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编制部门 批准人 文件编号 起草人 JK-ZD-018 审核人 2015.6.1 批准日期 2015.6.1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 版本号 第1版 1.目的: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加强售后服务管理,
规范药品召回管理。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召回管理
办法》。
3、范围:因质量原因不合格或其他不宜临床使用(紧急报道的药品
不良反应而要求临床停用的)的药品的市场召回过程管理。 4、责任:药店负责人、质量管理员。 5、内容:
5.1、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
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行为。
5.2、药品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
能造成然危害的,包括:
5.2.1、药品分析测试结果异常,已经或者对患者产生危害的; 5.2.2、集中出现药品不良事件的;
5.2.3、药品生产过程不符合药品GMP要求,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
的;
5.2.4、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或者设计印制存在缺陷,影响用药
安全的;
5.2.5、因安全原因撤市,需要收回已上市销售药品的; 5.2.6、其他原因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 5.3、药品召回的级别 5.3.1、一级召回
5.3.1.1、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
5.3.1.2、药品存在质量缺陷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的信誉或经济利益
造成损失。 5.3.2、二级召回
5.3.2.1、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损害; 5.3.2.2、药品存在质量缺陷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的信誉或经济利益
造成损失。 5.3.3、三级召回
5.3.3.1、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损害;
5.3.3.2、药品存在质量缺陷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的信誉或经济利益
造成损失。 5.4、药品召回的时限
5.4.1、一级召回时限应在24小时以内全面展开药品召回工作。 5.4.2、二级召回时限应在48小时以内全面展开药品召回工作。 5.4.3、三级召回时限应在72小时以内全面展开药品召回工作。 5.5、药品召回组织机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的药品
召回管理办法要求及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成立企业药品召回组织机构。各岗位应根据具体分工安排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药品的召回工作。
5.6、质量管理员应当及时收集药品的质量信息公告,并协助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履行经营产品相关召回义务;
5.7、当药店发现有问题的药品经营产品,应在24小时内向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汇报,以确定是否实施召回;
5. 8、营业员应根据质量管理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销售记录,配
合实施产品的追踪和售后服务,保留产品销售的去向信息; 5. 9、药店售出的药品存在缺陷时,药店应当主动召回或按照召回程
序的要求组织实施召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