应履行审计事宜,主办会计及以上人员异动原则上山审计部负责市审计;其他财务人员异动由财务部指定人员负责审计。审计报告需上报财务部和属地行政负责人各一份。
2.人员异动统一填写“人事异动中请表”。
3.办理交接手续应当要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办事处主办会计交接,由属地单位行政负责人及财务部派人负责监交;其他人员交接,由其管辖的主办会计监交,必要时可由财务部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及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五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审计部一份、财务部一份、基层单位存档一份。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应当做的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还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主办会计及以它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财务人员情况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向承交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策三十六条 移交人员的责任
1.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承交人员,否则不得离职。
2.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交人员的责任
1.承交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2.承交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 其他事项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由财务部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其他人员由主办会计会同属地行政负责人处理。 以上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部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2.移交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善,企业有权中止办理手续,并作旷工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人员异动申请被核准后,到人事部领取“员工离岗交接清单”,按要求妥善交接工作,退还企业财物,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把签完字的清单交回人事部,人事部向离职员工发放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给员工开出调档函、集体户口调出函、社会保险转移证明等,并将最后的结算(工资、带薪假等)数据提交财务部。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 自觉学习
1.财务人员应当主动收集、学习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则》等,不断充实自我,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技能。
2.财务人员应当自觉学习和领会《企业内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自己在企业的适应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3.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定期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
第四十条 树立形象
1.财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属地单位的劳动纪律(指考勤管理、后勤管理),参与各项活动,主动积极配各部门开展工作,不骄不躁,谦虚谨慎,待人诚恳,树立良好的形象。
2.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四十一条 协调沟通
1.财务负责人应该主动、积极配合属地行政负责人做好对外(包括财政、税务、工商、统计部门等)协调、沟通工作。
2.财务人员应该按照《财务人员岗位描述》的要求,明确分工,找准位置,服从领导,主动配合。
3.财务人员应该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财务部反馈不良现象。
4.财务人员尤其是主办会计以上人员应当敞开胸怀,主动倾听同事的意见和建议,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沟通环境,为财务团队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十二条 职业品德
1.财务人员应当积极主动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所提供的内控(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财务人员应当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财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保密管理制度》,除法律规定和财务部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信息。
第十二章 请假
第四十三条 财务人员因事或因病不能上班,应填写“员工请瑕单”办理请假事宜,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以旷工论处;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请假先行离开作岗位的,应利用电话迅速向上级领导请假,而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旷工。
l.主办会计请假天数在七天以内(含七天,下同),由属地行政负责人批准;七天以上经属地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批准,并送人事部备案。
2.其他财务人员请假天数在七天以内报其管辖主办会计批准;七天以上十天以内(含十天,下同)经其管辖财务负责人审核、属地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批准,并送人事部备案;十天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3.财务经理请假报总经理批准,送人事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请假
1.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申请事假,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企业有权决定准假或解聘。
2.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申请病假,住院者一年为限,超过期限者,企业有权决定准假或解聘
3.婚假(带薪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产假:女职员生产,允许请产假三个月。
5.丧假(带薪假):因直系亲属(父母和儿女)及配偶父母丧亡,准丧假七天。 6.工伤假:工伤期间照发工资。
第四十五条 财务人员假满时均应当销假,假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者以矿工论处。
第四十六条 其他事项如休假、放假、加班和上班时间等相关劳动纪律制度按照属地制度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 本制度自20 _年_ 月_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