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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旅客承运和客舱运行
8.1 旅客承运管理....................................................8-5 8.1.1 总则.........................................................8-5 8.1.2 登机.........................................................8-5 8.1.3 核对旅客人数和行李要求.......................................8-5 8.1.4 责令旅客下机.................................................8-5 8.1.5 旅客下机.....................................................8-5 8.2 拒绝运输的权利(CCAR121. 593/595)...............................8-5 8.2.1 总则.........................................................8-5 8.2.2 运输.....................................................8-6 8.2.3 拒绝运输.....................................................8-6 8.2.4 旅客被拒绝运输后的处置.......................................8-6 8.3 医疗证明........................................................8-7 8.4 特殊旅客(CCAR121.574).........................................8-7 8.4.1 婴儿和儿童...................................................8-7 8.4.2 无人陪伴儿童/少年............................................8-7 8.4.3 送返离家出走少儿.............................................8-8 8.4.4 特殊老年旅客.................................................8-8 8.4.5 病残旅客.....................................................8-8 8.4.5.1 总则....................................................8-9 8.4.5.2 担架旅客的运送..........................................8-9 8.4.5.3 轮椅旅客...............................................8-10 8.4.5.4 聋哑、盲人旅客.........................................8-10 8.4.5.5 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设备的旅客.............................8-10 8.5 武器及武器携带.................................................8-11 8.5.1 总则........................................................8-11 8.5.2 对警卫人员的承运............................................8-12 8.5.3 对交运行李中的武器(包括比赛用)的运输....................8-12 8.6 包机上携带武器的军人...........................................8-12 8.7 犯罪嫌疑人、遣返人员和被驱逐出境者的承运.......................8-12 8.7.1 总则........................................................8-12 8.7.2 犯罪嫌疑人运输程序..........................................8-12 8.7.3 被拒绝入境遣返人员和被驱逐出境者............................8-13 8.8 精神病人的运输.................................................8-13 8.8.1 基本原则....................................................8-13 8.8.2 遣返精神病人出入境的运输....................................8-14 8.9 者.........................................................8-14 8.10 (有意留空)...................................................8-14 8.11 无签证过境(TWOV).............................................8-14 8.12 客舱和驾驶舱内的超大件物品(CCAR121.581)......................8-14 8.13 客舱内装货(CCAR121.21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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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机上食品、饮料和旅客服务设施的固定(CCAR121.583)...............8.15 机供品、餐食和饮料配备.........................................8.16 客舱预定占座行李...............................................8.17 手提行李(CCAR121.607)........................................8.17.1 手提行李..............................................8.17.2 允许存放手提行李的区域....................................8.17.3 防止旅客将不符合规定的手提行李带上飞机....................8.17.4 手提行李存放规定..........................................8.18 旅客乘机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8.18.1 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含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8.18.2 乘坐国内航班旅客..........................................8.18.3 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8.19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禁用和(CCAR121.573)......................8.20 出口座位的安排(CCAR121.593)..................................8.20.1 用语说明..................................................8.20.2 出口座位的安排和调整......................................8.21 起飞前对旅客的简介(CCAR121.569)..............................8.22 飞机移动或推出前的客舱乘务组工作...............................8.23 经停站旅客不下飞机时对机组的要求(CCAR121.393).................8.24 开启客舱门.....................................................8.25 在机上饮用含酒精饮料的(CCAR121.575)......................8.25.1 总则......................................................8.25.2 酒精、毒品、麻醉品旅客的处置原则..........................8.26 非法干扰事件及处置.............................................8.26.1 定义......................................................8.26.2 非法干扰行为的主要表现....................................8.26.3 处置非法干扰行为的原则....................................8.26.4 非法干扰行为处置程序......................................8.27 非法干扰行为之外的违规和不文明旅客行为的处置....................8.27.1 定义......................................................8.27.2 处理原则..................................................8.27.3 处置程序..................................................8.28 不遵守禁止吸烟规定的旅客处置...................................8.28.1 基本原则..................................................8.28.2 处置程序..................................................8.29 食物中毒.......................................................8.30 机组成员或旅客医疗急救/非计划着陆..............................8.31 空中死亡.......................................................8.32 手铐的使用.....................................................8.33 应急医疗设备(CCAR121.743)....................................8.33.1 范围......................................................8.33.2 基本要求..................................................8.33.3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的配置管理..............................8.33.4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的使用记录..............................8-15
8-15 8-16 8-16 8-16 8-16 8-17 8-17 8-17 8-17 8-18 8-18 8-18 8-19 8-19 8-20 8-21 8-22 8-22 8-22 8-22 8-22 8-22 8-23 8-23 8-23 8-23 8-23 8-23 8-23 8-24 8-24 8-24 8-24 8-24 8-25 8-25 8-25 8-26 8-26 8-26 8-26 8-26 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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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5 应急医疗设备的使用........................................8.33.6 设备的检查................................................8.34 附件:制止机上犯罪和非法干扰行为的国际公约.....................8.34.1 概要......................................................8.34.2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8.34.3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8.34.4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8-27 8-28 8-28 8-28 8-28 8-29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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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有意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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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1.1 8.1.1.1
旅客承运管理
总则
客票是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合法契约,公司有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并应无歧视地为所有旅客提供服务;公司接受所有在精神上或身体状态不影响其他旅客或飞机安全,或无须乘务员特别照顾的旅客; 旅客登机前的安排由公司地面服务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负责,登机后由客舱乘务员负责;
但无论起飞前或起飞后,必要时机组、地面服务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以及相关部门应相互协作共同处理。 登机
正常情况下应在航班起飞时刻前30分钟安排旅客登机,如航班延误,地面服务工作人员或代理必须将航班延误原因、预计起飞和登机时间告之旅客;
旅客登机前应通告航班主任乘务长/乘务长,并确认客舱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除运行规定批准允许不占用旅客座位的婴儿或儿童外,禁止需使用座位的旅客数量超过机型所能提供的固定旅客座位数量;所有旅客应被安排在装备了氧气和安全带装置的固定旅客座椅上。 核对旅客人数和行李要求
地面值机人员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在旅客登机时地面值机人员和客舱乘务员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当旅客人数与舱单不符时,乘务员应协助地面值机人员清点机上旅客人数,旅客人数与舱单不符飞机不得推出滑行起飞;
旅客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以及中途中止旅行时,都必须将其行李卸下飞机;如此类行李未卸下,飞机禁止推出滑行起飞。 责令旅客下机
