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考勤与休假制度
总则
为了保障我机构社工的正当权益,规范社工的考勤和请假休假,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结合******社工服务中心与**街道***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的全体社工。
机构的综合部是考勤的归口管理负责部门,负责全体社工考勤表的收集和汇总;不定期检查社工的考勤情况;按规定审批社工的休假;对违反本制度的社工提出惩处意见.
社工的考勤按日进行,月末汇总,并由综合部定期向社工公布。
出勤
1.本机构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时,用餐及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如有另外规定,社工须严格遵循其规定.
2.社工严格实行考勤制度,上岗社工须严格遵循用人单位的纪律,上下班准时、不早退、不迟到。
3.机构定期举行分享会、专业培训和其他活动,社工须按时参加。但须事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并取得理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按请假流程提交请假申请表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4.社工在享受国家法定假期时(如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必须按相关流程报机构及用人单位批准,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矿工: 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到岗者; 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岗位者;
无故缺席本机构月例会或培训活动者。
6.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劳动法规定的相关休假日为带薪节假日,具体休假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安排或者发布通知为准。
休假
社工因事、病、婚、生育、工伤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相关人员批准移交工作后,方可准假.有关休假申请手续规定如下:
1.非紧急情况下,社工须提前向机构领取或在机构的网站下载并填写《请假/休假申请表》(见附表一),注明休假种类、休假时间,经用人单位领导签字和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交接完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请假/休假申请表》交由督导助理临时保管,督导助理须于月底前将所有《请假/休假申请表》交回机构综合部汇总及备案。
2.因情况紧急事先无法办理休假手续的,须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形式联系督导助理报备,以便做好后续工作安排,并于事后补办休假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当月月底。
3.休假批准权限
一天之内的请假须经督导助理的批准,一至三天需综合部批准,三天至七天需机构主任批准,七天以上需总干事批准;请假逐级向上申请批准。综合部对社工的各种休假情况做详细的记录及备案,较长假期须预留一定时间来安排工作交接,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事假
(1)按本休假制度相关流程办理休假手续.
(2)原则上每次请事假不得连续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超过16天。 (3)事假期间不带薪,按日计扣除工资。 5.病假
(1)社工请病假,应当提交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情记录和医药药费单。如未能提供有效医院证明,将按事假处理.
(2)病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当月病假扣款后工资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的,则按最低保障工资发放当月工资。
(3)病假时间不须用加班时间来冲抵。 6.工伤假
工伤事故休假及其方式,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7.婚假
(1)婚假为带薪假,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2)休假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便查验及存档备查。
(3)法定适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享有3个工作日的婚假;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则可享有13个工作日的婚假.
(4)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享用;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休完假期,经总干事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享用。
8.产假
(1)产假期间正常发放薪酬,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休产假须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查验和存档备查。
(3)女同事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育一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4)产假为日历天数,遇节假日不顺延.
(5)女同事怀孕流产时,视不同情况根据医院证明给与相应的产假15至45天.
(6)女同事在婴儿出生一周岁内,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一次使用,不能存休。
(7)男同事在妻子晚育且生育第一胎的情况下陪产假为10天,陪产假应在婴儿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休完,不延期。
9.丧假
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享有3个工作日的丧假,休假期间视作正常出勤计薪.
10.年假
员工在本机构工作满一定年限,可享受不同长度的年休假期。休年假期间正常发放薪酬。
(1)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若应工作需要,要求员工不休年假的,机构按照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员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
(3)年假不可与国庆、元旦及春节长假连休,一次休年假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每年的年假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休完上年度的全部年假,未用完的年假将视为自动放弃.
(5)员工离职时,未休完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要求机构折现补偿。 (6)兼职人员和实习人员不享受年假. (7)年假可优先冲抵事假。
(8)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①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1.销假
结束假期,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加班与换休
1.加班
(1)为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应控制加班时间。当日工作应尽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若由于实际工作的需要,晚上安排工作或者给工作日安排工作1小时以上算作加班。
(2)因机构原因的工作安排需要加班者,依实际情况,应至少提前半天填好《加班单》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以加班。确认后《加班单》交由督导助理保管。
(3)因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加班者,依实际情况,填写《加班单》交用工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交督导助理。若用人单位决定支付加班补贴,则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加班单上注明,由用人单位按其制度支付加班补贴.
(4)机构加班时间计算方法:
周一至周五:1小时实际加班时间=1.5小时正常工作时间 周六至周日:1小时实际加班时间=2小时正常工作时间
法定节假日:1小时实际加班时间=3小时正常工作时间
加班时间可以兑现加班费,也可以换休,具体换休办法以换休条款中规定为准.
2.换休
(1)员工的加班时间一般安排换休。
(2)加班和换休时间可以累积,但除特殊原因一个月换休不能超过5天或40个工作时,春节休假不能超过3天或24小时。在提出要求换休的休假情况下,需将相应的《加班单》原件贴置于《休假单》背后。
(3)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时间不得安排补休.
(4)《加班单》和《休假单》须妥善保管,若有遗失的情况,且用人单位因实际原因不予补办,则此实际加班时间或休假时间不被承认。
(5)督导助理在换休的《休假单》上签字,也即表示有收到相应的《加班单》原件。每月末督导助理将所有社工的《加班单》和《休假单》交到综合部.
(6)换休以一个季度为周期,本季度的加班时间不可累积到下一个季度。
惩处
1.迟到或早退一次(每次以30分钟为上限),给予通报批评,扣罚30元/次
2.迟到或早退两次者(每次以30分钟为上限)或迟到早退一次达半小时及以上者,均按旷工半天处理。
3.累积矿工一天及以上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旷工一天,扣发日工资的200%;
(2)旷工两天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两天工资的200%; (3)当月累积旷工三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岗位协调
(1) 在岗社工提出离职申请,机构将派遣其他合适的社工补充,保证所需岗位不空缺。
(2) 在岗社工因请假而造成岗位暂时空缺,机构将派遣其他专业人员去临时协助该岗位的工作,保证该岗位工作不中断。
(3) 用人单位临时需要增加相关社工人手时,机构经过评估可以派遣符
合用人单位要求的相应专业人员来满足用人单位的临时需求。
社工外出工作、参加督导、外展、培训等情况说明
1.外出工作:
工作期间社工需要外出做家访、进行个案辅导、开展小组工作以及举行社区活动的,应先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经同意,并协调好本岗位的工作安排.外出时,要严格按用人单位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参加督导:
社工应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征得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并安排好当天的工作.
3.外展:
机构鼓励社工开展适当的外展活动,以提高社工的实务能力。但是,社工要事先与用人单位协调,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以不影响其岗位工作为前提。
4.培训:
机构会定期为社工安排相关的培训活动,以此提升社工专业知识与自我建设能力,培训计划和时间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取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附则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社工服务中心所有。 附表一
*****社工服务中心社工请假/休假申请表
姓名 编号 用人单位 岗位 天数 请假/休假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事由类别:①事假 ②病假 ③婚假 ④丧假 ⑤产假 ⑥哺育假 ⑦工伤假 ⑧探亲假 ⑨其他 (注意:在请假类别的序号打“√”) 请假事由说明: 用人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机构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