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总财 (2015)45 号》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铁总财 [2015]45 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 地为生产经营服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 (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
现将《中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
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 (含) 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 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 充分挖掘设备潜力, 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 ,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 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 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 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 贯彻投入产出原则, 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 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各 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强化监管的原则。
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统筹, 并加强固定资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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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固定资产管理应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完善决策后评估制度、依法追究决策责任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五条 总公司作为所属企业的出资人,对所属企业实施以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 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 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的的资产管理方式。 根据统筹和强化监管的原则,对固定资产管理行使职权。
所属企业对其拥有的固定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依据相关法规和总公司规定行使占有、 使用、处臵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出资益、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六条 总公司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监 督检查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督促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运用及管理采取改进措施。 (二) 根据铁路发展和调整生产布局、 提高使用效率的要求, 制定铁路固定资产总体配臵规划和总公司确定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对重要固定资产在全路统筹配臵。 (三)制定并不断优化固定资产的修程修制,降低修理成本。
(四)推行公开采购,坚持以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制定总公司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的固定资产目录并组织实施。 (五)属于总公司审批范围的固定资产处臵。 第七条 总公司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按规定及时办理规定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处臵批复手续。
(三)制定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运用的考核办法,并进行检查考核。 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后评价。 第 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
(一)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配臵、调配企业内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享有固定资产
(四)对所负
处臵权, 即所属企业可根据总公司规定, 自行决定除总公司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和转让等。
抵押、担保、更新改造及大修理支 (三) 享有在总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对固定资产进行投
资、出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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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适合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整和正常使用。
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
(三)及时提报联合采购固定资产需求, 办理所属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增减动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批复手续,对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应及时审核,并报总公司审批。
(四)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 日常保管、处臵与转移等 环节的控制要求, 并设臵相应的记录或凭证, 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情况, 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五)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考核。 (六)对所负责投资的固 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后评价。
第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计划管理部门、物资 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 责任到人,督促、
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责明晰、
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立项、 经济评价等前期工作;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臵、处臵等管理工作;使用部门负责运用维护、修程修制、 报废技术条件审查等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价值管理等财务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类。
(一) 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包括基层站段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管理用固定资产,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销售用固定资产,指销售部 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科教等方面的固定
(四)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而用于职工物质文化、资产。
(五)租出固定资产,指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封存、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等。 (七)持有待售固定 资产,是指企业已经做出处臵决议、与受让方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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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很可能在一年内完成转让、 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的固定资产。
(八)土地,根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的土地。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其结构和性能分为十七大类,具体项目按本办法附件 录以外的固定资产,各企业可在相近类、项、目、节中反映。
由于技术进步、设备转型、修制改革、价格变化等因素,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寿命发生重大变化,需修订固定资产目录时,由总公司适时修订后公布。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所有权分为自有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集装箱不论价值大小,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菜窖、车棚、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围栏、宣传廊、光荣榜、庆祝用牌坊等。 (二)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
(三)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等。
1 执行。分类目
(四)牲畜、图书、资料、标本、模型、文物、陈列品。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谁投资、谁列账”的原则,分别确认和计量固定资产。共同投资的固 定资产, 由各投资主体分别列账。 企业内部固定资产原则上由经营使用单位列账, 属于共用 的固定资产由其上级部门指定单位列账。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下列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为:
(一)线路、桥隧、信号设备、通信设备、接触网由维修单位列账。
(二)全路运用货车
中,属总公司所属货车由总公司列账, 总公司直接购臵分配给工务、 电务等单位使用的专用 货车由总公司指定单位列账, 机械冷藏车、 小汽车运输专用车和其他专用车辆由配属单位列账,其他单位所属货车由资产所属单位列账。
(三) 土地由使用单位或土地管理部门列账, 由使用单位列账的, 土地管理部门应设立台账或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 人防设施的产权属于铁路系统的, 由管理人防设施单位列账。 第十六条 除第十五条 所列固定资产外, 其他各项固定资产应由经营使用单位列账, 属于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其上级 部门指定单位列账。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其兴办的多元经营企业相互占用的固定资产应明确界定为投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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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关系。 属于投资关系的,列账单位为接受投资单位; 属于经营租赁关系的,列账单位为固定资产的租出单位。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
第十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 相关税费、 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 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合同约定以延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 且超过正常信用条件 (一般为三年及以上)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新购机车、车辆的随机配件, 在账单中注明价格或另开账单可以单独计价进行区分。 符合高价互换配件定义的, 纳入固定资产的高价互换配件中单独核算; 符合存货定义的, 纳入存货核算。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的支 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 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五) 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六) 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接受新固定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2.接受旧固定资产捐赠。 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交纳的相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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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接受旧固定资产捐赠的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
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费、 运输费、 安装费等相
