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工业保护理论与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的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愈演愈烈。各国渐渐的贸易逐渐加强,虽然各国都提倡自由贸易。但是由于各国必然有些产业是自己的薄弱的产业,竞争不过一些具有绝对优势的一些国家,必然会采取一些措施从而来保护本国的一些弱势的产业,也就是幼稚产业。对于幼稚产业的保护虽然可以保护本国的一些产业,但它也有不好方面。所以,各国要采取合适的方法来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
关键词:幼稚产业、保护措施、合理运用、保护制度
一、幼稚工业保护理论产生的背景
18世纪率先完成工业的英国成为世界工厂,开创了机器大工业取代手工场的时代。同时一系列资本主义国家也开始相机进行工业,资本主义制度开始在世界普遍建立。资本主义是一种开放的经济形式,它要求对外扩大市场以满足国内工业产能,以避免造成产能过剩,否则就会违背资本主义资源最优配置的要求。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亚达·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已经不能在解释是否应该对幼稚产业进行保护的问题。
现实的需求刺激了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产生,18世纪后半期刚刚结束战争的美国迫切需要发展国内产业,第一任财政汉密尔顿在其《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最先提出保护思想,紧接着在19世纪中叶由德国的史学派先驱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加以系统化,他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则标志这幼稚产业保护了理论的初步完成。
二、幼稚工业保护理论的主要内容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最先由美国当时的财政、经济学家A.汉密尔顿(Hlexander Hemilton 1757-1804)提出的。其基本内容是:某个国家的一个新兴产业,当其还处于最适度规模的初创时期时,可能经不起外国的竞争。如果通过对该产业采取适当的保护,提高其竞争能力,将来可以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出口并对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就应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扶植。
后经德国的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发展和完善。李斯特对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阐述更系统、更深刻,因此这里以他的思想为代表,来介绍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该思想集中反映在李斯特1841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主要有以下几点核心思想: (一)经济发展阶段论
李斯特将一国经济发展的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未开化阶段、畜牧阶段、农业阶段、农工业阶段、农工商业阶段。他认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应采用不同的贸易,自由贸易并不适用于每个经济发展阶段。 (二)生产力论
不管是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说还是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都显示了明显的贸易利益。对此,李斯特认为,自由贸易固然有益,但这样的贸易利益不足以作为贸易自由化的依据。原因是,自由贸易理论是基于静态分析方法和世界主义的立场之上,这与现实世界不符。这样的贸易利益应被视为静态的贸易利益,按照比较优势进行贸易,尽管在短期落后国家能够获得一些贸易利益,但从长远来看,该国生产财富的能力却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任何时候,各民族的利益都高于一切。当自由贸易损害到一国实际或潜在利益的时候,该国有权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比较优势是动态且可培养的。落后的国家在面临发达国家强有力的竞争时,为了“促进生产力的成长”,有理由采取产业保护措施。一个国家要追求的是财富的生产力,而非仅仅是财富本身。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和已经创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灭的财富获得补偿 。 (三)国家干预论
像重商主义一样,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也强调国家在贸易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李斯特同样认为国家在管理贸易时的作用。李斯特认为,不能作为“守夜人”,要做“植树人”,应制定积极的产业,利用关税等手段来保护国内幼稚产业。 (四)关税保护制度
李斯特认为,应采用关税制度来实现贸易保护主义。在该制度的设计上,应体现以下几点: 1、差别关税
以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为出发点,对不同的产业征收不同的关税。比如对于国内幼稚工业相竞争的进口产品征收高关税,同时以免税或低关税的方式来鼓励国内不能自行生产的机械设备的进口。 2、有选择性的保护
并非对所有工业都加以保护,保护是有条件的。只有那些经过保护可以成长起来的,能够获得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才对其加以保护。对于那些通过保护也不能成长起来的产业则不予以保护。 3、适时调整
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不是无休止的,而是又限期的,超过了规定的限期,该产业即便没有成长起来,也要解除对它的保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李斯特并不否认自由贸易的一般正确性,他认为,当一个国家解决了落后问题,即实现了工业化后,是可以选择自由贸易的。
三、幼稚产业的界定
自从李斯特提出系统完善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以来,它在保护各国生产力起了很大作用,对于什么是“幼稚产业”去一直在争论不休。对于什么是“幼稚产业”,世界贸易组织未进行严格的定义,这给成员国对幼稚产业的界定、选择、缔约方的审议、批注和驳回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但一般而言,我们认为幼稚产业之一国的欠发达产业,其落后地位源于发展初期与其他国家同一产业相比,存在要素资源禀赋或生产经验积累积累等方面的不利因素,而且生产具有显著的动态规模经济的特征。
四、对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置疑
尽管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通行的做法,尽管对幼稚产业进行一定的保护并不违背WTO的有关规则,但还是有许多人对这种做法提出了置疑。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3点: (一)关税保护制度
虽然从理论上讲,幼稚产业保护论有其合理性,对本国经济有积极的一面,但在现实中却难以实施。通过政治程序来挑选被保护的幼稚产业更加困难,因为这种做法往往是在保护那些在政治上强有力的行业,而且一旦这样的行业得到免除外国竞争的保护,“暂时性”的保护很难取消。 (二)被保护产业无效率问题
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之所以有效,就在于这种保护能帮助该产业提高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但很多情况下,我们是在为产业的无效率发展提供便利,一旦保护不复存在,它们同样会在国外同类产业的竞争下走向灭亡。
(三)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幼稚产业保护论要求对幼稚产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便利的融资条件,甚至由财政对其进行直接补贴。这样做的一个假设前提就是该产业没有能力在国内或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
五、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合理利用
历史上对幼稚产业保护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息过,今天争论仍在继续。稚产业保护论具有其现实合理性。首先必须明确,幼稚产业具有发展潜力,能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生产能力,参与市场竞争。
不过在当今这样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要有效实施对幼稚产业的保护,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保护期限的确定
保护幼稚产业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一旦达到目的,就应该撤销保护。设定适当的保护期限,可以激励被保护产业充分利用保护期内的优惠条件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竞争力。 (二)加强保护过程中的监管
需要对处于保护期内的幼稚产业实行必要监管,督促其在的帮助下正当利用优惠,努力提高生产效率。 (三)鼓励国内竞争
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以强化保护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六、简评
对于幼稚产业的保护是必要的,在同样的游戏规则下,各国条件不一样,自由贸易可能会损害相对落后国家的利益,但保护的目的在于使得受保护产业得以进步,最终不需要保护,在国际市场中自我扶植,因此,不是单纯的保护落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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