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微智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煤矿“有疑必探”规定

煤矿“有疑必探”规定

来源:微智科技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为防止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2条 “有掘必探”是指对掘进工作面前方、侧帮及顶、底板一定范围内,在掘进之前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进行超前探测,查明老空积水、构造导水等情况;“有疑必钻”是指对掘进工作面前方尚未确定的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以查明原因及性质。 第3条 实施“有掘必探、有疑必钻”是对《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深化和加强,是有效消除矿井各类水害威胁,防止无预报、无计划揭露老空水、导水构造等造成水害事故的根本措施,是确保安全掘进的重要保障。 第4条 未探测清楚掘进工作面前方水害情况,严禁进行掘进作业。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5条 探测工作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和“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优先物探工作,有针对性的采取钻探手段。

第6条 在生产作业计划、采掘衔接安排中必须首先考虑“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合理安排探掘衔接,确保探掘循环作业正常、有序。

第7条 “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必须作为掘进作业的一道工序,纳入掘进作业规程,认真落实。

第 由于专业探放水队伍刚刚成立,需加强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培训后达到 “专业化、科学化、系统化、过程化、个性化”五化要求的专业探放水队伍,严格落实“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

第9条 探掘循环作业坚持“通知单”制度,即:严格执行“停掘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由地质科负责签发。

第10条 每次探测必须编制探测设计和探测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地质副总及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11条 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或接近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区域,探放水设计及措施必须实行“五人审批制”,即所在单位总工、矿长、集团公司地质、地质副总、总工程师签字,并存档。

第三章 技术规定

第12条 地测科应根据掘进工作面所处水文地质条件的不同位置采取针对性的“有掘必探、有疑必钻”措施。

第13条 掘进工作面超前物探采用瞬变电磁法超前物探,采取培训学习、技术服务,逐步实现由地测科、本矿探放水队伍对井下各采掘进工作面的超前物探。 第14条 生产矿井具体要求

带压掘进工作面掘进前首先采用物探方法进行超前探测,每次超前探测距离应在80米以上,掘进距离控制在60米,保留20米的超前距离。在物探探测出异常情况时,必须采用钻探对异常区进行打钻验证,要按照霍煤电地字[2010]368号《霍州煤电集团公司井下探放水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要求执行。

第15条 煤层中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除正常探测掘进前进方向外,还必须能分别控制巷道的顶板和底板,巷道两侧帮各20米。

第16条 预计开掘巷道前方有断层或陷落柱时,在距构造30米时停止掘进,采用钻探或物探确定掘进面前方构造及其导水性,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常掘进。 第17条 探放水钻孔可兼做瓦斯抽放孔,但瓦斯抽放孔不可替代探放水钻孔。 第1 采用物探超前探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物探工作必须编制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并经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探测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物探成果报告,并通过评审、验收。工程验证后及时进行评价、总结。确保物探方案合理、施工安全、验证总结及时。

⑵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在设计前必须首先进行地面物探工作,查清井下煤层赋存、构造分布、发育、含水层富水性、采空区及积水等情况。

⑶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采用多种物探手段,查清工作面内部的隐患构造、顶底板富水性、构造导水性等情况,方可通过地测防治水验收。

⑷掘进工作面按照“有掘必探”的要求,优先采用物探手段,对掘进前方、侧帮、顶底板范围内的构造及导水性、采空区等情况进行超前探测。

⑸对于受水害和小煤窑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采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手段进行双重探测,互相验证。

⑺物探成果必须经过验证,必要时要采取钻探、巷探等多种方法加以验证,以便于物探工作总结提高。

⑻要选择适宜的物探方法,创造符合物探工作要求的环境,减少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提高物探准确率。

⑼物探工作点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9条 采用钻探超前探测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生产矿井至少保证有3台探水钻机。

