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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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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O1月 西部皮革 文化与探索 网络预约出租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何鞠师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500) 摘要: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并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成为大众出行首选,但 在广受大众追捧的同时也引发了以下一系列的问题。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不管是乘客还是第三人等遭受损害,其请求侵 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若存在多个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其责任承担形式又是怎样?因此,本文旨在讨论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侵权责任形态中网约车平台和驾驶者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 关键词:侵权责任形态;责任分担;网约车 Study on Tort Liabilitv 0f Tailored Taxi Abstract:Rencenfly,the tailored taxi form comes to us,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our life,With the popularity raising,series of problems appeared.In a traffic accident,if passengers or third persons suffered damages,who takes the responsibility?If there are joint? torfeasors,how to distibutre their responsbilities?Therefore,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discuss the form of the responsibility between the network platform and the driver in the infringement liability of traffic accidents. Key words:The Form of Tort Liability、Infringement Liability、Tailored Taxi 中图分类号:0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7)O2—0219—02 1 网约车平台的身份属性是信息中介还是承运人? 关系,网约车平台处于承运人地位,这一类型的网约车平台属性比 较清晰无较大争议。另一种是以滴滴、优步为代表,此种类型中,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者间签订的是居间合同,并且平台在与乘客签订 的网络服务协议中明确的将自己责任排除在外,如滴滴专车的使用 属于一种新兴产物的网约车身份属性一直尚有争议,在刚出台 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性,并将网约车平台确立为承运人。但部分网 约车平台负责人并不认可这一身份属性的定位,认为其只是一个信 息中介,他们与网约车驾驶者签订的是居间合同,由网约车平台为 驾驶者提供订立运输合同的媒介服务或者机会,驾驶者向其支付报 酬。因此,在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时,其不承担责任,只有在 违反居间合同信息服务时才承担责任。 1.1 以服务协议来支撑网约车平台信息中介身份的不合理性 条款规定,滴滴出行平台请求的租车服务/驾驶服务的质量完全是 租车服务供应商及/或驾驶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租车驾驶服务供 应商提供的服务或者供应商相关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滴滴平台都不 会承担责任 。这一类型的网约车平台认为其只是充当着信息中介 的角色而不应该是办法所规定的属于承运人。 有的学者指出部分网约车平台将其自己定性为信息中介以逃避 对责任的承担明显是与其现实经营模式相背离的。 网约车交易过程 主要是由乘客向平台发出乘车需求,平台将乘客的乘车需求发布出 部分网约车平台定性其为信息中介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其与驾驶 者以及乘客签署的“四方协议”,在此协议下,驾驶者通过平台与 其指定的车辆租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平台代替乘客向车辆租赁 公司承租车辆,向劳务派遣公司雇佣代驾司机。但实际上,笔者认 为网约车平台在整个网约车交易中起着主导地位,甚至可以说是操 纵着整个交易过程,包括对交易价格的制定、交易模式选择、与驾 来,或是由驾驶者抢单或是由平台直接分配。在整个过程中,我们 不难看出乘客甚至是驾驶者的选择权极其受到平台的。首先, 乘客只能对上车地点目的地以及上车时间进行选择,而对于具体由 那辆车或者驾驶员来进行服务等均无法选择,而相同的,驾驶者也 无法进行相关选择,均有平台予以控制。其次,关于行程的价格以 驶者利润的分配模式等等。既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占主导地位,有 着很大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有相应的义务,但平台却将很多应有的 义务排除在外,特别是对乘客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也用相关服务协 议排除在外,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因此,其以四方协议的方式只是 规避其作为承运人事实而应担责的方式,并不是来支撑起作为信息 中介的基础。 1.2 网约车平台身份属性应是承运人 及价格构成也是由平台予以确定,驾驶者并无任何价格制定参与 权,并且乘客支付行程费用是向平台支付,然后再由平台与驾驶者 结算,而且关于分配标准也均是由平台决定。因此,笔者认为平台 在整个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其将自己的地位定性为信息中介而来 避免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应根据网约车的现实经营模式以 及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所处地位将网约车平台定性为承运人。 2如何看待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责任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从表面上来 此条规定解决了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但实 际上该规定不仅遗漏掉了对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到损 害时的责任分担机制,并且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无法得到良好 不同的网约车类型,平台与驾驶者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从 而导致网约车平台身份属性有较大的争议。目前网约车的类型主要 有两种,一种是以神州专车为代表,该类型的网约车平台与用户也 就是乘客成立的是承运合同,这种类型主要由网约车平台指派驾驶 者进行工作,驾驶者是网约车平台的雇员,平台与驾驶者间是雇佣 作者简介:何鞠师(1994一),女,土家,重庆,法律硕士,云南民族大学。 2l9 文化与探索 西部皮革 2017年01月 的适用。 加上驾驶者个人的保障能力也远远小于网约车平台,导致受害人的 赔偿请求权处于一个不确定状态。