下列人员可被要求下飞机: 属于拒绝运输范围的旅客; 非法无票或无登机牌的旅客; 登错飞机的旅客。
如果被责令下机的旅客拒不服从,应报告机长,协助地面工作人员处理;
在航班上遇到被责令下机的旅客,主任乘务长/乘务长应在航班乘务日志上记录有关情况。 旅客下机
旅客下机前,乘务员必须确认廊桥或客梯车护栏放好; 客梯车上不允许超过15人站立或行走,客梯车平台上不能超过6人站立或行走;
为避免旅客在停机坪停留过长时间,在没有旅客摆渡车等候时,应暂停旅客下机。
拒绝运输的权利(CCAR121. 593/595) 总则
公司每一位参与运行与管理的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最大可能地满足旅客的合适运输服务需求,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任何
飞行运行手册 旅客承运和客舱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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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8.1.1.3 8.1.2 8.1.2.1
8.1.2.2 8.1.2.3
8.1.3 8.1.3.1 8.1.3.2 8.1.3.3 8.1.4 8.1.4.1 (1) (2) (3) 8.1.4.2 8.1.4.3 8.1.5 8.1.5.1 8.1.5.2 8.1.5.3 8.2 8.2.1 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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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 8.2.2
8.2.3 8.2.3.1 8.2.3.2 8.2.3.3 8.2.3.4 8.2.3.5 8.2.3.6 8.2.3.7 8.2.3.8 8.2.3.9 8.2.3.10
8.2.3.11 8.2.3.12 8.2.3.13 8.2.3.14
8.2.3.15 8.2.3.16 8.2.3.17 8.2.3.18 8.2.3.19 8.2.3.20 8.2.3.21 8.2.3.22 8.2.3.23 8.2.3.24 8.2.3.25 8.2.4
人不得以任何违背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行管理和运输服务管理规章,以及公司规定以外的理由拒绝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 符合公司依据适用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规章及公司制定的拒绝运输条件之一的,可以拒绝运输该旅客、行李和货物。
运输: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公司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公司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拒绝运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拒绝运输 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命令禁止运输的;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命令,或不遵守公司的规定; 旅客拒绝接受、机场和公司的安全检查;
旅客未能出示国家的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
旅客拒绝遵守机组成员或经授权的公司工作人员发出的、执行公司制定的出口座位的指示; 不听从机组人员指挥;
由于身体残疾,适合于该人残障的唯一座位是出口座位; 属于因为天气或其它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必须采取的行动;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公司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挂失、被盗窃、伪造或不是由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怀孕超过9个月(36周)的孕妇; 未满14天的初生儿;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已知患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且无法出具其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传染他人的医疗证明;
公司认为,该旅客的身体或精神条件有可能使其在没有乘务员的帮助下,无法理解或执行安全指示;
心智不健全,其行为可能对自身、机组成员或其他旅客造成危险; 有醉酒或吸毒迹象者; 是或像是中毒者; 要求静脉注射者;
有非因残疾或疾病发出的异味;
穿着打扮可能令其他旅客感到不适; 不符合旅客运输安全规定的担架旅客;
旅客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或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旅客不按公司要求将旅行证件或该证件的复印件交由机组保存; 不管是否有意,做出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乘客安全的任何行为。 旅客被拒绝运输后的处置:在公司运行中,当拒绝运输旅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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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运输服务部门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按公司《地面服务保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事后处理;对于国际(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旅客的拒绝运输处理,除参照本规定适用条款外,还应遵守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国际(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运输服务规章的具体规定。
8.3 8.3.1 8.3.2 8.3.3 8.3.4 8.3.5
医疗证明: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则公司有权要求旅客出示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并有该名旅客的医生签名的医疗证明
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设备输氧的; 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 已知患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但如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可防止传染他人的;
该医疗证明必须包括防止该疾病或传染病扩散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且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以内填开的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则应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之内填开。在旅客登机前,这种医疗证明必须将复印件一份交乘务长/主任乘务长。 特殊旅客(CCAR121.574)
婴儿和儿童:
14天到2岁以下的婴儿:
两岁以下的婴儿必须由其陪护人抱着,或乘坐在经局方批准的在其陪护的成年人座位旁的儿童装置内; 不允许其坐在出口座位;
机上每排旅客座位只允许安排1位2岁以下婴儿;
每一航班接收婴儿的数量应少于该航班机型的总排数,并且必须确保可以为每一婴儿提供的氧气装置。 2-4岁的儿童:
必须由一位同舱位的至少18岁以上的旅客陪护; 不允许其坐在出口座位。
婴儿车:非折叠式婴儿车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在货舱内运输,折叠式婴儿车在客舱内指定的存贮空间尺寸不够时也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在货舱内运输。
无人陪伴儿童/少年
可以在不换机的前提下独自旅行;
必须有成人陪同直到登机为止,必须佩有在到达站接儿童的成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专用袋;
其位置必须已经得到确认,符合客舱安全规定;
公司自接受承运该名无人陪伴儿童起应负全部责任,直至抵达目的地由接儿童的成人接走为止;
地面工作人员应填写无人陪伴儿童的记录等文件,且在无人陪伴儿童的外衣上别上统一标志,把儿童送上飞机,向主任乘务长/乘务长说明其目的地和来接的成年人的姓名。主任乘务长/乘务长保管有关资料,并与接飞机的人员办理好行李和证件等交接手续; 没有地面工作人员陪同,无人陪伴儿童不得独自下飞机;
8.4 8.4.1 8.4.1.1 (1) (2) (3) (4) 8.4.1.2 (1) (2) 8.4.1.3
8.4.2 8.4.2.1 8.4.2.2 8.4.2.3 8.4.2.4 8.4.2.5
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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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7
8.4.2.8
由于公司对无成人陪伴儿童负有责任并需提供特殊服务和照顾,对同一航班的其他旅客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每一航班运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数量应有一定的;
各机型对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数量如下表所列:
机型
人数8人 6人 5人 5人
A300 MD82/90 A330
ATR-72/EMB145
机型
人数8人 5人 6人 1人
备注 所有机型只能安排在经济舱,头等、公务舱不接受无人陪伴儿童
B777A B777B B737/757 A321/320/319
8.4.2.9 8.4.2.10
8.4.3 8.4.3.1 8.4.3.2 (1) (2)
8.4.3.3 8.4.4 8.4.4.1 8.4.4.2
8.4.4.3 8.4.4.4 (1) (2)
8.4.5
如果航班上同时接收了数量受的病残旅客,原则上上表中的无人陪伴儿童的数量应减半(减半后不足1个的向下取整); 无成人陪伴少年:公司接受运输的无成人陪伴少年,是指年龄12周岁(含)以上至16(含)周岁以下的无家长或18岁以上旅客陪伴,单独乘机的青少年;无成人陪伴青少年的运输条件、申请受理、处理程序与无成人陪伴儿童相同。 送返离家出走少儿:
少儿是指18岁以下未婚人士;
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可以在国内航班接受运输将离家出走的少儿送回其父母或监护人:
若旅行的航程涉及多个航段或中转航班,则该少儿必须由一位成年人陪同,该成年人不需要机组的协助即能监护该少儿的行为; 如果旅程为直达航班,且该少儿年龄在5-18岁、非病残旅客,并在定座时能提供联系信息(承担该少儿监护责任的成人或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该少儿可以参照公司无人陪伴儿童运输旅行。 若离家出走的少儿需要乘务员的管束或特别的照顾,则可以拒绝接受运送。
特殊老年旅客
原则上特殊老年旅客是指年龄超过65周岁,需要一定的特殊照顾或服务的旅客;
对于在空中需要特殊照顾和陪护,但行动方便,不需要借助轮椅或担架的特殊老年旅客,可以参照无人陪伴儿童的运输程序予以承运,但应与无人陪伴儿童合并计数,在每个航班承运数量上满足公司各机型无人陪伴儿童数量;
对于需要借助轮椅(WCHS或WCHC)或担架运输的特殊老年旅客,按照公司病残旅客的运输和程序承运,并须满足相关规定; 对于仅需要地面接送,而在客舱中不需要特殊照顾和陪护的特殊老年旅客,其承运数量不受:
地面服务保障部门应做好地面引导和接送工作,并在需要时与客舱乘务员进行交接;
在飞行过程中不需要为此类旅客提供特殊照顾和陪护,不承担正常旅客以外的任何责任,但对于需要与地面服务人员交接的特殊老年旅客,客舱乘务员应完成与地面服务人员的交接手续和工作。 病残旅客:由于身体或精神的缺陷或疾病,自理能力不足,在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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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1 (1) (2)
(3) (4) (5) (6)
(7)
a.
b. (8)
(9) 8.4.5.2 (1)
a.
b.
c. d. e. (2)
旅行过程中,需要他人帮助照料的旅客,称为病残旅客;其中本人不能自主行动或病情较重,只能躺在担架上旅行的旅客,称为担架旅客; 总则
除非特别申请并获得公司批准外,公司不承运需要持续输血、输氧、输液以维持生命或生命垂危的病人;
为病残旅客安排的座位应尽可能地靠近客舱乘务员的座位或靠近舱门出口座位处,但不可安排在应急出口座位,一排座位只能安排一名病残旅客就坐;
除非出于安全方面的原因,原则上不要求乘务员对病残旅客的个人需要提供额外帮助(比如:用餐、服药或使用卫生间)。
旅客的轮椅和拆卸下来的担架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而只能作为托运行李放在货舱内运输;
接受担架旅客、使用医用氧气设备等病残旅客的定座后,售票部门应将有关信息通知机务、地面服务保障等部门;
由于病残旅客需要特殊的服务和照顾,所以除非所运行国家或地区有明确的要求或经公司特别批准外,每一个航班载运此类旅客的数量应有,以免影响对其他旅客的服务; 病残旅客的撤离程序:
飞行前应由乘务长确定病残旅客撤离出口的位置和撤离次序,并进行必要的机组协作,明确乘务组协助人员的分工,原则上紧急撤离时担架旅客和轮椅旅客应安排在最后;
在可能的情况下,轮椅和担架旅客应安排专用的撤离通道,迅速、及时地组织撤离。
除非经公司特殊批准,病残旅客数量原则上不能叠加,同时出现两类或以上的旅客时,以数量最少的为准,即如果航班上接收了担架旅客,则不再接收受的轮椅旅客或盲人旅客等其他病残旅客;
除非旅客不满足公司运送条件,否则机组不得拒绝运送轮椅和担架旅客。
担架旅客的运送 运送原则:
运送担架旅客时,飞机上应有专用担架或者能将医用担架在飞机上牢固地固定;
担架客人的运送必须在飞行前通知机组;飞行机组必须在飞行直接准备阶段获取和了解担架客人的信息;运行控制部门应向飞行机组提供相关的信息;
如果外站没有可以安装和拆卸座椅以及安装飞机专用担架的机务专业人员,则必须安排跟机机务专业人员;
安装担架时由机务专业人员拆除必要数量的旅客座椅以保证足够的紧急撤离通道;
需要时,机组应协助机务专业人员安装担架支架和固定担架。
载运数量:除特别批准外,原则上每一航班只限载运1名担架旅客,担架旅客在乘机时应至少有一名医护人员或家属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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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b. c.
