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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国党支部工作条例专题党课讲稿(万字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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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亮点解读

印发新修订的 《中国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原《条例》实施20年后首次“升级”,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新修订的《条例》包含五大创新内容,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了地方制度。

突出了地方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条例》规定了地方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职责主要是协助抓党建,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专家分析,《条例》明确了专职副的职责。以前地方专职副分管太多,同时常委又各管一个领域,实际上导致专职副处于被架空的尴尬境地。此次修订弥补了这一问题,也规定了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党建,突出了地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健全了地方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

《条例》强调了地方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地方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内容;完善了地方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要求地方加强对同级、、政协等的领导。

规范了地方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

《条例》对地方组成和委员、候补委员及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省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并对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过去,对全会决策监督和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专家表示,这次修订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并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这突出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有利于优化党内的权力结构和配置。

完善了地方运行机制

《条例》在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确立了“专题会议”。专家表示,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比如“五人小组”会议主要是酝酿干部问题,但还有很多其他议题缺乏有效酝酿机制,专题会议为此提供了平台,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决策程序,提出地方要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这将有效防止“一言堂”现象,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新修订的《中国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需要

地方工作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其前身是1921年党的一大确立的地方执行委员会,1927年修订的党章将执行委员会改为委员会,正式确立了地方制度。1996年4月印发的《中国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比如,对地方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等等。

党的以来,提出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地方工作条例。为此,按照要求,会同中组部等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省市县三级地方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的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有利于完善地方党组织权力运行机制,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通过全面梳理地方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吸收有效经验,破除制度障碍,创新方式方法,确立了地方开展工作的规则,提高地方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新修订的《条例》有何变化

五大创新内容,理顺地方机制,提高执政能力水平

经过修订,《条例》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突出了地方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地方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职责主要是协助抓党建,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值得注意,这次修订条例明确了专职副的职责。”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分析,“以前地方专职副分管太多,但同时常委又各管一个领域,实际上导致专职副处于被架空的尴尬境地。此次修订弥补了这一问题,也规定了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党建,突出了地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健全了地方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新修订的《条例》强调了地方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地方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内容;完善了地方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要求地方加强对同级、、政协等的领导。

——规范了地方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新修订的《条例》对地方组成和委员、候补委员及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省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并对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过去,对全会决策监督和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这次修订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并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肖立辉说,“这突出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有利于优化党内的权力结构和配置。”

——完善了地方运行机制。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一些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专题会议”。专家表示,这一制度的创设在地方比较受欢迎,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比如“五人小组”会议主要是酝酿干部问题,但还有很多其他议题缺乏有效酝酿机制,专题会议为此提供了平台,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决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决策咨询机制,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调地方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将有效防止“一言堂”现象。

新增“组织和成员”一章有何亮点

规范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及递补、补选制度,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组织和成员”作为第二章。据了解,本章虽然只有3条内容,但创新较多且对地方工作制度具有重要影响。

原《条例》对地方委员、候补委员配备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每次地方换届前,发布文件对省级成员配备提出要求,省级根据精神再对市、县两级成员配备作出规定,每次换届后配备往往不相一致,各地区配备也不相统一。另外,一些地方委员、候补委员配备结构也不够合理,特别是基层党员所占比例较少,存在整体功能不强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地方领导作用的有效发挥。

针对这一情况,新修订的《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地方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要求和配备结构,并规定同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人等也应在此范围之内。甄小英认为:“以前有的地方,、政协以及工青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并不在委员队伍里,现在统一纳入进来,这有利于地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根据党章规定,地方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但在实践中,由于候补委员较少,一些地方干部交流比较频繁,导致候补委员递补完后仍有空缺,同时,其他地区交流到本地区担任、、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法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由于缺少补选机制进不了委员队伍。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

另一方面,有的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

任委员、候补委员,但由于缺乏退出机制,其资格依然保留;有的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因缺乏自动终止程序,依然保留资格。对此,新修订的《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就是创设了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免职和自动终止制度。

此外,本章内容还对地方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范,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规定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同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常委会委员名额,并规定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或根据精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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