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与行政诉讼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前言
中国是一个具有5000多年历史的国度。从战国时期开始,中国的行政制度就已有记载。战国时期的《周礼》记载了从我国周朝到秦汉时期的行律制度,其后,秦统一六国后,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高度集中的秦朝官制,首创监察制度和三公九卿制度等行政制度,为后世各朝所沿袭和发展。至唐朝,唐玄宗组织编制了中国历史上首部行典——《唐六典》,被喻为中国古代行之典范.此后,各朝也又相继颁布法典,古代法以诸法合体为特点,故而行一般与民事法律杂糅在一起,但各朝都有对行的规定。
时期,中国的行逐渐具有了现代行的特点,经过过渡时期,中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经过探索和改革,中国的行和行政诉讼法正朝着更加适合中国的国情方向发展.而未来行的发展也将朝着后现代主义行的方向发展.
一、中国古代行概述
(一)中国古代行的概念及其特点
1。概念
在古代的君主擅权时代, 是不存在以限权为目的的近现代行的。古代行在本质上只能是一种管理法。而现代行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主体、行行为和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中国古代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颇有建树, 但是中国古代行显然不同于现代法治背景下的行。可是, 如果搁置价值定
位比较, 仅从某些具度着眼, 会发现其在执行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法律规范是丰富完善且值得借鉴的。
2中国古代行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行律有4000多年的发展历史。总的说是以典为经,以众多的单行行规为维,交织成聂荣磅礴、规范细密的行律制度,形成了完备、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律体系。具体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中国是世界最早由行律规的国家之一。如《周礼》颁布于战国时期,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成法典。其主要内容反映了我国周朝以至秦汉之际的行律制度,是中国奴隶制国家行政管理经验的总结。其一,从官制上看,《周礼》把古代管理分成天、地、春、夏、秋、冬六官,以管理国家事务;其二,从法制上看,《周礼》规定了邦典、邦法、邦成制度。这些制度绝大部分是有关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事制度以及行政诉讼方面的规定。《周礼》是一部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成文发呆呢。它首创一国文官制度的体系,确定了以典设职、以职明责的原则,奠定了我国都呆行制的基础。
(2)中国古代行的内容繁多,会典门类齐全,编卷巨厚,调整的范围比较宽.如《明清会典》,内容丰富,有众多的单行行政管理法规作为法典的补充细则。诸如金融货币、盐铁专卖、丝绸专卖、酒专卖等经济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并有学校制度、科举制度、考试制度、监察制度、诉讼制度等,相当完备。这与中国古代很早进入并坚持主义集权制的历史特点有很大的关系。集权的结果是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必然系统的多,以至于我国古代的行几乎涉及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
(3)中国古代行有一套完整、的行典.如前所述,中国古代行不仅有
许多分散的单行行律规范,而且还有《周礼》、《唐六典》、《明清会典》等好几部的行典。《唐六典》是我国律与典分开的第一步系统的行典,也是唐朝现行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它效仿《周礼》而制定,共有30卷,但在内容上却远远超过了《周礼》,系统地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官吏制度。《唐六典》最大的特点就是典律分野,“典以范政,律以正罪”。唐朝时期,国家的法律已从具有主义的诸法合体的律典中分出一种相对的行典,是中国古代行发展较完备的阶段。
(4)中国古代法律的显著特点是诸法合体,明显的表现在历代的刑律和行典之中。如《秦律》中关于封建吏治的规定,关于军功受爵的规定,关于征发徭役和兵役的规定等,从《秦律》的实际内容看,它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初期行的特点,体现了集权制的管理特色。
(二)中国古代行的变流
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规, 中国古代即已产生.但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 立法、司法、行政不分, 处罚手段以刑罚为主, 法典编纂上也因循诸法合体, 以刑为主的体例结构, 因此行与其他法规混同.
(1)奴隶制社会行的初现。这个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以习惯法为主要渊源, 包括礼与刑两部分主要内容; 同时王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效力最高。夏商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散见于这几种法律形式之中, 内容主要围绕王位世袭制和宗法分封制的构建与管理。随着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不断的发展, 在宗主世袭制、贵族共政制、宗法分封制、世卿世禄制等基本原则的指导下, 至西周逐渐形成了关于宫吏选拔、任免、考核、奖惩等行政管理制度。同时,统治者巧妙地运用礼制, 融合道德、习惯、法律的功能, 使得家国一体的行政格局有序而稳定.
