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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

来源:微智科技网
呈请集团公司郝总、张总、程总、周总及京剧团、话剧团、鼎原公司、立阳公司、亿典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讨并提出意见。

重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艺术产品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一、 考勤制度

1、 职工上下班实行考勤制,经领导批准执行弹性工作的职工除外。

2、 考勤由本人亲自履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考勤者,应及时填写未打卡说明,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各公司人事部门存档、备查。

3、 每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国家法定节假日,上下班时间以通知为准

4、 京剧团、话剧团以及经领导批准执行弹性工作的职工,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集中点名,并安排工作。本周有工作任务安排者,应按安排的考勤时间进行考勤。如未安排工作者,此次点名考勤为本周全勤记录存档。

5、 凡在规定考勤时间10分钟后到岗视为迟到,上班时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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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视为脱岗,未到规定下班时间离岗视为早退。迟到(脱岗、早退)超过1小时者视作旷工半天;迟到(脱岗、早退)超过2小时者视作旷工一天。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计旷工一次,以此类推。

二、休假制度

1、 带薪休假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的职工,休假应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期内。年休假须在本年度休完。 2、 病 假

(1) 必须提供医院门诊医生证明、处方、病历、药费单据连同病假条交公司批准后记为病假。

(2)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包括年休假日和节假日,下同),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 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其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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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

(4) 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按其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其基本工资80%计发。

(5) 病假按日扣罚绩效工资。

(6) 凡办有医保特殊疾病证而因特病产生的病假发放全工资。 3、 事 假

(1) 事假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休假。 (2) 事假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 坐班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按日扣罚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直至事假终止。

(4) 每季度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不享受本季度周期奖金。

(5) 参加有通知单的家长会,持准考证参加考试的职工和子女升学考试的。在单位工作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不算事假,不影响工资。

4、 请病假、事假的,须先用公休假冲抵。 5、 婚 假

婚假5天,晚婚假增加10天(共15天),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假应为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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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丧 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爹、公婆)死亡,可享受5天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若丧者在外地者,应另给路途时间。 7、 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1) 顺产假为90天,难产为105天,晚育假应增加2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凭医疗机构有效证明,给予15至30天产假。

(3)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应给予42天产假。

(4)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凭医疗机构有效证明,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基本工资按80%计发。

(5)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六个半月内基本工资按80%计发,再延长期间按70%计发。

(6) 凭医疗机构有效证明,可申请保胎假。视为病假计算。

(7) 妇女产假假期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8) 哺乳假为每天早晚各1小时,当天可累计计假。

(9)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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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探亲假

(1) 职工父母或配偶不在本市范围内居住,未婚职工可每年享受1次探父母假。已婚职工每四年享受1次探父母假,假期20天。(假期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父母远在外地的应给予路途假)。

(2) 新婚职工的配偶在外地工作的,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假,次年起方可享受。

(3) 探亲假仅限于当年内,跨年作废。新参加工作人员未转正之前,均不得享受探亲假。

9、 补休者应填写补休单,同时附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加班表后,方可休假。补休原则上应在当月内完成,确因工作原因暂不能安排补休的,可适当延期补休。

10、 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确因病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手续者,应及时向部门领导请示并同意后,方能休假,事后需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关证明,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11、 职工请假必须遵循逐级汇报制度,必须经由直接上级同意方可准假。当出现争议时,可向更上一级领导反映。不可直接越级请假。

12、 集团副总以上领导、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请假或外出参会,必须经由董事长同意方可休假或外出。

13、 集团部室负责人、各分公司经理批假权限1天;集团副总、各分公司批假权限3天,集团、总经理7天,集团董事长7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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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出人员的管理

(一) 凡经公司同意外出工作的职工的管理。

1、

根据公司工作安排的实际情况,公司暂时不能

安排工作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外出工作的职工,外出工作期间,停发工资,并应向公司交纳外出工作期间的管理费。

2、

职工交纳外出工作期间的管理费后,公司保留

其身份,职工享受原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待遇。

3、

管理费的交纳标准:①原身份为干部的职工,

每月交纳管理费300元;②原身份为工人的职工,每月交纳管理费200元。

(二) 对经公司同意临时外借到局系统外工作的职工的管理

1、

经公司同意临时外借到局系统外工作(含参加

电影电视的拍摄等)的职工,借用单位应与公司签订借用合同,并同时向公司支付合同费。

2、

公司收取合同费后,视该职工为已参加工作,

基本工资照发、并享受原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待遇。

3、

合同费的收取标准:该职工基本工资的200%。

(三) 凡经公司同意临时外借到局系统内工作的职工的管理

1、

经公司同意临时外借到局系统内工作的职工,

借用单位应与公司签订借用合同,并同时向公司支付借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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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该职工外借期间,停发基本工资,但享受原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待遇。

2、 3、 商。

(四) 公司工作需要的演职员工,不允许外出工作;如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不参加公司的工作、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外出的,将按旷工处理。