8.4.5.3 (1) (2) a. b. 8.4.5.4 (1) (2) 8.4.5.5 (1)
a.
b.
c.
d. e.
(2)
a. b.
担架设备的管理:
运送担架旅客的航班到达目的地后,乘务员应与地面服务保障人员进行必要的交接,安排旅客下机,并联系地面服务保障部门将担架上的明显污迹作简单清洁以便回收;
担架使用完毕后,到达站机务人员或跟机的机务专业人员应及时将担架拆下,需要运返公司基地的应放入货舱运输;
如果由于特殊原因要用担架将旅客送到医院或其他地方,担架不能在短停时间内拿回到飞机上,主任乘务长、乘务长或指定的乘务员要根据有效证件(工作证、身份证、护照)记下旅客和随行人员的姓名、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和传真号码,交给到达站机务人员或跟机的机务专业人员,由机务人员联系地面服务部门,由地面服务部门人员负责收回担架。 轮椅旅客
运送原则:当机上旅客需要轮椅时,乘务长应向驾驶舱报告,机组有责任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载运数量:每一航班载运的轮椅旅客,根据其对轮椅的依赖程度和行走状况,除特别批准外,原则上载运数量如下: WCHS和/或WCHC:限2名; WCHR:无。 聋哑、盲人旅客
聋哑旅客、有导盲犬引路或无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除特别批准外,每一航班载运数量为2名,其中进入客舱的导盲犬仅限一只; 有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可以按照正常旅客承运。 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设备的旅客 运送原则: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一般不允许旅客携带自备的用于贮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登机;旅客可以申请付费使用由公司提供的医用氧气设备(用于急救目的除外);
申请使用医用氧气的旅客,必须持有由合格医生签署的书面证明,说明该旅客使用医用氧气的医学要求,并具体标明,在正常飞行时与飞机客舱内压力相对应的压力高度下,每小时所需要的最大氧气量和最大氧气流量;
持有医生证明的旅客携带的氧气总量应等于按照医生证明中标明的每小时所需要的最大氧气量,乘以按本手册要求的用以计算飞机燃油量的小时数;
使用医用氧气设备的旅客应正常就座,不得安排在妨碍接近或者使用客舱中任何必需的应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过道的座位;
当载运旅客都是在飞行中需要医用氧气的人员(每个人员有不超过一名陪伴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和医护人员时,在该飞机上载运医用氧气装置不适用本款规定。
载运数量:除特殊批准外,原则上每一航班运送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设备的旅客数量如下: 宽体机型:2名; 窄体机型: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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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旅客医用氧气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a. 设备的购置、保管和使用培训:
(a) 机务工程部负责确定公司医用氧气设备型号和统一购置,并制定设
备的维修大纲;机务工程部及相关机务维修单位按照维修大纲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管,确保该设备满足CCAR121第574条中有关设备结构、维修等的适航规定;
(b) 公司机务工程部及相关基地的机务维修部门负责客舱部门、地面服
务保障部门等相关操作人员设备使用的培训工作。
b. 使用申请
(a) 客运部门负责在售票时接受旅客申请;
(b) 需要使用旅客医用氧气设备时,旅客本人或接到旅客申请而本站没
有配置设备的分、子公司、营业部和办事处应提前向公司客运部提出申请,原则上国内航线应提前3天,国际航线应提前7天申请;
(c) 在配置有旅客医用氧气设备的场站,地面服务保障部门在能够提供
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在距航班起飞前24小时内接受旅客申请,并且在接受申请后尽快通知该航班机组。
c. 设备的统一调配:
(a) 公司在总部及部分基地配置一定数量的旅客医用氧气设备,必要时
可以在公司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
(b) 由客运部门会同地面服务保障部门和机务工程部对公司在部分基地
配置的旅客医用氧气设备进行安排和统一调配;
(c) 各分、子公司的地面服务保障部门以及营业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负
责接收调配来的氧气设备,并妥善保管。
d. 设备的使用:
(a) 客运部门接受使用医用氧气旅客的申请后应至少在航班起飞前24
小时通知地面服务保障部门和客舱部门;
(b) 地面服务保障部门负责与机务工程部联系,获取所需的设备后送上
飞机,并与客舱人员交接;
(c) 由客舱人员负责设备在机上的存放、固定和使用;设备在机上的存
放应尽量避免影响其他旅客使用行李架;
(d) 医用氧气设备装机和计划在空中使用时,必须通知机长;
(e) 在机上有旅客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把氧气分配设备从充满氧气的
氧气瓶上拆开或者接上;
(f) 使用旅客医用氧气设备的航班任务结束回到基地后,由地面服务保
障部门负责回收设备并交回机务工程部门保管。 8.5 8.5.1 8.5.1.1 8.5.1.2
武器及武器携带
总则
除经特别批准或授权,乘坐公司载客航班的旅客不得携带武器; 公司载客航班运行时,当旅客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警卫人员乘坐民航班机携带支有关规定的通知》([87]民航局字第18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警卫人员携带支乘坐民航班机的补充通知》([1992]146号)的规定,携带武器乘坐航班时,机场安全保卫部门或安检部门应将携带武器旅客人数、座位安排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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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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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04 修订号:01
8.5.1.3 8.5.1.4
8.5.1.5 8.5.2 8.5.2.1
8.5.2.2
8.5.2.3 8.5.3 8.5.3.1 8.5.3.2
机组须告知携带支的乘机人员除非机长请求他们的帮助,否则不得干涉飞行中发生的任何事件;
交运的所有武器必须卸下子弹,武器必须放在公司认为合适的箱子里进行空运;步、机关或通常托于肩膀上开火的其它武器以外的所有武器必须放到一个锁住的箱子时里,由武器携带者拿着钥匙,所有交运武器应放在不易被旅客接近的货舱里; 严禁给武器携带者供应含酒精的饮料。 对警卫人员的承运
执行国家保卫对象和重要外宾保卫任务的警卫人员以及警卫人员为执行警卫任务而单独往返时,可以由本人采取、弹分离的办法随身佩带支、弹药乘坐公司航班;
在国内机场,佩带、弹乘机的警卫人员信息由机场安检部门通过《携警卫人员登机通知单》通知机组;机长应在安检部门送来的《携警卫人员登机通知单》上签字,并将相关信息通知乘务长、机上空警或航空安全员;机组无需对警卫人员的证件或弹进行检查和验证;
在安排好佩带、弹乘机的警卫人员的座位后,乘务长/机上空警或安全员应将警卫人员的座位安排信息报告机长。 对交运行李中的武器(包括比赛用)的运输
由于支和弹药属于管制物品,除非获得国家主管当局的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收运;
如果运输武器已获批准,并且该武器的弹药已经被卸去,公司可以接收作为交运行李运输;对于弹药的运输,同时还需要满足公司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
包机上携带武器的军人:当飞机租用于专门运送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武器放在飞机上
所有武器卸下子弹,所有卸下子弹的武器锁在一个安全的地方; 登机前,负责该的指挥官或军官通知公司机上载有武器; 不供应含酒精的饮料。
犯罪嫌疑人、遣返人员和被驱逐出境者的承运 总则
原则上公司不承运犯罪嫌疑人;
确实需要乘坐公司班机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报经押解单位所在地或押解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批准;
在满足公司安全员/空警运行配置的情况下可以承运被遣返人员和被驱逐出境者;
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和押解人员、被遣返人员或被驱逐出境者提供含酒精饮料。
犯罪嫌疑人运输程序
押解犯罪嫌疑人必须持有押解单位所在地或押解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批准信件和航班出发地民航机关同意的押解犯罪嫌疑人乘机审批表以及押解单位介绍信、押解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在机组未提前接到机场安检人员的通知时,空警(航空安全员)应查验以上证明文件,文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承运;
飞行运行手册 旅客承运和客舱运行
2009/06/05
8.6 8.6.1 8.6.2 8.6.3 8.7 8.7.1 8.7.1.1 8.7.1.2 8.7.1.3 8.7.1.4 8.7.2 8.7.2.1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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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04 修订号:01
8.7.2.2 8.7.2.3 8.7.2.4
8.7.2.5
8.7.2.6 8.7.2.7
8.7.2.8 8.7.2.9 8.7.3 8.7.3.1
8.7.3.2
8.7.3.3
8.7.3.4
8.7.3.5 8.7.3.6
8.7.3.7 8.8 8.8.1 8.8.1.1
押解警力应三倍于犯罪嫌疑人,押解人员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可使用必要的械具,防止失控; 押解犯罪嫌疑人不得与要客同机;
如果押解人员认为有必要犯罪嫌疑人的行动,可正面将其双手铐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拷在机舱座位或航空器上其他无生命的物体上;
犯罪嫌疑人和押解人员必须提前登机,并安排在客舱尾部的三人座,并让犯罪嫌疑人坐中间座位;他们的座位应避免靠近或正对任何出口以及避免安排在机翼上方的出口旁;到达目的地后最后下机; 一架飞机上运送的罪犯嫌疑人不得超过3名(含),不允许罪犯嫌疑人在飞机上来回走动,并对使用厕所进行监控;
由境外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公司航班回国的必须经押解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批准后,报民航局同意,由民航局通知公司相关单位协助;
飞行中机组成员应当协助押解人员做好安全工作,公司保卫部门应当安排综合能力强的空中、航空安全员执行航班任务;
人民、人民、机关、保卫系统等办案需要押解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乘坐公司航班的参照本节规定。 被拒绝入境遣返人员和被驱逐出境者