因此,在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下的 平台与驾驶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应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 支持这种观 杨立新教授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侵权责任形态分为 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 那么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侵权责任形态 是何种?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责任分担形态 呢?笔者认为应从实际出发,通过分析平台与驾驶者间的利益分配 以及主导地位大小来确立责任分担形态。 在侵权法原理的要求下,机动车的替代责任要考察承担责任的 点的学者认为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首先由保险支付,在责任 保险无法填补的范围内,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既可以指向承运人也 可以指向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平台向受害者赔付后可向驾驶者进 行追偿。 笔者比较赞同此观点,因为这样的责任分担形态可以降低受害 主体要看致害人和责任承担者有无特定事实和合同关系,责任承担 者是否向致害人支付报酬,该致害活动是否受责任承担者指示监督 或者约束等,以及致害行为发生时是否处在执行职务之中。@最高人 人的求偿成本,无论是第三人还是乘客受到损害,适用此种责任分 担形态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范围的保障。并且也能加大对平 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 以 台的监管力度,平台的责任严格性直接会使平台在驾驶者选择以及 车辆选择上提高安全系数,以保障乘客以及第三人的安全。再且由 于平台的性质导致其基础实力远远大于驾驶者,因此其对于赔偿后 的风险抵消能力也较大,使得整个运营模式能够有效继续下去。这 样的责任分担形态在对各方当事人公平的基础上还能够非常有效促 进网约车今后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乘客的 利益。 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是指向雇主 的,不能直接向致害行为人机动车驾驶人。而承担替代责任的雇主 在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也就是其雇员进行追偿,但这个追偿的法律 关系和之前雇主向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替代责任是一种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的侵权责任形态,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责任实质上就是替代责任, 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其行为主体是网约车驾驶者,责任主 注释: 体是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平台承担的是作为网约车驾驶者的替代责 任,但这种网约车平台的替代责任前提是网约车平台雇佣网约车驾 驶者为其完成劳动内容,当网约车驾驶者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或 者财产损害,由网约车平台来承担责任。平台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 ①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 颁布,自2016年l1月1日起施行. 滴滴专车使用条款. ③④刘明.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财经法学,2016年第 5期. 真正侵害人即网约车驾驶者追偿。在分析此种侵权责任形态时,要 首先考虑平台并没有侵害的意图,并且也没有侵害行为。平台与驾 驶者有特定的关系即雇佣关系存在,并且平台承担替代责任的基础 是其鉴于此关系之上在管理或者是聘选驾驶者上有一定的过错。在 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时,由平台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受 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平台而并非驾驶者。但部分网约车平台 与驾驶者并没有特定的雇佣关系存在,这一点笔者已在上述关于平 台身份属性定位部分提到,那么在此情况下连机动车替代责任的前 杨立新.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形态.河北学刊,2009 年第3期. ( 杨立新.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形态.河北学刊,2009 年第3期. 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侵权行为 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提都不能构成,如何能确定平台承担替代责任呢?办法第十六条在 此种情况下是明显与网约车的法律性质相冲突的,那么如何解决这 ⑦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 承担赔偿责任”. 个矛盾,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者间的责任分担机制 ⑧刘明.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财经法学,2016年第 5期. 部分的网约车平台与驾驶者两者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侵权责任 分担形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网约车平台承担用 人单位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部分网约车平台与驾驶者则没有劳动 合同关系,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那么这种情况 下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分担?有的学者认为此种类型下的网约车是驾 驶者自己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机动车保有人驾驶自己保有的机 动车。此种类型下乘客是与驾驶者订立的是运输合同,若发生交通 事故侵权则应由司机自行承担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自己责任。笔 者认为这样的责任分担肯定是不妥的,此种类型下的责任分担,无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2. [2] 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 [3] 候国跃.输血感染损害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社会科学, 2014,2. [4] 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法学家,2009,5. [5] 刘明.网络预约出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财经法学, 2016,5. 疑加大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难度,使得受害人的权益无法 保障。因为受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由于驾驶者个人赔偿能力 远远小于网约车平台的赔偿能力,会导致受害人赔偿请求不能。再 [6] 杨立新.中国侵权法应当如何规定侵权责任形态.法律适 用,2008,8. [7] 杨立新.论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形态.河北学刊,2009,3.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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