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的程序
公共的制定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有相对规范的程序,一般包括问题的确认与界定、规划、合法化等步骤,每个步骤又包含一些不同的具体环节。
(一)问题的确认与界定
这是制定过程的起点。一般来说,公共总是针对特定的公共问题——或者已经发生,或者处于潜在状态。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意识到这个问题之后,应当通过一定的方法(如调查、分析)对问题的性质、类型、影响范围、原因等进行研究,从而对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在确定该问题需要通过措施加以解决后,便应当将问题纳入公共部门的议程,即排上诀策部门近期打算通过手段予以解决的问题的计划表。于是,这个公共问题便成为了一个问题。
一个公共问题能否进入议程成为问题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该问题本身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2)有关政治组织和利益集团的活动强度;
(3)部门是否有健全的问题察觉机制,包括负责情报和信息搜集与报告、调查研究等的机构和相应的制度;
(4)大众传播媒体的宣传力度。其中,对公共问题能否进入议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一般而论,政治领袖、政党和利益集团、代表、大众传媒、研究机构、
机关、偶然性的危机或特殊事件等因素都会影响公共问题的确认。
(二)规划
规划也称拟定,是指决策机关为解决某个问题而提出一系列备选的方案或计划,并在比较评价的基础上作出抉择的过程。
规划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目标的确定、方案的设计、方案的评价与择优。方案可行性论证。
1.目标的确定
目标是制定者希望通过实施所要达到的效果。它不仅是方案设计和择优的基础,同时也是执行的指导方针,并为评价提供了标准。因此,确定目标在制定过程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根据目标所着眼的时间范围,目标可分为长远目标、近期目标以及中长期、中短期目标;根据目标所服务的地域或空间范围,目标可分为全局性目标和局部性目标;根据目标的重要性,目标可分为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等。
需要注意的是,目标不同于制定和实施一项的目的。后者比较笼统、宏观,体现了决策者制定一项的基本宗旨和终极性的意图,而目标比较直接、具体。
确立适当的目标对于一项公共的成功至关重要。但是,目标的确定并不那么简单。一般来说,一个好的目标需要具备以下特征:
(1)具体性。目标应该具体明确,否则方案的拟定就没有根据。一是目标的语言表达必须明确、具体、清晰,内涵不能有歧义,外延要界定清楚;二是目标应包括实现目标的明确的时间期限;三是在很多时候,目标应该是可以用相应指标加以测度和衡量的。
(2)针对性。目标必须针对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而不能笼统地针对与之相关的一类问题。例如,城市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的,其目标不能笼统地界定为改善空气质量,而应以减少工业企业污染排放量为目标。
(3)可行性。目标的可行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目标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可接受性。如果一项的目标不能被执政党或执政主体所接受,或者不能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同,那么,即使它再好,也不能作为目标。二是目标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即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通过一定的措施,能否实现该目标。
(4)协调性。由于问题一般都是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问题,因此目标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个目标的有机组合。所谓目标的协调性,就是指多个目标之间要一致,不能相互矛盾或在执行中相互牵制。对于相互冲突的多个目标,制定者必须选择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此外,一项的目标不能与现有的其他的目标相冲突,不能与处于上位的原则或精神相背离,这也是目标协调性的体现。
2.方案的设计
方案的设计就是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运用各种方法,设计出一系列可供选择的方案。这是制定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一般来说,方案的设计要遵循三个原则:
(1)方案要具有多样性。就是说,在设计方案时,一般不能只提出一套方案,而是要提出多套方案供决策者比较选择。因为在实践中,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很难提出一套从各种角度衡量都十全十美、大家一致认可的方案。只有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多种不同的方案,才有利于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选择,从而有利于的优化。
(2)方案要满足整体上的完备性和个体之间的互斥性。所谓整体上的完备性,是指应尽可能把所有的备选方案全部提出来,以避免好的方案被遗漏。所谓个体之间的互斥性,是指所提出的各个不同的备选方案之间必须相互排斥,不能彼此包含、交叉,从而有利于对方案进行比较选择。
(3)方案的设计要具有创造性。在设计方案时,一味抄袭以前成功的或者生搬硬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是一大忌讳。因为随着时间和空间的改变,成功的经验未必还适用。即使清形相近,也需要在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发挥创适性,寻求具有独创性的方案。这样做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为了尽可能找到更好的方案。
3.的评价与择优
评价与择优是根据特定的标准,通过系统的分析和比较,对所有的备选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价,从中选出一个最优的或最满意的方案或方案组合作为最终的活动。评价和择优有多方面的标准。从可能产生的效果方面,可采用有效性、效率、公平性等标准;从可行性方面,有政治可接受性、社会可接受性、经济可承受性、技术可行性等标准。还可根据方案可能产生的外部影响、带有多大的风险等标准对方案进行评价和择优。采用的标准不同,评价和选择的结果可能不一样。因此,决策者应当根据所面临的具体情况对评价标准进行取舍。
4.方案可行性论证
方案可行性论证,就是围绕目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所选择的方案是否可行的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有些时候,方案可行性论证与的评价和择优是合二为一的,也就是说,在的评价和择优的过程中,就对各个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因而在确定了方案后,不必再进行可行性论证。但是,在制定一些影响大、重要性高的时,为谨慎起见,在选择了方案之后,还要进一步对其可行性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
(三)合法化
在程序上,合法化是指方案上升为法律或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它由国家有关政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与审查活动所构成。合法化使获得了法律的保护,具有了强制力,为的执行提供了条件。
合法化包括内容的合法化和决策过程的合法化两方面。
内容的合法化,主要指决策者所选择的在内容上不能与既定的和法律相抵触,必须合乎有关法律的原则甚至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内容的合法化要求所制定的与既定的法律相一致。在现实中所出现的许多相互矛盾、扯皮等问题都与内容的非合法化有关,因此,有必要重视对内容的合祛性审查。内容的合法化是有效执行的基础。
决策过程的合法化,主要指制定过程应合乎法定的程序要求。程序合法化既是合法化的保证,又是能够顺利执行的前提。
合法化主要有三种途径:
1.的法律化
的法律化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将经过实践检验、成熟、稳定的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也称为立法。具体地说,就是立法机关把需要法律化的上升为法律,享有委托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职权及委托立法机把一些重要的转化为各种行政立法。它实际上是一种立法过程,是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由法定的权力机关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从范围来看,并不是所有的都需要法律化。法律化的基本条件是: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应上升为法律,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应上升为法律,成功的成熟的才能上升为法律。从制定过程本身来看,作为合法化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化是将有关转变为更具有强制力和普适性的法律的过程。
2.权力机关的批准
有些公共不具备上升为法律的条件,但是在一定时期内十分重要,因而在方案选定后需要得到法定权力机关的批准方可付诸实施,这是合法化的第二种途径。例如,我国及部委制定的一些重大在正式出台前需要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部委制定的有些需要得到的批准才能正式生效。
3.有关部门的审查
还有一些公共在正式出台前虽然不需要经过具有法定权力机关的批准,但需要通
过得到法律授权的有关部门的审查。这是合法化的又一种途径。例如,很多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来决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与合法性,我国的法制办(局)也具有对同级部门制定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职能。
合法化是一个对制定行为实施法制监付和制约从而实现优化的过程,是以一系列严格、科学的法定程序对法案不断纠错、修正、丰富、补充的过程,也是一个对不良进行过滤、淘汰,避免相互冲突的过程。在管理的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