被拒绝入境遣返人员是指由于证件不全或其他原因被目的地国家移民当局拒绝入境并遣返的旅客,包括中国籍人员或乘坐公司航班抵达当地的外籍人员;
原则上被拒绝入境遣返人员、被驱逐出境者承运人数不受,但对于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押解登机的,除非经特别批准,同机承运不得超过2人(含);
公司地面服务保障部门或代理人应提前与当地移民局/局协调和沟通,查验和准备被遣返人员/被驱逐出境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协调登机手续,通知机长、主任乘务长/乘务长,并尽可能将相关信息提前通知公司相关的运行控制部门; 当承运被拒绝入境遣返人员/被驱逐出境者时,如果当地或目的地移民部门要求,公司地面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应与机组交接被遣返人员/被驱逐出境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有效的证件或证明可以是本人护照、相关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证明、当地移民局出具的证明(乘坐公司航班抵达当地的外籍人员)等;如果由机组保管证件,应由主任乘务长/乘务长或指定的机组成员签收和保管;
原则上被遣返人员/被驱逐出境者应先登机、后下机,并将座位信息告知机长;
在运行过程中乘务组、安全员应保持与机长的联系,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员应密切监控被遣返人员/被驱逐出境者,如果出现非法干扰或违规等行为应按照公司相关处置原则进行处置; 机组应按要求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 精神病人的运输 基本原则
公司原则上不承运精神病人,特别是在发病期间的精神病人;如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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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2 8.8.1.3 8.8.1.4 8.8.1.5 8.8.1.6 8.8.1.7 8.8.2 8.8.2.1 8.8.2.2 8.9 8.9.1 8.9.2 8.9.3 8.9.3.1 8.9.3.2 8.9.3.3 8.9.3.4 8.9.3.5 8.10 8.11 8.11.1 8.11.2 8.11.3 8.11.4
情严重或影响其他旅客的安全,应谢绝购票登机;
在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务人员认为病人病情稳定且在采取一定医疗措施后宜乘机旅行的情况下,方可承运精神病人; 每个航班可同机承运3名(含)以下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不得与重要客人同乘一个航班;
运送病人的航班应安排2名安全员,并由机组指派专人负责服务; 必须要有能控制病人的人员(三倍于病人)陪同;
如病人需在起飞前服用镇静剂,则航程时间不得超过镇静剂作用有效期。
遣返精神病人出入境的运输:除满足公司承运精神病人的正常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外事、医疗和需遣返国领馆也必须各派一名工作人员同行; 航班航程时间在8小时以上时应安排3名安全员。 者
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观察,准确判断有嫌疑的人;
隐藏在任何分隔舱内,如洗手间、衣帽间、行李箱内的人均可被认为是者;
如发现怀疑者:
不得收取者的任何费用;
立即报告机长,并指定专人监视其动向,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将了解到的情况由机长通知有关部门; 离港前,要求旅客下飞机,进行清舱检查;
离港后,地面有关人员应协助搜集有关信息并向机长转达进一步的指示。
(有意留空)
无签证过境(TWOV)
无签证过境旅客是指经不需要签证的国家或地区中转前往第三国或地区的旅客;
无签证过境旅客可以无人陪伴旅行;
承运无签证过境旅客需满足相关国家或地区边检/移民部门的规定; 公司地面服务人员或代理应检查旅客须具备的过境和到达国/地区所要求的必需文件;如果相关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要求,应将此类文件与航班主任乘务长/乘务长交接,由主任乘务长/乘务长或指定的机组人员保管,并在到达目的地后由主任乘务长/乘务长或指定的机组人员按要求将旅客和过境所需文件移交给接飞机的有关人员。 客舱和驾驶舱内的超大件物品(CCAR121.581):公司机上厨房内每项设备、停用的服务车、每件装在客舱或者驾驶舱的机组行李,应该能够承受相应于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应急着陆状态的载荷系数下的载荷,不至于因移动而造成危害;
客舱内装货(CCAR121.215):除非满足以下要求,否则不得在客舱内装载货物
如果货物在经批准的货箱之内且货箱满足下列要求,货物可以装在客舱内任一位置:
8.12
8.13 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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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1.1
8.13.1.2 8.13.1.3 8.13.1.4
8.13.1.5 8.13.1.6 8.13.1.7 8.13.1.8
8.13.2
8.13.2.1 8.13.2.2 8.13.2.3 8.13.2.4 8.13.2.5
8.14 8.14.1 8.14.1.1 8.14.1.2 8.14.1.3 8.14.1.4 8.14.2 8.15 8.15.1 8.15.2
货箱应当能承受适用于装有该货箱的飞机的旅客座椅载荷系数和应急着陆条件的1.15倍,计算时要用货箱重量和货箱中可以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的总重量;
货箱上应当清晰地标出该货箱准许装载的货物的最大重量以及为保证货箱内正确的重量分布而必需的任何说明;
货箱施加的载荷不得超过地板或者飞机其它结构件的载荷; 货箱应当固定在座椅滑轨或者飞机地板结构件上,其固定点应当能承受适用于货箱安装于其上的飞机的旅客座椅的载荷系数和应急着陆情况,再乘以系数1.15或者为该飞机规定的座椅固定系数,二者中取较大者,计算时要用货箱重量和在其中可能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的总重量;
货箱不得装于妨碍通达或者使用任何需要的应急出口或者客舱通道之处;
货箱应当为全封闭式的,而且应当用至少为阻燃的材料制成; 货箱内应当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装置以防止货物在应急着陆情况下发生移动;
货箱不得装于遮挡任一旅客观察“系好安全带”标牌、“请勿吸烟”标牌或者任何所需要的出口标记的视线,除非备有辅助标记或者其他经批准的可以给旅客适当通告的措施。
只要能将货物束缚住至CCAR-25部第25.561条(b)款第(3)项规定的载荷系数并且按照下列要求装载,则货物可以装于任何客舱内的隔框或者隔板后面:
货物用安全带或者其他具有足够强度的系留索适当紧固;使货物在所有可以预计的正常飞行和地面情况下不可能移动;
其包装或者覆盖方式能避免对旅客和客舱内人员可能的伤害; 不会对座椅或者地板结构加上超过这些部件载荷的任何载荷; 其位置不妨碍通达或者使用任何需要的应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舱内的通道;
其位置不遮拦任一旅客观察“系好安全带”标牌,“请勿吸烟”标牌或者所需要的出口标记的视线,除非备有辅助标记或者其他经批准的可以给旅客适当通告的措施。
机上食品、饮料和旅客服务设施的固定(CCAR121.583)
当处于下列情形之一时,任何人不得使飞机在地面移动、起飞或者着陆:
当旅客座位上放有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食品、饮料或者餐具时; 在每个旅客的食品和饮料盘及每个椅背餐桌均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在每个旅客服务车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在每个可以伸展至过道的电影屏幕被收上之前;
每位旅客均应当遵守机组成员按照本条规定提出的要求。 机供品、餐食和饮料配备
航班配备的机供品、餐食和饮料必须按装机图摆放和固定;装机图由公司客舱部负责制定;
机供品、餐食和饮料配发部门不得将故障、掣动不灵、超出车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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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3 8.16 8.16.1
置和限重的手推车(餐车)配上客舱使用;
当餐食或饮料不够时,机组有责任通知有关部门;但是否推迟起飞,或在不增加餐食或饮料的情况下起飞,由机组和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客舱预定占座行李
定义:客舱预定占座行李是指旅客为其购票而带入客舱的物品,该物品一般是由于易碎、贵重等原因不能交运,并且体积太大或太重而不能当作手提行李储存;
该旅客必须将此类行李放置在预定的座位上,最好但不一定与其座位相邻;
地面值机人员应将预定的行李座位通知主任乘务长/乘务长,客舱预定占座行李必须:
用安全带或其他绳带捆绑好,以防止可能的滑动;
用恰当的方式包装或覆盖好,以防止对其他旅客造成伤害; 不能阻碍或妨碍使用任何出口和客舱通道; 不能妨碍其他旅客看见“系好安全带”、“禁止吸烟”和“出口”信号灯;
预定占用旅客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过75KG/座位。 手提行李(CCAR121.607) 手提行李
旅客和加入机组成员的手提行李为每人一件;
每位旅客手提行李只限一件,其重量不能超过10千克,随身携带物品一件,其重量以5千克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行李或物品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15厘米,应能置于旅客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储存区内;
每个放置于座位下面的行李必须满足止滑杆的,每个靠过道的座椅下的行李必须置于前止滑杆内,防止置于其下的行李物品在紧急着陆的极限惯性力的作用下,向前或侧面滑到过道上;
地面工作人员和乘务员必须确保每位乘客所携带的手提行李在大小尺寸及重量,数量符合储藏区域的规定;发现不符合尺寸、重量要求的手提行李,以及客舱无法存放的手提行李,主任乘务长/乘务长应通知地面工作人员放入行李舱办理托运;
允许携带的随身物品:除一件手提行李外,允许携带下列随身物品 照相机或望远镜; 外衣或衣袋;
袖珍书籍或手提包; 可折叠式行李车; 旅行用阅读材料; 婴儿及儿童类用品; 雨伞或拐杖; 笔记本电脑;
全折叠式婴儿车(如指定的储藏空间尺寸可用)。 允许存放手提行李的区域 旅客座位上方的行李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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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2 8.16.3 8.16.3.1 8.16.3.2 8.16.3.3 8.16.3.4 8.16.3.5 8.17 8.17.1 8.17.1.1 8.17.1.2
8.17.1.3
8.17.1.4
8.17.1.5 (1) (2) (3) (4) (5) (6) (7) (8) (9) 8.17.2 8.17.2.1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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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2.2 8.17.2.3 8.17.3 8.17.3.1
