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
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 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制办、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解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问:为什么要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答: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四是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
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201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问: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答:公开招聘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选择工作人员。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问:关于聘用合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问:如果事业单位出现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答: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据此,条例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为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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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的期待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立场,对这一条例有不同的期待:公众期待事业单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从此告别退休金由财政负担的现实;事业单位临近退休的人员,希望改革能迟些启动从而赶上吃财政饭的末班车;没编制的职工,期待随着合同制实行能得到和在编人员同等的待遇、同样的发展机会……
今天,我们刊登一位事业单位职工对未来的期待。刊登它,并不意味着编辑部完全认可其观点,但在未来改革路径并不特别明确的当下,任何有关这一话题的思考,都是有价值的;受现实条件制约,他的一些想法短时间内未必能付诸实施,但对更科学、更公平制度思考与追求的价值,将在未来显现。
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实施。本人在事业单位工作二十多年,经历了高校、出版社等多个不同性质的单位。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亲友也不少。对于条例将给自己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不同的人因单位性质(全额拨款还是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年龄、身份(是否在编、职级高低等)等不同而
有不同的判断和期待。比如,全额拨款单位职工,更希望继续吃财政饭而对缴纳养老保险有较强排斥心理,而自收自支单位的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由于担心单位财力无力负担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导致老无所养,更倾向于参加养老保险。
期待能限度实现自己利益,这是人之常情。但对理性的人、理性社会而言,和某个人某一群体的“利”相比,改革更该考量“理”,即在情理、法理上,新的以及接下来的具体改革措施,能否激发更大社会活力,实现社会公平。
亲身经历加上耳闻目睹,自认对于事业单位现状有一定了解和认识,对从哪里改起有一些思考,于是不揣冒昧,就如何落实条例谈些期待。
期待一:进人,让“关系”走开
第: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的人员除外。
在笔者多年事业单位工作经历中,曾经共事的同事很多,绝大多数人比较优秀,少数人的能力不敢恭维。虽然也有特例,但总体而言,靠自己进来的,能力基本靠谱;混饭吃的,多靠这样那样关系进来。
条例第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的人员除外”。其实,条例实施之前,人事也是按照上述标准掌握。三类不需要通过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
员中,国家性安置,主要指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城镇退伍兵等;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的人员标准更明确,数量也更少。但不少事业单位员工恐怕都有类似经历:单位时不时不经招聘新进员工,但并不属于上述几类人,时间长了才知道“特殊身份”。
出现这种情况,板子不该完全打在单位身上。目前下,它也有诸多无奈。如今有了条例这个“尚方宝剑”,它能让失控的权力有所收敛吗?
而在招聘环节,事业单位这些年也丑闻不断:“考前漏题,之女考试得99分”、“违规进人,领导亲属调进系统内”、“内部招聘,只允许职工家属报考”、“因人画像,仅领导千金符合条件”、“擅改规则,陪吃陪唱成面试内容”……公务员招录程序极其严格,笔试成绩进不了面试,权力无从发挥。与之相比,事业单位考试在命题、阅卷等方面宽松一些,有一定的人为操作空间,于是,事业单位成为一些人重点突破的目标。条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招聘程序,但能否让关系完全走开,并不让人特别踏实。
期待二:员工不再分“三六九等”
第12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这一条,曾被媒体解读为事业单位全员聘用时代的到来。其实,事业单位和职工签合同已有多年,但效果并不很理想。
目前事业单位中,人员身份很复杂:有事业编制的人员;没编制但各项待遇与在编人员一视同仁的“内招人员”;聘用人员。干着一样的活儿,聘用人员工作业绩甚至可能更出色,但各方面
待遇却相差甚大。这些年,建立在“人分三六九等”基础上的“同工不同酬”饱受诟病,社会多次呼吁,但改观不大。这些年,我在工作中接触了很多这样的同事。他们优秀、敬业,但收入低、无法评职称等问题,让他们看不到未来。这样的处境,让他们对于单位缺乏归属感,一旦有机会,跳槽毫不犹豫。
新华社日前有关条例实施的报道中提到某报社员工庆华。作为工作5年多的单位的聘用员工,她对同工不同酬问题严重程度体会颇深,“身边的一些有事业编的员工,都不怎么干活,工资待遇比我们高出一倍多。而报社冲在一线的员工都是我们这些合同工,每天都在拼命工作,还总被领导吆三喝四,担心一不小心饭碗被抢或砸了。想想都心酸。”
条例会让不同“身份”的人员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吗?一定时间内,差别或许难以完全避免,但可以预见的是,差别会越来越小。在这个问题上,社会须有这样的共识:只要还有“身份”,只要“身份”导致的差别仍在,事业单位改革就难言彻底成功。
期待三:职代会成职工参与管理主渠道
第4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对一个单位来说,职工是单位的主人。主人有各种权利,其中,在和单位就人事管理发生的关系中,职工除了是被管理对象,也是制定和修改相关的参与者。对于他们的意见,单位必须尊重、吸纳。
在参与途径上,之前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为“人事管理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最终通过的条例,用“职工代表大会”取代了“工作人员代表大会”,并用更宽泛的“其他形式”取代了“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条例用“职工代表大会”取代征求意见稿中的“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是否意味着事业单位将步企业后尘?对此,我不想妄加判断。但很多事业单位目前并未有常设的“职工代表大会”,却是现实。
虽然条例同时规定了“其他形式”,但既然职工代表大会是条例明确的方式,那么,它无疑应该成为职工发表意见的首选方式。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选举,他们的意见更能代表职工内心真实想法,这也决定了这种方式的有效性。
您所在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吗?如果暂时没有,有成立的打算吗?
