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刘新可,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30日。住:西峡县阳城乡赵营村北凹116号。
被申请人:王海飞,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田关乡刘岭村中王1号。
被申请人:王炳武,男,汉族,成年,系西峡县工作人员,住:西峡县白羽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济仁堂药店内。
被申请人:杜小丽,女,汉族,成年,系王炳武之妻,住址同王炳武。
申请事项:请求内乡县人民依法对车号为豫EEA068的相关档案予以调取。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因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内乡县人民诉讼。在诉讼期间,申请人认为三被申请人给予的车辆手续存在瑕疵,产生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内乡县人民对该车辆的档案予以调取。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申请人:刘新可
201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