8.17.3.2 8.17.3.3
8.17.3.4 8.17.3.5 8.17.4 8.17.4.1 8.17.4.2 8.17.4.3 8.17.4.4 8.17.4.5 8.17.4.6 8.18 8.18.1 8.18.1.1
8.18.1.2
8.18.1.3 8.18.1.4
8.18.1.5
旅客的座位底下,但靠过道的旅客座椅必须有防侧滑和前滑的装置; 衣帽壁橱(所储存的物品重量不能超过该区域的承重)。 防止旅客将不符合规定的手提行李带上飞机
在值机柜台办理手续时,地面服务人员应向旅客宣传公司手提行李,使旅客明确什么样的行李可以带上飞机,不符合要求的行李带上飞机后会造成的不良后果;
对于团体旅客,应将公司手提行李在航班运行前通知旅行社或相关单位,并确保所有团体旅客了解该;
在登机口,地面服务人员应检查和鉴别旅客携带的行李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旅客准备将不符合要求的行李带上飞机时,应帮助其将行李进行托运;
在舱门口,客舱乘务组应指派专人对旅客行李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行李,应通知地面服务人员将其进行托运;
对于不服从要求,执意携带不符合要求的行李登记的旅客,地面服务人员和机组可以拒绝其登机。 手提行李存放规定
所有带上飞机的手提物品在飞机舱门关闭和飞机着陆之前,必须安全存放;
手提行李的存放不得对旅客通过或穿越通道产生阻碍,不得妨碍紧急出口的畅通;
旅客手提行李的重量不得超出储存区的重量,并且客舱乘务员应该能够在不费力气的情况下关闭行李箱;
手提行李不能存放在任何妨碍机组成员拿取紧急设备的地方或是阻碍旅客看见紧急标志,不能储存在洗手间内;
如果存放旅客的手提物品的空间不足,在机长的允许下,可以将机组的行李存放在驾驶舱内,但不允许在驾驶舱内储存旅客的行李; 除非经过固定并获得机组认可,手提行李不能摆放在旅客座位上。 旅客乘机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
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含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
旅客应将携带的液态物品(液体、凝胶、气溶胶)盛放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内携带。对于容积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应办理交运;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宽松地放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塑料袋应完全封好。每名旅客每次只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办理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塑料袋应在安检点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容器及塑料袋包装要求不执行8.18.1.1至8.18.1.3款的规定;
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对在国外、境外转机旅客购买免税液态物品负有提醒义务,出售免税液态物品时,应主动询问旅客是否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密封后交给旅客,同时尽可能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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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04 修订号:00
8.18.1.6 (1) (2) (3) (4) (5) 8.18.1.7
8.18.2 8.18.2.1
8.18.2.2 8.18.2.3
8.18.3 8.18.3.1 8.18.3.2
8.18.3.3
8.18.3.4
8.18.3.5
8.18.3.6 8.19 8.19.1
文打印(或者手写)购买凭证;并提醒旅客在旅行中,塑料袋需明显完好无损,不得自行拆封,并保留登机牌和液态物品购买凭证,以备转机地有关人员查验; 塑料包装袋应符合以下要求: 透明的塑料袋;
可承载内装物品重量;
提交旅客时已经密封(热封或者胶封);
密封后不能重复打开,整体任何部位一旦打开即不可复原;
袋体应用中文明显标注“在旅行中,袋体不得打开,否则可能导致袋内物品不准携带乘机”的内容。
对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也执行本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的包装应符合上述8.18.1.6要求,并须出示机场(机上)免税店的购物凭证,方可予以放行。 乘坐国内航班旅客
旅客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对于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交运;
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旅客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态奶制品(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 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对旅客携带酒类物品乘坐民航飞机,数量适度放开,但必须办理托运手续;
对于能够确认是酒类液态物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再要求数量上的,但是在运输方式上必须办理交运,且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属于危险品的酒类运输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办理;
公司市场部门和机票代售部门在预订机票、电子客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旅客关于乘坐民航飞机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尤其公司值机人员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关于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并询问旅客是否携带液态物品,指导携带液态物品旅客按要求携带;
公司对购买免税液态物品且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时提醒国外、境外机场的规定:即若免税品包装不符合要求,有可能在转机接受安全检查时被没收;
公司机上免税店若不能提供盛装免税液态物品的相关包装,不应向需在国外、境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售卖液态免税品,以免在转机地被没收;
当民航管理部门对旅客携带液态物品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时,还应遵守其更为严格的规定。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禁用和(CCAR121.573) 从飞机为开始飞行而关闭舱门时刻起,至结束飞行打开舱门时刻止,飞机上的乘员不得开启和使用,机组成员也不得允许其开启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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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运行手册 旅客承运和客舱运行 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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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04 修订号:00
8.19.1.1 8.19.1.2 8.19.1.3 8.19.1.4 8.19.2
8.19.3
与飞机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包括: 移动电话; 对讲机;
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局方或者公司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 飞机上的乘员可以使用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心脏起博器、电动剃须刀;在起飞、爬升、下降、进近、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禁止旅客使用便携式计算机、收音机、CD播放机、电子游戏机、视频录放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
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的应当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机关依法处置,并在事后向局方报告。 出口座位的安排(CCAR121.593)
用语说明
出口座位是指旅客从该座位可不绕过障碍物直接到达应急出口的座位和旅客从距离应急出口最近的过道到达应急出口而必经的成排座位中的每个座位;
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是指完成下列职责的能力: 确定应急出口的位置;
认出应急出口开启机构,并能够操作打开应急出口; 理解操作应急出口的指示;
评估打开应急出口是否会增加由于暴露旅客而带来的伤害; 能够遵循机组成员给予的口头指令或手势;
如发生紧急撤离,能够取下应急出口门并妥善放置,不妨碍机上人员的撤离行动;
评估滑梯的状况,操作滑梯,并在其展开后稳定住滑梯,协助他人从滑梯离开;
迅速地经应急出口通过;
评估、选择和沿着安全路线从应急出口离开。 具有下列情况的旅客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
该人的两臂、双手和双腿缺乏足够的运动功能、体力或灵活性导致下列能力缺陷:
向上、向旁边和向下达不到应急出口位置和应急滑梯操纵机构; 不能握住并推、拉、转动或不能操作应急出口操纵机构; 不能推、撞、拉应急出口舱门操纵机构或不能打开应急出口; 不能把与机翼上方出口窗门的尺寸和重量相似的东西提起、握住、放在旁边的座椅上,或把它越过椅背搬到下一排去;
不能搬动在尺寸与重量上与机翼上方出口门相似的障碍物; 不能迅速地到达应急出口; 当移动障碍物时不能保持平衡; 不能迅速走出出口;
在滑梯展开后不能稳定该滑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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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8.20.1 8.20.1.1
8.20.1.2 (1) (2) (3) (4) (5) (6) (7) (8) (9) 8.20.1.3 (1)
a. b. c. d. e. f. g. h.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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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C批准 CSN-06-01
版本号:04 修订号:00
j. (2) (3) (4) (5) (6) (7)
8.20.1.4
(1) (2) (3) (4) (5) 8.20.2 8.20.2.1
8.20.2.2