(2)封建社会行丰富与强化。秦王朝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主义集权制的封建国家, 确立了皇帝制度, 废分封、置郡县, 与地方机构设置明晰、权责明确, 选任考课标准严格, 并设有专门的监察, 创建了一个适应君主需要的国家行政组织和官吏管理的基本框架。与此同时, 秦朝有关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亦是相当丰富.自汉及清, 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各朝会宽严有变、官制增删不断, 但是制度变革均沿袭着秦朝行政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 都是在此框架内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二、我国社会主义行概述
1.我国社会主义行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色还会注意的行是伴随着人民政权的产生而产生的。但是,具有现代意义的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主义行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性民主主义时期的性阵法,而是社会主义时期的行。这两个时期的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由于性质和形式的不同,使两个时期的行形成了的内容和特点。就其本质上而言,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与剥削阶级国家的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1)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当在根据地的就爱你射中制定过一些行性质的文件,并相应的建立了一些行制度。如1930年3月25日颁布的《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法》、《苏维埃地方振幅的暂行组织条例》、《陕甘宁编曲施政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华北组织法》等。新民主主义时期的行制建设,对巩固和发展根据地、促进战争的胜利起了重大的作用。
(2)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的行是在废除反动政权的法律制度、吸收民主时期行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1949奶奶到1966年这17年间,我国除制定了《共同纲领》和1954年外,还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法和其他各种行政管理法规。如《组织法》、《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法》、《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土地改革法》、《劳动保险条例》等等,基本上形成了较系统的社会主义的行和行律制度。但总的来看,所指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尚不完备,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两方面的法规还不健全,从根本撒谎那个还不能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从1959年后,我国的法规数目明显减少,以至1963年汇编的最后一本法规,也是最薄的一本.于此同时,把司法部、监察部等行政司法机构撤消了,随着十年浩劫的发生,无主义思潮的泛滥,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拨乱反正,行政立法工作得到党和国家高度的重视,1982年对我国行的法源体系做了明确固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从而确立了行规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我国已陆续建立了大量行规,使我国行制建设又进入一个健康发展的新时期。i
2.中国古代行与社会主义行的差异
(1)立法价值上的差异。现代行, 立足于法治、民主的背景之上,是基于规制行政权的需要而产生.主要目的是控制具有扩张性的权力, 保护相对弱势的公民权利。古代行, 立足于人治、君主的背景之上, 是基于控制臣下、管理国家的需要而产生,目的是保障皇权的实现。主要目的是控制臣子, 继而控制人民。
(2)权力设置不同。现代行是在宪政初步建立并正式运作以后才得以产生。
宪政意味着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制约, 而现代行是的实施法, 因此确定权力界限规制和保障权力行使是现代行的历史使命, 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分开拥有和行使, 三权分立、制衡。古代行则不同, 在家国一体的政治理念之下, 君主集最高立法权、司法
权、行政权于一身, 是天下最大的家长。地方各级官吏为一方之家长, 掌握地方行政权和司法权, 司法行政合一.
(3)调整内容的不同。现代行, 因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监控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同, 可以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古代行包括行政组织设立分工、官吏职权管理和监察、社会事务管理和行政程序等内容。缺乏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监督法, 更不存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赔偿法。
(4)法律形式不同。现代行是单独的部门法, 以国家制定法为主要形式, 体现于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多种位阶形式中。古代行则以刑法典为重要载体, 体现在礼制、王命、令、科、格、式、敕、例等多种法的形式中。从唐朝开始出现专门的会典形式, 实为行规大全。
(5)责任形式不同.现代行,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分离。行政责任是行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律规范或不履行行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行律后果.行政主体承担的责任方式包括: 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 公务员承担的责任方式包括: 通报批评、赔偿损失、行政处分; 行政相对人承担责任方式包括: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古代行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严格区分, 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均直接采用刑罚制裁, 承担责任方式包括耻辱刑(髡、钳)、财产刑(赀、赎)、资格刑(夺爵、废)、自由刑(徒、流)、身体刑(笞、杖)和生命刑。
(6)运行方式不同。现代行, 由于法治的信仰树立, 现代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法学的发达, 行管辖领域明确, 部门法之间区别相对明显, 法律道德习惯等各种社会管理手段界域相对分明。古代行政管理法规, 古代诸法合体, 行政管理法规没有也无法单独存在, 各种部门法律混合, 而且秉承综合为治的方针, 制定法与道德、礼、民间法共同发挥作用。
三、行和行政诉讼法的后现代转向
在对行基础理论进行反思后, 我们认识到, 所有存在的行理论均构成理论集合的一部分,在我们运用理论去解决问题时, 所谓中心理论与非中心理论同样重要, 因为人们在处理某一问题时, 从来就没有终极或永恒的答案, 而结果往往更多的是人们根据自身的行为目标, 排除了一部分可能性, 而在剩余之中作进一步选择, 而最终达到某种带有妥协意味的均衡.在这里, 排除某种可能性或者说使某种解释失去0合法性0, 也同样需要依赖于对所谓非中心理论的一系列运用, 而中心理论只不过是解决问题过程中所运用的最后一个理论。因此, 行的理论基础争论应最终归结为诸多理论的集合, 任何一个理论作为一个视角、一个必要的妥协标准, 都可能构成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理论工具, 而不可能成为行上所有问题的理论基础.
以上分析只是化解中心理论和边缘理论的矛盾, 强调各个行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性作用, 以及每个理论中的合理成分。而基于后现代主义的启示, 行理论发展
的多视角主义除了需要保持行理论内部的多元化以外, 还需要作两方面的拓展: 其一是, 行理论研究应当突破与、民法、刑法等其它学科的学科界限, 甚至在某些法律问题上可以超越法学专业的分工, 借此淡化其在学术资源共享和合作上的; 其二是, 更为广阔地将法学研究由封闭转向开放, 从而实现与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文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在此, 坚持多视角主义需要更大的勇气和决心, 因为实际上我们是在否定法学或者某一法律学科在法律上自我供给、孤芳自赏的自足状态。此外, 我们不能将多视角主义转化为各种社会理论在广度上的表层运用, 而应认识到, 理论研究的有效性往往需要不同领域的社会认同和共鸣, 其实质上取决于理论研究广度与深度的有机结合.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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