⑵凡在物探成果中显示有异常的地方均要进行钻探验证工作,钻孔的布置要视异常区的情况而定。对地质构造和地质异常区,通过钻探验证,以确定构造的性质、发育范围及富水性。

⑶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打钻探水时,包括工作面上覆及本煤层周边采空区积水探放,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根据设计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数量。 ⑷超前钻探钻机可选用防爆液压钻机或岩石钻机;井下探放水必须选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⑸每次打钻后,跟班人员都要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出水异常、气体变化异常,都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钻探人员要做好钻探记录,建立台帐,不得弄虚作假。

⑹严格执行《霍州煤电集团公司探放水业务管理程序》和《霍州煤电集团公司井下探放水技术管理实施细则》(霍煤电地字[2010]368号)的有关要求进行探放水作业。 第20条 其它技术规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21条 矿长是落实“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地质副总(地质科长)是“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22条 地质科负责超前探测的管理及评价工作,生产科负责协调与计划下达,安全科负责监督和验收。

第23条 超前探测工作必须由专业探放水队伍按设计进行,严禁采掘队伍自行组织,使用煤电钻探测。

第24条 探放水队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职培训,熟悉本工种技术规定、安全措施等,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25条 探测作业必须规范小班管理,详细记录原始资料,记录要真实反映超前探测情况,做到全面、准确、详细和整洁,记录需经当班班长审核并签字。

第26条 必须做到班班汇报,实行“三级汇报制”,即探放水施工每个班要将工作情况向队组进行汇报,队组要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要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进行汇报。总调度室定期向总经理、分管领导汇报。

第27条 必须规范现场验收。施工验收执行“五人验收制”即:每个班的施工验收员、小队长、跟班队干、现场跟班人员及地质科负责人,五人签字验收。内容除探测现场验收外,还应包括每班所填写汇报的全部内容及记录、台帐,每个探测工程结束后提交的成果资料等,如实填写验收报告。所有资料存档备案,做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2 待整个探测工程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测报告或总结,包括物探异常区的范围、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有关钻孔资料等,所有资料应移交地质科一份,存档备案。

第五章 考核奖罚

为全面贯彻落实“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强化管理考核,集团公司成立“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领导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 安全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成 员:地测科 生产科 调度室 安全科 机电科等部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 主 任:地测科科长(兼)

办公室职责:负责矿井“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的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考核。 工作考核:

1、矿井“有掘必探、有疑必钻”工作领导组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实行科、队、组三级考核制度,每月底向地测科报送本月探测报表及资料,由地测科负责整理、汇总。 2、原煤事业部每月将拿出专项资金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对完成探放水工程的单位进行2000~5000元奖励,对负责人进行200~500元奖励。对未按规定完成的单位处罚2000~5000元,对负责人处罚200~300元,对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事故分析结果进行处罚。

附“有掘必探、有疑必钻” 管理要求

附“有掘必探、有疑必钻” 管理要求

序号

责任单位

完成情况

项目 考核内容 责任人

1、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疑必钻”措施。

探放水探放水队队

队长

2、有物探或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

措施,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符合技术要求及相关规定; 3、有停掘通知单或允许掘进通知单,循环作业,程序合理,签字齐全。

地测科科

地测科

地测科科

地测科

长 生产科科

生产科

长 机电科科

机电科

长 调度室 调度主任 地测科科

地测科

4、月度采掘计划及时下达

一 技术管理

5、探放水设备完好、正常使用

6、探放水工程生产组织协调

7、各采掘工作面超前物探落实到位

探放水队

探放水队

1、现场严格按物探或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有变动探放水探放队技及时修改设计,及时审批。

术员

安全科科

安全科

2、现场作业人员规范操作,有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二 现场落实

探放水队

探放水队队长

地测科

3、现场各工种人员齐全,跟班人员齐全,验收人员齐全。

探放水地测科长 队

钻探验收情况

三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井下探放水技术管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地测科 总工程师

安全科 地质副总

地测科科

长 安全科科

长 机电科科

长 调度主任 探放队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