8.20.2.3 8.20.2.4
8.20.2.5
8.20.2.6
不能帮助他人用滑梯离开。
该人不足15岁,或者如没有陪伴的成年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协助,不具备出口座位乘客的要求;
该人缺乏阅读和理解要求的、公司用文字或图表形式提供的有关应急撤离指示的能力,或者缺乏理解机组口头命令的能力;
该人在没有眼镜或普通眼镜以外的视觉器材帮助时,缺乏足够的视觉能力导致缺乏本款第(2)项列出的一项和多项能力;
该人在没有助听器以外的帮助时,缺乏足够的听觉能力听取和理解乘务员的大声指示;
该人缺乏足够的能力将信息口头传达给其他旅客;
该人具有可能妨碍其履行出口座位乘客的功能的情况或职责,例如要照料幼小的孩子,或者履行出口座位乘客功能可能会使其本人受到伤害。
可以要求调换座位的情况是指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按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或者按机组成员向旅客进行的简介进行自我对照,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机组成员提出调换座位的情况: 属于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的;
不能确定自己是否具备应当具备的能力的;
为了履行出口座位处的功能有可能伤害其身体的; 不能履行出口座位处可能要求其履行的职责的;
由于语言、理解等原因,不能理解旅客安全须知卡内容和机组成员讲解的内容。
出口座位的安排和调整
在公司实施旅客运营的机场的旅客登机门或售票柜台处,应将所制定的有关出口座位旅客安排的规定提供给公众,使旅客了解靠出口座位的要求,供公众监督检查;
被安排在出口座位的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值机人员应向其说明出口座位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当团体旅客集体办理登记手续时,值机人员应避免办理手续的人员随意发放出口座位登机牌;
乘坐飞机的适合于坐在出口座位的公司员工和加入机组人员应尽可能安排其在相同舱级的出口位置;
旅客登机时,乘务员应观察了解出口座位乘客的情况,对不适宜坐在出口座位的乘客进行必要的调整,并使用介绍说明安全知识等方法劝说乘客服从调整;
在滑行或推出飞机之前,乘务员应核实具备能力的乘客坐在应急出口座位处,并向该处乘客说明应急出口的打开方法和打开时机;提示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阅读旅客安全须知卡并进行自我对照,包括卡中包含的就座于出口座位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可以要求调换座位的情况以及服从机组成员安排和调整座位的义务,并且提示:非紧急情况下禁止扳动紧急出口位置的操作手柄;
如果机组成员确定,被安排在出口座位上的旅客很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出口座位的职责,或者旅客自己要求不坐在出口座位,机组人员应当立即将该旅客重新安排在非出口座位位置。在非出口座位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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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7 8.21 8.21.1 8.21.1.1
员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将一位旅客从出口座位调出,机组人员应当将一位愿意并能够完成应急撤离功能的旅客调到出口座位上。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要求更换座位时,机组成员不得要求其讲出理由; 货舱内的所有座位应被视为紧急出口座位。 起飞前对旅客的简介(CCAR121.569)
对旅客提供口头简介的要求:每次起飞前,乘务员应通过演示或播放录像的方式对乘客进行安全简介;简介应包括
禁止在客舱内抽吸香烟、如烟以及同类产品;申明局方要求旅客遵守客舱信息灯的信号、标志牌的指示,说明现行法规禁止摆弄、损伤或者毁坏飞机厕所内烟雾探测器,特别提醒禁止在厕所内吸烟; 应急出口位置及其引导标志和灯光;
安全带的使用方法,包括如何系好和松开安全带。告知每个旅客,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系好安全带。说明局方要求旅客遵守客舱信息灯给出的信号和安全带的使用说明; 需要的任何应急漂浮设备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对于飞行高度7600米(25000英尺)以上的飞行,告知每个旅客一旦座舱失压时使用氧气的重要性,向他们指出氧气分配设备的所在位置并演示其使用方法;
关于禁止或者旅客在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规定;
至少用中文印制的用以补充口头简介、包括应急出口的示意图和使用应急设备的其他必要说明等内容的安全须知卡片存放的位置和阅读的必要性,卡片包含的信息只能是该次飞行所用的该型别飞机的信息。
在每次起飞之后,在要求系好安全带的信号灯即将关断之前或者刚刚关断之后,应广播通知旅客,即使在要求系好安全带的信号灯熄灭时,在座位上仍应当继续系好安全带;
除非旅客已在同一飞机上于前面的航段中接受过简介并且值勤客舱乘务员已得知关于防止该员痛苦和进一步受伤的最适宜方式,否则在每次起飞之前,被指定担负该次飞行任务的客舱乘务员,应当对在紧急情况下需由他人协助方能迅速移动到出口的旅客进行个别简介,简介时客舱乘务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告诉该旅客及其随行人员(如有的话),在应急情况下,通往每一适当出口的通道以及开始撤往出口的最佳时间;
征询该旅客及其随行人员(如有的话)关于帮助此人的最适宜方式,以免使其痛苦和进一步受伤。
延伸跨水飞行(距最近的海岸线93公里/50海里飞行)的航班,如果起飞后直接跨水飞行,跨水飞行的安全简介,应在起飞前完成,简介应包括救生衣、救生筏和其它漂浮装置的位置及操作方法。并告诉家长儿童救生衣的使用方法;如果飞机起飞后不直接进行跨水飞行,救生设备介绍和演示可在起飞后进行,但应当在飞机进入跨水飞行前20分钟完成;
在整个演示期间,乘务员应停止客舱服务及检查。
8.21.1.2 8.21.1.3
8.21.1.4 8.21.1.5
8.21.1.6 8.21.1.7
8.21.2
8.21.3
8.21.3.1 8.21.3.2 8.21.4
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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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8.23 8.24 8.24.1 8.24.2 8.24.3
8.25 8.25.1 8.25.1.1 8.25.1.2 8.25.1.3 (1) (2) (3) 8.25.1.4
8.25.2 8.25.2.1 (1) (2) (3) 8.25.2.2 8.25.2.3 (1) (2) (3) 8.25.2.4 (1) (2) 8.25.3
飞机移动或推出前的客舱乘务组工作:客舱机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和检查确认,详细的工作程序和检查确认项目见《客舱乘务员手册》;
经停站旅客不下飞机时对机组的要求(CCAR121.393):详见本手册4.1.7“在经停站旅客不下飞机时对机组成员的要求”; 开启客舱门
在开门前乘务员应听从主任乘务长/乘务长统一指挥,解除滑梯预位; 乘务员应在得到地面工作人员发出的廊桥、客梯车或勤务车辆已停好的敲门信号后,才能按照程序打开客舱门;
如果需要在没有地面工作人员给出敲门信号的情况下开启舱门,乘务员应确认飞机外部没有任何可能造成飞机刮碰的障碍物,并在开启舱门后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机上饮用含酒精饮料的(CCAR121.575) 总则
除公司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任何人不得在公司运行的所属飞机上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任何处于醉酒状态(神志不清、言行失控或者言行可控但无人陪伴照顾)或在毒品、麻醉品作用影响下的旅客禁止登机; 不得向乘坐其飞机的下列人员供应任何含酒精饮料: 表现为醉酒状态的人;
按照飞机保安要求,正在护送别人的人或者被护送的人;
按照飞机保安要求,在飞机上持有致命性或者危险性武器的人。 当发现有人拒绝遵守8.25.1.1、8.25.1.2的规定,或者发生由于处于醉酒状态的人进入飞机引起的骚扰事件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场制止,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在事发后5天内向局方报告。 酒精、毒品、麻醉品旅客的处置原则 登机时
如果旅客显示醉态或在毒品、麻醉品作用影响下,干扰了机组成员的工作或危及旅客与机组安全,乘务员应通知机长和地面人员; 地面工作人员和机长必须协同配合,采取任何认为是必要的措施,包括劝其下机;
地面工作人员负责对被劝下飞机的旅客作妥善处理。
登机门关闭后:如果旅客显示醉态或在毒品、麻醉品作用影响下,应由机长决定是否责令其下机,并通知地面工作人员; 在空中
如旅客显示醉态或在毒品、麻醉品作用影响下,应报告机长; 避免与乘客发生冲突;
由机长应指示主任乘务长/乘务长采取进一步措施。 着陆后
应乘务员协助执法人员或地面工作人员上飞机处理,并询问目击者; 如旅客的不当行为涉及并危及机组成员工作,应通知公司运行控制部门。
事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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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3.1 8.25.3.2 8.26 8.26.1 8.26.2 8.26.2.1 8.26.2.2 8.26.2.3 8.26.2.4 8.26.2.5 8.26.2.6 8.26.3 8.26.3.1 8.26.3.2 8.26.3.3 8.26.3.4 8.26.3.5 8.26.3.6 8.26.3.7 8.26.3.8 8.26.4 8.27 8.27.1 8.27.1.1 (1) (2) (3) (4) (5) (6) (7) (8) (9) (10) 8.27.1.2 (1) (2) (3)
涉及的机长和主任乘务长/乘务长在该航班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分别写出书面报告;
当事机长和主任乘务长/乘务长所属部门应向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和保卫部呈送报告,并由安全质量监察部在事发后5日内报告局方。 非法干扰事件及处置
定义: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及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实际或预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的主要表现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在航空器或机场内扣留人质;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企图犯罪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器材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传递危及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中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处置非法干扰行为的原则
确保航空器及所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确定性质,区别对待;
