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治安和文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卫部是维持企业治安秩序和保护企业财产的职能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形象。
第二章进出矿车辆、人员管理
第二条一井大门晚10点后实行出入管制。在矿住宿职工晚10点前必须返矿,晚10点后返矿的视为晚归,因工作超时晚归职工持单位证明晚归原因,由门卫登记后放行;对无正当理由及证明晚归的职工给予20-100元罚款。
第三条车辆和人员出入矿时,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人员罚款10-50元。
第四条矿区内禁止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出大门后方可启动,否则罚款10元;进出矿时未按下车线下车的罚款10元。
第五条严禁出租车、机动三轮车、做生意的车辆等车辆进矿。外来机动车辆不登记不准进矿,机动车辆进矿限速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否则对保卫部罚款30-50元。
第六条矿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得随意乱停乱放,寄存到车棚,临时停放的
应按指定的地点和停车示意线有序停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对保卫部罚款30-50元。
第七条因业务需要进矿的客户车辆,入矿前由接待单位与保卫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入矿,如客户在矿内出现不文明行为,接待单位罚款30-100元。
第外来人员进入矿内收购酒瓶、废纸等一月不得超过三次,并在保卫部登记备案;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矿内拾拣废旧物资等,违者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对保卫部罚款200元/次。
第九条凡辞退人员由保卫部带领办理辞退手续,限时离矿,任何时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入矿区。
第三章场所治安管理
第一节自行车、摩托车车棚
第十条每丢失一辆自行车对当班责任人罚款5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每丢失一辆电动车、摩托车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寄存的车辆发生损毁、零部件被盗或丢失,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车辆摆放在线外、不整齐或无序散放的,对责任人每辆罚款10元,累加计算。
第二节职工餐厅
第十四条为保证餐厅的就餐环境,违反以下规定者,对当事人罚款20-200元,餐厅当班保卫管理人员制止不力的,对其罚款50-100元;对不服管理、影响较坏者,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移交机关处理:
(一)餐厅内吸烟、猜拳行令,高声喧哗;
(二)不文明用餐,就餐时袒胸露背,赤裸上身;
(三)随意毁坏餐厅内公用物品、设施;
(四)餐厅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五)打饭时应自觉排队,穿工作服就餐排队时,应与其他就餐者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三节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凡违反以下规定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10-200元;造成损失的除罚款外,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造价赔偿;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从重处罚或加倍处罚:
(一)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食堂、招待所等矿重要场所在任何时候禁止大声喧哗、打口哨、打闹等不良行为。特别是晚10:00点至早6:00点,中午12:30-下午2:00点各生活区(办公楼周围、宿舍周围和室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在上述区域出现大声说话、聊天、喧哗、嬉戏、打手机、播放音乐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二)在宿舍楼内禁止出现打牌、下棋、大脚步走路、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三)矿职工特别是男职工不准留长发及奇怪发型,不准穿奇怪衣服;不准穿工作服靴子进入办公楼(特殊工作需要除外);
(四)参加矿组织的集体活动时,要服从管理,遵守秩序;乘车时要自觉排队,按顺序文明乘车,禁止替人预座;
(五)要自觉爱护矿各类公共财产和设施,禁止破、损毁(污损)、私自挪用公共财产和设施;公共设施被损坏找不到责任者,对保卫部罚款100-500元,并按价赔偿;公共财产和设施包括草坪、花木、照明灯、消防器材、标志牌、卫生洁具、灯箱、电视等;
(六)严禁出现任何原因的吵架、骂架、打架现象,不准喝酒,更不准酒后失态失控,更不能酗酒、散布传播谣言、乱说脏话、风凉话及破团结和影响单位形象的语言行为;否则,一经发现按照《违反矿规矿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影响大及重犯人员加倍处罚;
(七)在矿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止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剩饭剩菜、酒瓶、饮
料瓶、塑料袋及其他垃圾和废弃物;禁止乱吐痰、乱停放车辆、乱写乱画乱贴;
(八)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劣质电器;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线、开关等;
(九)禁止在宿舍或其他地点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和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十)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离室要锁门;禁止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十一)在矿内行走要走水泥路,禁止走水泥盖板(躲避车辆或跨越道路除外);
(十二)禁止向草坪、人工河内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十三)禁止在矿内滑旱冰;禁止携带宠物进入矿内及宿舍;
(十四)禁止在办公室或工厂区域(7:00-18:30)等公共场所赤膊、穿背心、短裤、拖鞋、睡衣(裤)等;
(十五)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工作场所、车间、办公区域;
(十六)自觉遵守矿“行为规范”服从管理;
(十七)违反其他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第四节治安考核
第十六条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1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移交机关处理:
(一)无理取闹,聚众,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二)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大型会议秩序,强行进入场内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向矿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其它扰乱行为的;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煽扰乱矿井秩序的;
(五)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章管理;
(六)非法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九)散布他人隐私的;
(十)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十一)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招待所,不予制止的;
(十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十三)或者为提供条件、场所的;
(十四)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五)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十六)组织职工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经通知不加以整改的;
(十七)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购买的;
(十八)其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四章保卫人员六条规定
第十七条保卫人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班中、上班前喝酒;
(二)严禁接、出警拖沓、不力;值班、值勤、执纪不到位;
(三)严禁私查、私办案件或私罚;办案过程中严禁体罚、精神恐吓;
(四)严禁吃、拿、卡、要;
(五)严禁违规私自放行出矿物品;
(六)严格纪律,服从管理,严禁酗酒滋事、打架斗殴;
对保卫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或禁止他人做而自己违反的条款,作“三违”处理并罚款200-500元,或解聘处理。
第五章措施要求
第十为使该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切实显出成效,决定由保卫部抽调组织精干人员成立不少于20人的治安巡逻稽查小分队,其主要职责,通过昼夜巡逻和接报的方式,维护好集体个人财产、企业形象不受损失和影响,维护好秩序,为单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在执行好其它各项制度的同时,必须做到对制度汇编《违反矿规矿纪处理办法》和本管理制度,要严肃认真逐条逐项的执行好。对此给小分队制订“违规违纪”工作指标,一开始每天一个指标,通过规范管理,人员素质的逐步提高,好习惯地逐渐养成,由保卫部申请报矿研究调整。
第十九条奖罚:①奖励:在完成一个指标基础上,能超额完成的,对超额部分按罚款数额的50-80%或者每超1个奖励20-50元奖给小分队人员。②罚款:一是欠指标的每欠一个罚款70元;二是对《违反矿规矿纪处理办法》规定和本管理制度不能主动发现处理,被考评和矿其他人员发现,每_条(或一项)罚款70—150元,本奖罚一月一总结兑现,考评办负责,对奖励、罚款由保卫部负责分发、分摊有功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条小分队在发现处理违纪人员时,要问清其所在单位,并将处罚通知分别送给该单位负责人和考评办一份。
第二十一条该管理制度事关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并采取相应措施,共同抓好,对此将采取每月底考评办进行统计,看“违规违纪人员在哪个单位多,一看人数,二主要看比例差距,对占比例最高的单位,单位负责人给予100-200元罚款,并在先进单位评比时降一等次处理。
第二十二条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执行,保卫治安小分队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矿区各项秩序的管理和维护,要主动随时随地地深入到任何地点和角落进行检查,对拒绝检查、不接受检查、不配合(如不开门)者,给予50-100元罚款;及时发现问题,对接到的举报及发现的问题,要寻找线索,一查到底,必须找出责任人,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处罚,并视情节株连单位负责人,真正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矿区各项秩序井然。
第二十三条所有罚款三天内上交;否则,每拖一天罚款10元,不交月底翻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