其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及内部单位间无偿划转固定资产, 划出单位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减少上级拨入投资, 划入单位按原值、 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分别入账, 按账面价值增加上级拨入投资。划入、划出单位所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十)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的规定处理。 此外,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 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 车辆购臵税等相 关税费;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 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还应考虑弃臵费用;对 于购臵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十九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时,应当自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 余使用寿命重新确定折旧率。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 由建设单位向接管企业提供 “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和实物清单;接管企业根据“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 和实物清单暂估入账, 待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交接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
第二十条 除以下情况外, 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用 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三)线路中的钢轨地。 (包
括道岔)、轨枕、道砟。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暂估入账, 待办理了
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不再调整, 并根据剩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 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
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不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年限平均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 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率 =年折旧率÷ 12 月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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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
2。
第二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重新预计使用寿命;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后续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固定资产的整体更新和成段更换改造、 功能性升级、加装改造、 改扩建等提高固定资 产性能或延长使用寿命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二) 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 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 对 线路中的钢轨 (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砟不计提折旧, 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 为消除路基、桥梁、隧道的严重病害进行的局部修理,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
(三)成段更换接触网、成段更换电力贯通线、电务整站(整套、成段)联锁设备更新支出予以资本化。
(四)各项设备的更新、制式改变或升级支出予以资本化。
(五)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处理。 发生的装修 费用, 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可予资本化的, 应在两次装修期间、 剩余租赁期、 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六)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合理进行摊销。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对存 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范围、方法、依据、审批等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扣除净残值后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第二十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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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动态凭证, 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 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按规定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固定资 产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购臵。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 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 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逐项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 后,建设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见附件 3)分别计算单项固定资产价值,编制“新建 (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 5)”,并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技术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 5)”交财务部门。对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臵的综合性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 金额分别编制“新建 (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 5)”,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二) 固定资产购臵的验收交付。 购臵的固定资产应由技术业务部门进行试运转鉴定 (需要
,各项数据达到设计要求后,按全部造价编制“新建(购 安装的要在安装后进行鉴定) 臵)
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 )”;验收合格,技术业务部门将“新建(购臵)固定资
产 —
验收交接记录(财固— 5)”及有关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三)铁路运输企业购臵机车
(含电务车载设备, 下同)、动车组(含电务车载设备, 下同)、
,并与工厂办理交
客车,由配属段到工厂接车(进口机车、动车组、客车到指定地点接车)
接手续(包括机车、动车组、客车履历簿、验收记录和其他技术资料) 。铁路运输企业业务 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机车、 动车组、 客车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逐级下转列账; 随
动车组、客车配件, 不计入机车、 动车组、客车固定资产价
车带回的需单独计价的机车、 值, 另发通知书, 由使用单位按配件价值的大小分别列入固定资产中的高价互换配件和存货,
随车配备的工具应计入机车、动车组、客车固定资产价值,不另发列账通知书。配属段
对已
经交付使用但月末尚未收到上级列账通知书的,应将机车、动车组、客车暂估入账。 (四) 基本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
由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供
但
“竣工验收项目资
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和实物清单, “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应按资产接收单位 和固定资产类别编制。 接管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分布情况将 “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转至资产接收单位。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 由建设单位将 “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 (财固—
5)”、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随同列账通知书通知财务部门列账并逐级下转。 上级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由接受单位根据“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 5)”列账、建卡;本单位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根据“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 (财固— 5)”列账、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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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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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无偿划转按规定办理划转审批手续后, 由划出单位根据调拨决定填写 “固定资产 接收、移交记录(财固— 6)”,随同技术资料、卡片交划入单位盖章后,划入划出双方按固 定资产接收、 移交记录列账(对路内单位划转的以通知书通过上级财务部门列转划入单位) 。 企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合并、分立、关停的,其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
各单位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 并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对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减值小组按规定填制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申报表 (财 固— 2)”,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转让、出售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 6)”列销固定资产账。
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已出售的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及时清理、 列销固定资产。 对未全部出售的, 应按已出售建筑面积占全部面积的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
接受除上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按审批权限批准后, 按投资各方确认 的价值及投资单位附送的有关资料,填写“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 7)”,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 7)”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捐赠。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根据有关资料填写 “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 (财固— 5)”,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 6)”,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租入、租出。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验收交付使用手续,按新购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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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不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出租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 11)”,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出租。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盘盈,应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 10)”,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 10)”,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
第三十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 无法修复的, 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 技 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因污染环境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的;
8.国家强制报废的。
7.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破损严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由鉴定小组鉴定,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 8)”,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账。