及时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
劝阻说服为主,惩罚处理为辅;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机上控制,机下处理;
遇自杀性劫机,要坚决实施反劫机行为,制服歹徒; 空地配合,互相协作;
机长对航空器有最后处置权。
非法干扰行为处置程序:详细的非法干扰行为处置程序见公司《航空安全保卫运行手册》第5章相关内容。
非法干扰行为之外的违规和不文明旅客行为的处置
定义:非法干扰行为之外的违规和不文明旅客行为包括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和扰乱秩序的行为;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戏言劫机、炸机;
未经许可企图进入驾驶舱; 违反规定不听劝阻; 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 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 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 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 盗窃或者故意损坏电子设备; 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 其它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扰乱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寻衅滋事、殴打旅客; 酗酒滋事; 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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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7) (8) (9) 8.27.2 8.27.2.1 8.27.2.2 8.27.2.3 8.27.2.4 8.27.2.5
8.27.2.6 8.27.2.7 8.27.2.8 8.27.3 8.27.4 8.27.5 8.28 8.28.1 8.28.1.1 8.28.1.2 8.28.1.3
破坏公共设施; 盗窃机上物品; 在禁烟区吸烟; 冲击机场;
强行登占航空器;
其它扰乱民用航空器运营秩序的行为。 处理原则
尽量由乘务员处理此类事件;
接通旅客“禁止吸烟”和“系好安全带”通知牌; 向该旅客发出口头警告,指明其行为的危害性;
对于不听从劝告的旅客,可考虑使用旅客广播系统,这种方法可能会对那些不听劝告的旅客有效,但用语应谨慎,并避免离开驾驶舱; 飞行机组成员离开驾驶舱解决客舱发生的问题之前,应考虑飞行阶段、飞行条件以及预计离开驾驶舱的时间。如果处理问题会危及自身安全或飞行安全的话,不要离开驾驶舱,应进行非计划着陆; 必要时通知着陆机场滋事旅客的姓名、年龄、座位号及滋事性质,并请ATC通知有关执法人员接机处理; 按要求填写给执法部门的报告; 给公司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处置程序
根据国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规,发生于客舱的旅客的违规和不文明行为如触犯法律的,由公司移交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详细的处置程序见公司《航空安全保卫运行手册》第5章的相关规定。
不遵守禁止吸烟规定的旅客处置
基本原则
公司所有的航班都禁止抽吸香烟、如烟以及同类产品;
如果某旅客点燃一根香烟,当被提醒不允许吸烟时,立即熄灭香烟,并且不再点燃另一根时,不需采取进一步行动;
如果旅客吸烟,并且拒绝熄灭香烟,或怀疑有旅客在厕所内吸烟,或损害厕所内的烟雾探测器,则应通知有关部门,以便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应避免与违反吸烟规定的旅客发生个人冲突;如果该旅客引发其他违法行为,如对乘务员或其他旅客动手,则应根据情况性质发生的变化,按旅客不良行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处置程序
乘务员应将情况报告机长,并要求该旅客提供其身份证明(最好带有照片),并告知其违反了《航空法》;
如果可能,乘务员应索取可以为此事作证的周围其他旅客的姓名、通信地址;有关该旅客、证人的身份证明及其通信地址的所有资料应交给机长;
如果违反规定的旅客拒绝提供其身份证明,乘务员应通知机长,由机长请求执法人员上飞机处理;
机长、乘务员应递交一份包括以下资料的详尽报告,回到基地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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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1.4
8.28.2 8.28.2.1 8.28.2.2
8.28.2.3 8.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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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8.29 8.29.1 8.29.2 8.29.3 8.29.4 8.29.5 8.30 8.30.1 8.30.2 8.30.2.1 8.30.2.2 8.30.2.3 8.30.2.4 8.30.3 8.31 8.31.1 8.31.1.1 8.31.1.2 8.31.1.3 8.31.1.4 8.31.1.5 8.31.1.6 8.31.1.7 (1) (2) (3) 8.31.2 8.31.2.1 (1) (2) 8.31.2.2 (1) (2) (3)
机长尽快提交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和保卫部,以便对此进行调查; 该旅客以及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 禁烟指示灯亮的证明; 对事件简明、客观的描述。
食物中毒:当出现食物中毒或怀疑中毒时,应遵照以下程序 乘务员应立即采取规定的急救措施,并通知机长;保留所有怀疑有问题的食物;
如果情况很严重或涉及到机组成员,应考虑做非计划着陆; 通知ATC和公司运行控制部门; 机长递交一份事件报告;
所有配餐供应品应保留,在下一航站供卫生部门检查。 机组成员或旅客医疗急救/非计划着陆
遇到医疗急救时,乘务员应使用旅客广播请求医疗协助;必要时,机组应联系医疗急救部门;
如果旅客出现以下症状中任一种,机长应考虑做非计划着陆: 不能恢复知觉; 流血不止;
持续疼痛——特别是胸疼; 呼吸困难。
机长在进行非计划着陆之前,应设法证实该机场或该城市足够的医疗设施。 空中死亡
当空中出现“表面死亡”事件,得到“表面死亡”报告后,机长应考虑以下情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继续抢救努力使旅客苏醒;
当接到旅客表面死亡报告时,应注明位置和时间; 注明报告人姓名; 查明该旅客身份,(必要时,找一名旅客作证人); 查明表面死亡旅客周围所有旅客的身份;
通知公司运行控制部门机上有表面死亡旅客,请求派救护车或有关人员接飞机;
查明是否有人与该旅客一起旅行,如果有,应查明: 他们是不是家庭成员;
他们是否知道表面死亡旅客有病; 表面死亡是否有明显的原因。 宣布死亡
机组人员应避免宣布旅客死亡(着陆后应由医务人员做出结论)。 只有医生才能宣布某旅客已死亡;
向机上医务人员说明,如宣布死亡必须确定死因。 如果宣布机上某旅客死亡:
应记录宣布旅客死亡的医生的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如可能,应得到一份宣布死亡时周围环境的说明; 通知有关部门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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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2.3 (1)
a. b. (2) (3)
a. b. c. 8.31.2.4 (1) (2) (3) (4) 8.31.2.5 (1) (2) (3) 8.32 8.32.1 8.32.2 8.32.3 8.32.4 8.33 8.33.1
继续飞行
是否继续飞行要取决于实际情况; 其他旅客的安全和利益至上;
机长、乘务员、医生和签派之间应进行必要的协调。 查明死亡者的住址,不要把该旅客置于过道或出口通道。 考虑其他旅客和乘务员的情况:
出现旅客死亡,周围的旅客可能会很不安; 考虑把周围的旅客安排到远离死者的位置;
如果不能把周围的旅客安排到其它位置的话,再考虑能否把死亡者移到不影响紧急撤离的无人区域。 非计划着陆
如果不能把其他旅客安排到远离死亡者的位置,应考虑备降; 如果其他旅客或乘务员感到不安,应考虑备降;
如果表面死亡可能是他杀的话,应备降到就近机场,并联系公司运行控制部门并通知机场等有关部门;
如果证明死于传染病的话,应备降到就近机场,并联系公司运行控制部门并通知机场和当地卫生部门等。 着陆后
如果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许可,不要抬走死亡者;
保护好死亡者的行李(必要时,找一位旅客作为证人取出死亡者的行李);
准备一份有关这一事件的详细报告,并交给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保卫部和总值班经理。 手铐的使用
机长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方法制止滋事旅客,但在制止威胁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时,决断要慎重; 机长可以履行机长的职责和义务,决定使用手铐制止滋事旅客,以便安全地完成本次飞行,此举并非是逮捕旅客;
如果使用手铐,机长应派人检查证实手铐不会对带手铐的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发生使用手铐事件后,机长应向公司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应急医疗设备(CCAR121.743)
范围:应急医疗设备包括根据飞机载客座位数量确定的必须配备经批准的最少数量的急救箱及箱内配备的医疗用品;以及载运旅客并且配备客舱机组的飞机上至少配备经批准的一只应急医疗箱及箱内配备的医疗用品和物品; 基本要求
公司运行的飞机应按照要求配备机载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机载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应满足局方规章规定并经局方批准; 配备管理由机务维修部门和航空卫生部门负责。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的配置管理
机务工程部对机载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按照相应航材管理要求实施管理,保持箱体的干净整洁,并在有效日期到达前三天内送航空卫生部门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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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2 8.33.2.1 8.33.2.2 8.33.3 8.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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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3.2
8.33.3.3
8.33.3.4
8.33.3.5 8.33.4 8.33.4.1 8.33.4.2 8.33.4.3 8.33.5 8.33.5.1
8.33.5.2
8.33.5.3 8.33.5.4 (1) (2) (3) (4)
a. b.
