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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污染控制装置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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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污染控制装置

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一、排放限值

加装排放污染治理装置后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根据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标准GB36886-2018,采用自由加速法、自由加载法、林格曼法等进行检测及在线联网监控时,均应稳定达到以下排放限值要求:

排放因子 光吸收系数/m-1 Pmax≥排放限值 37 Pmax<37 二、排放控制技术

除集中再生式DPF(含主动式和被动再生)的治理技术不可用外,其他深度治理技术原则上均可以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 三、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一)污染控制装置应安全、可靠、技术合理,能稳定达到规定的减排效果,不得加设旁路;所采用污染控制装置应能独自工作;不得改动车辆的油路,或在油路上外接其它设备;不得新增其它的物质排放;不得降低原机械尾气的通过性;不得频繁增加维护污染控制装置;不得增加原机械的

0.50 1(不能有可见烟) 0.80 林格曼黑度级数 排气背压;不得降低原机械的动力性;不得增加原机械的油耗。

(二)污染控制装置应与非道路柴油机械的柴油机匹配,其产品测试应符合GB17691-2005或GB201-2014要求。提供有CMA/CNAS自制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三)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联网功能和运行参数上传功能,在线监控和定位模块应具有防拆除功能,不得留有“后门”程序,治理改造企业不得进行远程操控。采集污染控制装置运行参数至少包括进排气口的温度、机械地理位置、污染控制装置故障诊断系统、颗粒物等相关数据;应支持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将釆集的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平台,上传频率应不低于1次/10分钟,设备应具备可视/听报警功能,具备指示灯或显示屏,当设备出现堵塞、故障或者需要再生时声光提醒使用者及时处理。设备本身需要带有储存系统,以备网络不畅时备用,满足记录至少七天的数据量要求,网络恢复时应自动上传。

(四)治理改造企业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技术状况自行制定改造技术路线和设备的实施方案(含设备的规格型号、序列号、尺寸和匹配的发动机排量)。

(五)所有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应保障车辆自检测合格之日起运行3000小时或3年以内稳定运行并在线监控数据

达标排放(其中运行时间与使用时间以先到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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