(三) 由于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 应根据事故责任明确损失承担单位; 事故责任单位不是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 配属单位应向事故责任单位要求赔偿。 铁路货车的损失赔偿按总公司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规定执行。
由于人为事故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应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 其中属于过失人造成固定
的,
资产毁损的,应追究过失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于事故或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 —8)”后另附有关明确事故责任人的资料。
(四)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中可使用或经修理后尚能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片登记。
应另立固定资产卡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规定应拆除的固定资产,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 将需拆除部分书面通知产权单位。 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后, 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在 设计文件中准备利用拆除的固定资产的, 应经产权单位同意, 在“固定资产拆除、 报废申请单(财固— 8)”注明“施工利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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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拆除既有资产必须履行相关程序。 被拆除资产企业应按资产性质, 履行资产处臵的相关审批程序。 基建项目拆除既有资产的, 双方应在资产拆除前签订协议, 在协议中予以明确拆除资产的相关补偿办法,否则,不得拆除。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的变更。
固定资产由使用转入封存、未使用、不需用或启封使用以及变更保管地点 的,由单位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固— 4)”,按审批权限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卡片。
封存的固定资产,封存前应做好清洗、检修、涂油等工作,封存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养护,定期检查,不准任意拆卸零件,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状态。 第四十条 委托运输资产管理。
(一)受托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简称为受托设施设备) ,是指委托方(特指合资铁路公司)与受托方 (特指铁路运输企业)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由受托方进行管理维护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包括运输设施和运输移动设备。
(二)委托方是受托设施设备的所有方,受托方根据协议对受托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使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
(三) 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协议, 明确受托设施设备的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受托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其他特别事项的权责划分等。
(四)受托设施设备管理单位技术部门要对受托设施设备按不同委托方分别进行数量管理和技术管理,设臵受托设施设备技术履历簿,建立技术台账和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财
特别
(五)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及时沟通受托设施设备的相关信息,全面掌 握受托设施设备情况,不断提高设施设备的运维效率。 第八章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所属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高价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 预计可使用寿命内按类别计提折旧。
高价互换配件目录由总公司统一公布,各单位按目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高价互换配件周转过程, 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管理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高价互换配件实行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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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实物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高价互换配件辅助 核算台账, 及时办理有关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 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
第四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技术管理,建立高价互换配件技术履历簿和台 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掌握高价互换配件性能和状态, 及时提供修理所需的高 价互换配件及其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总公司结合生产经营和检修能力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和使用期限等。
由于技术进步、 设备转型、 修制改革、 价格变化等因素, 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 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寿命发生重大变化,需修订高价互换配件目录时,由总公司适时修订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针对设备以配件互换修为基础的专业化和集中 修不断发展的特点, 结合检修能力的需要,合理规划、核定高价互换配件的储备定量, 并根 据生产力布局调整及生产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 对闲臵配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调剂调拨, 提高高价互换配件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 高价互换配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存放,保管部门负责动态数量台账管理和现场 分存的数量管理; 技术业务部门应建立技术台账, 负责储备定量核定、 修改和组织对互换配 件的报废、鉴定;计划部门负责互换配件更新、补充款源的安排;财务部门负责金额核算。 第四十 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 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有关凭证, 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 并对高价 互换配件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九条 高价互换配件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各类高价互换配件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 第五十条 高价互换配件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价互换配件,可以申请报废:
(一)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二)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因能耗过大或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进步被淘汰、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国家强制报废的。
(六)因运输设备转型等,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因技术
2“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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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高价互换配件报废时,应严格履行报废申请、鉴定、审批手
续,并应按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选定报废对象, 确认账面价值, 并将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高价互换配件拆下后因无法修复等原因产生其储备定量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新增、补充高价互换配件按照购臵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四条 高价互换配件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 清查制度, 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 期限和组织程序, 年度内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各企业应结合设备检查和春、秋季鉴定, 对固定资产进行查点、核实。 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经常轮流盘点、重点抽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五十六条 各企业负责人应组织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组成 固定资产清查小组, 遵循“以账对物、 以物核账、 账实相符” 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清查: (一)清查小组清查盘点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并登记造册。 产账册和卡片。
(三)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相互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履历簿)和卡片。
(四)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根据盘点 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财固 -12)”。
清查盘点中发现账实不符的,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应当查明固定资产盘盈、 盘亏的原因, 编制固定资产盘盈、 盘亏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查出的闲臵固定资产、待处臵固定资产,应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处理。
(五)年度全面资产清查应形成资产清查报告, 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和使用效益, 账、卡、实清点核对结果,资产状况,盘盈、盘亏、毁损等原因、处理意见和责任认定。分析固 定资产的分布、 构成、增减变动和折旧提取、 减值确认等情况,提出固定资产管理和效益效率提高的措施建议。
(六) 根据委托运输资产管理协议, 受托设施设备一般由委托方组织, 受托设施设备管理单
(二)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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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配合, 年度终了前, 受托方应与委托方共同对受托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根 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受托资产清查盘点表”签字
(财固 -13),对清查结果分析原因,双方明确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和清查报告应单独归档保存,以便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五十 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准则的要求,在附注中披露以下有关固定资产的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 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处臵、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臵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臵费用和预计处臵时间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企业通过内部程序决策后执行本办法。上市公司会计、会计估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由其控股股东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十
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前发《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财 2005235 号)、《铁路运输企业高价互换配件管理办法》 (铁财 ?2005?104 号)同时停止执行。前发其他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内容: 1.固定资产分类目录
2.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高价互换配件分类折旧率 3.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 4.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和填制说明
主题词: 分送:财政部、审计署,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 年 03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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