期待四:公平的上升渠道
第2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希望寻求一个更大平台发挥自己才能,是个人进步的动力,也是社会前行的动力所在。但职位有限决定了,想往高处走的人多,最终能走上去的却是少数。那么,谁上去呢?条例确立的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这是符合现实的选择。
原则性规定的优点,是让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特点有更大灵活性,但太过灵活怎么办都符合原则,就可能演化成随意。如何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需要相对具体理念和规定。
条例征求意见稿曾在第15条规定,“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由于它并未对岗位做限定,可以理解为单位所有岗位包括各层级领导,均需通过竞聘方式产生人选。该条最终未被保留,或考虑到现实中“一刀切”竞聘的难度。不过,该精神毕竟得到部分立法者的认同。竞聘,仍应是产生岗位人选的重要方式。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前三个可以通过程序保障而实现,关键是“择优”。不同的人,“优”的标准不一样,所以,由谁择优,结果可能会不一样。实践中,上级择优最常见,也无可非议。需要考量的是:职工有无择优权力?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没有疑问,但现实中却一直未能很好解决。
2001年3月22日《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北京第67中学教师选校长事件。教师们希望有一个年富力强的带头人把学校带出困境,而海淀区教工委宣布的新校长人选和他们希望的相距甚远。教师认为,组织上没有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希望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方式,自己选择“当家人”。教工委顺应,反映的“民选”校长产生。当时有媒体评论乐观地认为,民选方式或更多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但十几年过去,未见更多类似报道。
组织选拔和民选方式各有优劣,作为前种方式的补充,民选不妨在事业单位一试。
期待五:社会保险问题早有定论
第35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事业编制人员7月起缴养老保险”,这是条例实施的看点。虽然有关部门出来“辟谣”称系“误读”,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畴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悬念是:养老保险是只针对新员工,还是老员工也不例外?从改革彻底性来说,所有事业单位人员都纳入进来,然而,由于多年未参加保险“欠账”太多,补缴保险的钱无论财政还是事业单位自身,恐怕都很难筹集。
对于参加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职工态度不一。临近退休的人希望维持现状,因为事业单位退休比从社保机构拿钱要高出不少。为此,一些人甚至不惜提前退休。而年轻一些的职工,则希望该尽快实行。目前,事业单位人员,无论干多少年,只要离开事业单位,养老权益马上“归零”。由于没有养老保险账户,即使个人想补缴也无法实现。养老的后顾之忧,让一些在事业单位感觉憋闷想出去透口气的人,不敢轻易迈出辞职这一步。
单位多年脱离养老保险的原因很多,我不想对此作出评价,只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说法。
201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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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这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规,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
实施公开招聘
条例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解读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了事业单位招聘中因人设岗的所谓“萝卜招聘”、“内部招聘”,引起广泛关注,受到强烈谴责。今年3月,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通报了湖南省严肃查处的江永县少数领导干部子女亲属违规调入事业单位案,当事人受到了党纪和行政处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早有规定。2005年11月,原人事部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宣布,截至2012年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
“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部门规定上升为行规,有利于这项工作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从而有效杜绝事业单位违规招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负责人说。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公开招聘漏洞频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监督缺位,导致个别领导干部用权力破坏公开、平等的人事制度。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王晓初指出,门要切实发挥好督导员、裁判员的作用,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规操作、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规范聘用合同
条例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解读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由以前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原人事部发布的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条例并没有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行分类,而是统一规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3年。
“前程无忧”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指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无固定期限的。她说:“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
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订立比较长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科学研究、公益服务等事业的延续性,建立起比较稳定的人才队伍。 ”
条例对签订长期合同也作出新规定。按照以往,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条例去掉了这一条,只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可以签订这样的长期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
条例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再次从法律层次发出信号,事业单位医疗和养老保险“并轨”已箭在弦上。
目前,在多地进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展并不顺利,企业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较大,因此广受诟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胡晓义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规划,遵循市场化原则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今年以来,一系列举措的出台预示着这项改革的有效推进。年初,印发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这项改革的时间表。
工资增长机制
条例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解读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始于2006年,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近几年,我国进行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这项改革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开展,如今各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已基本兑现到位。
“目前事业单位制定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只是改革迈出的一步,更艰难的改革,是在不同地区、行业间以及不同资金来源的事业单位间,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何凤秋说。
她认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改革将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推进。条例所说的工资增长机制,应当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定期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而对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则应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回归到公务员队伍管理,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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