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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证业宣教工作方案

来源:微智科技网
2022年公证业宣教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挖掘公证行业在深入推进___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的做法、经验;展示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进程中取得的成绩;展现公证行业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良好精神风貌,围绕《公证法》颁布六周年来我市公证工作实际。以及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努力为促进公证事业良性循环发展常态化营造良好环境。

二、宣传主题

此次集中宣传活动主题是“创新社会管理·公证与您同行”,主要宣传公证在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及取得的实际成效。具体包括:公证介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基层民主选举等领域情况;公证介入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企业改制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公证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为企业化解风险、参与竞争与合作提供服务的典型事迹;公证维护群体合法权益,为下岗职工、农民工、低收入者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做法、经验;公证行业自身建设举措等。

三、工作措施

按照“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创新宣传载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全方位、多层次地展示我市公证工作成绩及公证行业良好精神风貌。

1.专题汇报交流。主动向、市领导汇报公证工作,邀请市___、市政协委员等视察调研公证工作,争取关心、重视;邀请、、国土、房管、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就服务领域拓展、执

业环境优化等进行座谈;与行风监督员、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进行交流,听取对公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策划节目专栏。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合作,策划专题节目,开设专栏,宣传报道公证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典型人物。

3.开展集中宣传日活动。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于___月___日上午,___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中心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口集中的地方,通过开展现场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编排文艺节目、举办专题讲座、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开展全省统一的“8·28”,公证集中宣传日活动。

4.开展走访活动。___开展公证员回访当事人活动,了解和掌握公证文书使用情况,收集对公证工作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法律帮助。

四、工作要求

l.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要高度重视公证宣传工作,牢固树立宣传意识,自觉增强公证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以《公证法》颁布六周年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公证行业集中宣传活动的___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整合宣传资源,扩大公证宣传覆盖面,确保公证集中宣传活动有声势、有影响。

2.狠抓落实,突出特色。要按照活动要求,切实把握宣传主题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此次公证集中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在完成省厅、市局“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有特色的“自选动作”。要引导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积极主动参与

各项公证宣传活动,全方位展示我市公证工作成绩,进一步鼓舞全行业士气。

3.注重结合,健全机制。要找准公证宣传与业务发展的结合点,大力宣传公证在社会管理中的“过滤器”、“调节器”作用,切实把公证宣传作为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社会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要以此次集中宣传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创新宣构建公证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我市公证事业良性循环发展常态化提供支持。

2022年公证员考评就职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___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第三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___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___、任命。

第二章考核任职条件

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___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考核任职程序

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度考核任职工作启动前,应当根据司法部对考核任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配备方案及发展公证员队伍的实际需求,确定本年度拟按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名额及其分配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方案,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三个月前,将开展考核任职工作方案通知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___,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

第十一条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___的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经任职培训合格后,应当通过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考核任职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___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 (六)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七)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___,出具初审意见,按照当年考核

任职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___意见,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材料,并于___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

(三)、 (四)、 (五)、

(六)项材料,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__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拟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司法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___日内完成___,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___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___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确保考核任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任职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人以欺骗、___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被任命为公证员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的格式文本,由司法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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