c. 8.33.5.5
机务维修人员每天航后要检查每架飞机上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的数量、存放位置和封条,如发现配备数量、存放位置不符,超过有效期或已被启封,应在该飞机执行下一航班前补充、归位和更换; 航空卫生部门负责对机务维修部门送来的机载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进行箱内的物品的更换和补充,并在完成物品的更换和补充后贴上封条,填写准确的有效日期;并确保箱内有准确的中英文对照的配备清单,并对每次更换箱内物品作好详细记录;
需乘务员携带上飞机的应急医疗箱,由航空卫生部门负责配备更换箱内物品,贴上封条和填写准确的有效日期;由该航班乘务长负责领取和归还;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内的物品由航空卫生部门按有关规章要求负责选定。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的使用记录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内应附有“医疗用品和药品清单”和“配备药品使用说明”;
应急医疗设备、药品使用后应对使用情况作出记录;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的设计、选用应便于在客舱内放置,具备有防尘、防潮和防不良温度损害。 应急医疗设备的使用
应急医疗设备及医疗用品、物品配备后,应采取措施对每个箱体使用封条进行封箱,并签注配备日期。封箱后保管、存放、运输、交接直至在飞机客舱中放置,均应有专人负责并符合药品保存及其他卫生要求;
急救箱应均匀放置在客舱中易于取用的位置,不适于装在急救箱内的手臂夹板和腿部夹板可存放在距离急救箱尽可能近的易于取用的位置;应急医疗箱应放置在客舱中易于机组人员取用的位置,应急医疗设备放置位置应有明确的标示;
执行航班任务时使用或启封急救箱或应急医疗箱后,乘务员应在《客舱设备记录本》上记录,机组应按要求报告使用的原因和情况; 应急医疗设备使用条件
飞行期间小的紧急事件造成的旅客或者机组人员受伤的应急处理; 飞行期间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意外受伤或者医学急症的应急处理; 急救箱应用于对旅客或者机组人员受伤的止血、包扎、固定等应急处理;
应急医疗箱应用于对旅客或者机组人员意外受伤或者医学急症的应急医疗处理,其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使用非处方药物,应由伤(患)者或同行人员的签署同意;
使用处方药物,应有专业医疗急救人员的诊疗和指示,或伤(患)者随身携带有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嘱,或由机上具有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人员使用;
使用各种医疗器械,应由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专业医疗急救人员使用,或在其指导下使用。
在载客运行时,应始终保持应急医疗设备的配备数量、种类和有效性符合运行合格的最低要求;应急医疗设备在一次运行中使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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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6 8.33.6.1 8.33.6.2
8.33.6.3 8.34 8.34.1 8.34.1.1
如配备数量、种类低于规定的要求,航卫部门应在本次运行后立即予以补充或更换。一次运行是指除技术经停外,在飞行任务规定的1个航程内无旅客中途登乘飞机的运行; 设备的检查
公司航空卫生管理部门应在每12个日历月内对客舱应急医疗设备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医疗用品和药品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医疗用品和药品是否完好无损和缺失、品类和规格是否齐全、使用情况记录是否完整、医疗用品和药品的补充是否及时、应急医疗设备箱体是否封存完好、应急医疗设备在客舱内是否分布均匀并有明显标示等; 定期检查应记录检查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并记录在“医疗用品和药品清单”上。
附件:制止机上犯罪和非法干扰行为的国际公约
概要
针对机上犯罪和严重非法干扰行为,东京公约和相关法律条款赋予机长调查取证、采取管束措施、责令不法行为人下机、以及押送移交主管当局的治安权力;
由于处理机上犯罪和严重非法干扰行为的法律极为复杂,可能涉及种族、宗教、政治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不要凭个人直觉处理此类事件,在采取措施前,必须谨慎行事;
将被管束的不法行为人移交主管当局之前,必须设法通知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并等到使领馆到达后才将不法行为人移交主管当局。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 违反刑法的罪行;
可能或确已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任何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过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律行使刑事管辖权;
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
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 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
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 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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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1.2
8.34.1.3 8.34.2 8.34.2.1 (1) (2) (3) (4) 8.34.2.2 (1) (2) (3) (4)
a. b. c.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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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C批准 CSN-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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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3 (1)
a. b. c. (2)
8.34.2.4 (1)
a.
b. c. (2)
8.34.2.5 (1)
(2) 8.34.2.6 (1)
(2)
(3) 8.34.2.7
8.34.3 8.34.3.1 (1)
机长的权力
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经或即将实施8.34.2.1、8.34.2.1(1)所指的罪行或行为时,可以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以便:
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维持机上的正常秩序和纪律;
根据本章的规定将此人交付主管当局或使他离开航空器。
机长可以要求或授权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并可以请求或授权但不能强求旅客给予协助,来管束他有权管束的任何人。任何机组成员或旅客在他有理由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此项行动以保证航空器或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时,未经授权,同样可以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管束措施
对一人所采取的管束措施,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在航空器降落后以外的任何地点继续执行:
此降落地点是在一非缔约国的领土上,而该国当局不准许此人离开航空器,或者已经按照8.34.2.3、8.34.2.3(1)、8.34.2.3(1)c项对此人采取了措施,以便将此人移交主管当局; 航空器强迫降落,而机长不能将此人移交给主管当局; 此人同意在继续受管束下被运往更远的地方。
机长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按8.34.2.3规定受管束措施的人的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降落前,将该航空器载有一个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实及其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责令下机
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已犯或行将犯8.34.2.1、8.34.2.1(1)项所指的行为时,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使该人离开航空器,如果这项措施就8.34.2.3、8.34.2.3(1)、8.34.2.3(1)a项或8.34.2.3(1)b项所指出的目的来说是必要的; 机长按照本条规定使一人在某国领土内离开航空器时,应将此离开航空器的事实和理由报告该国当局。 移交主管当局和收集证据
如机长有理由认为,任何人在航空器内犯了他认为按照航空器登记国刑法是严重的罪行时,他可将该人移交给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机长按照上款规定,拟将航空器内的一人移交给缔约国时,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该人的航空器降落于该国领土前,将他要移交此人的意图和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机长依照本条规定,将嫌疑犯移交当局时,应将其按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地占有的证据和情报提供该当局。
免责条款:对于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无论航空器机长、机组其他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或本次飞行是为他而进行的人,在因遭受这些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适用范围
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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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04 修订号:00
(2) (3)
8.34.3.2 (1)
a. b. c. (2) (3) 8.34.3.3 (1) (2)
8.34.4 8.34.4.1 (1)
a.
b. c.
d. e. (2)
a. b. (3)
a.
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
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 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管辖权
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旅客或机组所犯的同该罪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实施管辖权:
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 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律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缔约国的义务
当8.34.3.1(1)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适用范围
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
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
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 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 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在本公约中:
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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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
a. b. 8.34.4.2 (1)
a. b. c.
d.
(2)
(3)
仍在飞行中;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a款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在(1)a、b、c和d各项所指情况下,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本公约均应适用,只要:
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
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的。 管辖权
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 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
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8.34.4.1(1)a、b和c项所指的罪行,以及对8.34.4.1(2)所列与这些款项有关的罪行实施管辖权;
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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