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处罚规定
第1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大连市建委对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对因工伤亡,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基层单位和有关人员按此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3条 对于本企业职工(农民工)有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行为者,按本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4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执行本规定,并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5条 对因工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除按市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公司内按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的条款进行处罚。
第6条 发生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者所在项目部经理,施工员和班组长100元到1,000元,事故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处罚100元至5,000元。
第7条 有下列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情况之一,对所属单位,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劳务队罚款200元至5,000元。
1)违反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野蛮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三处以上的;
2)严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3)施工现场多人违章作业的;
4)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制作、大修、不符合安全规定出厂或没有报检投入使用;
5)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带病运转,各类安全防护(保险)装置不齐全的,发生机械、电气设备事故,损失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
6)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网封闭,各种预留洞口防护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的;
7)易燃易爆和压力容器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8)各种电气设施、线路架(敷)设,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
9)架设工具和各类防护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的;
10)施工现场三人以上不按规定使用各类防护用品的;
11)现场文明施工,脏、乱、差以及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安全标牌和“七牌一图”的。
12)新工人和农民工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排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
13)不按规定做好施工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不做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记录,或者敷衍了事。
14)对安全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接到《安全卫生问题监督整改通知单》后,不认真逐条进行整改的;
15)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制造假象或隐瞒不报的。
第 有下列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情况之一的生产工人罚款50元至5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安全纪律的;
2)不爱护和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
3)非特种作业人员而从事特种作业和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而进行特种作业的;
4)所操作使用的施工机械,带病或者超周期使用,以及无完整、可靠的防护(保险)装置,违章操作的;
5)吊运危险,杂乱物件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任意从高处往下扔物件和掷扬建筑垃圾的;
7)未经批准带电作业,电气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8)配电箱、开关箱装配不符合规程要求,箱内乱放杂物的;
9)电气设备不按规定的电压和灯具进行照明作业,以及离开操作岗位不切断电源的;
10)随便乱动机械,电气设备的;
11)随便乱动架设工具或防护设施的;
12)蛮干、乱干、冒险和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
13)凡违反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都要视其情节进行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要按本条规定的罚款上限加倍处罚,并令其停工检查,停发工资。
14)有意制造事端、谩骂、殴打生产班组长、施工员、项目经理、安技人员的,要按本条规定的罚款上限加倍处罚,并令其停工检查。停发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9条 罚款资金管理
1)凡接到《罚款通知单》的单位、项目部、班组和个人,要按期交到签发《罚款通知单》的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转财务部门专立帐目管理。
2)受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罚款通知单》按期交纳罚款,逾期不缴,每月增加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两个月不缴者,其罚款额增缴一倍。
3)罚款只限于安全奖励,不准任何单位巧立名目挪做它用,违者追究责任。
第87条 安全奖励
凡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干部、项目经理、施工员、班组长和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将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在安全、文明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者;
2)省、市检查达到“标准化示范工地”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4)在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装置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第10条 资金来源
1)不定期的奖励可在罚款中提取;
2)年终奖励可在奖励基金和罚款中提取;
3)安全奖励由项目部以上单位提名,安技部门把关,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11条 凡死亡、重伤事故超过指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当年的先进单位;违章冒险作业曾造成事故或受过经济处罚,违章指挥并受过经济处罚者,均不得评为当年的先进个人。
20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