四、奖惩制度

(一) 奖励办法 1、

获荣誉称号的奖励

公司收取借用管理费后,保留其身份。 借用管理费收取标准:由我团与借调单位协

(1) 被产业集团评为年度先进部门、党支部,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得市级机关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获得、市和国家各部委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2) 获市级机关表彰的,一次性奖励个人1000元;获、市和国家各部委表彰的,一次性奖励个人2000元。

(3) 凡获得专业全国性大奖或全国性片区奖项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或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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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号者,完成为剧团事业发展或艺术建设事业项目做出重大贡献者,经集团确认给予一次性奖励个人5000元。 2、

发表作品的奖励

(1) 在国家级报刊杂志发表一篇作品,奖励400元。 (2) 在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一篇作品,奖励250元。 (3) 在市局级报刊杂志发表一篇作品,奖励100元。 (4) 一稿被多家刊物采用的,按发表该文章刊物最高级别标准奖励。 3、

演出中临时救场和其他有见义勇为行为者,经集团确认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二) 处罚规定 1、

凡迟到、早退1次者,罚金20元;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者,视为旷工半天,2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一天。旷工1天者扣罚200元;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只发给基本工资并下岗学习7天;重新上岗后,2 个月内只发基本工资,同时取消该季度周期奖金。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2、

职工之间在上班期间打架斗殴,扣罚先出手一方400元,其中200元给对方,200元交各部门财务;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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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过错分别追究相应责任;如与外单位人员打架斗殴,由辖区派出所处理后,再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罚;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被观众、客户投诉,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扣罚负责人200—800元,性质恶劣、影响较大者,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动手殴打观众、客户,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与当季度周期奖金。 4、

根据《重庆市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各部室、分公司所辖公共场所、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职工在上述区域内吸烟者,应通报该职工所属人事部门扣罚100元;上述区域内发现一个烟头,由该区域所属分公司人事部门扣罚该部门负责人50元。不劝告吸烟者、不制止吸烟行为,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处以该区域责任部门500-1000元罚款。 5、

违章用火、使用不规范电器设备一次扣罚部门100—500 元。不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次扣罚部门100—300元。 6、

不遵守工作规程,一次扣罚50—200元;酿成事故者,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7、

上班时间搞娱乐活动、上网闲聊、睡觉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经查证属实,一次扣罚50—200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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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利用单位设备干私活,一次扣罚500—1000元。以上被扣罚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按当事人被扣罚金额的20%进行处罚。 8、

工作中弄虚作假,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故意制造矛盾、破坏团结,一次扣罚200—500元;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管理者,一次扣罚500—1000元;不履行职责,泄露机密,一次扣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处以下岗学习7天(参照1条执行)。 9、

严禁私购商品销售。一经发现,除没收私购商品及销售收入外,同时按销售额的10-50%扣罚当事人,部门直接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按当事人没收商品及罚款金额的20%扣罚。

10、 职工因工作需要调整部门,本部门负责人应在1周内

督促当事人交清物品,办理移交手续,否则扣罚100元。

11、 人为损害公物或造成浪费,当事人按实价赔偿,并一

次扣罚100—1000元。

五、加班制度

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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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坐班制工作人员,休息日安排其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当月日工资性收入2倍的报酬;

2、 对于弹性工作制人员,当月参加有记录的工作时间少于167小时的,不计算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

3、 法定休假日参与工作的所有员工,支付不低于当月日工资性收入3倍的工资报酬;

4、 坐班人员每周40小时外、弹性工作制人员每月167小时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小时支付不低于当月小时工资1.5倍的工资报酬;

5、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2)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3)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6、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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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六、关于排练的补充规定

为规范排演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排练质量,根据剧团实际,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1、 剧目排练实行导演中心制,参加排练的演职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角色安排。 演职人员对工作安排如有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导演、剧务人员反应,但在原决定未做修改之前必须服从安排,拒绝或擅自退出排练者,按下岗待聘处理,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在艺术上有不同见解的,可以事后向导演提出,但要充分尊重导演的整体构思和创作意图,服从导演的最终意见,不得因个人意见影响排练秩序和进度。

2、 参加排练的演职人员,排练时必须比导演要求时间提前十分钟到达排练场作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早退。

3、 在排练期间,剧务人员负责考勤。每次排练前进行点名,点名三次仍未到者视为迟到,迟到超过30分钟者视作旷工半天;迟到超过1小时者视作旷工一天。

4、 排练时演职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排练场,如因特殊原因需暂时离开,必须向剧务人员请假,否则影响排练视为脱岗。脱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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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者视作旷工半天;脱岗超过1小时者视作旷工一天。

5、 在剧务人员或导演未宣布工作结束前,演职人员不得自行离岗,否则视为早退。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作旷工半天;早退超过1小时者视作旷工一天。

6、 排练期间演职人员原则上不能请病假、事假。确因生病需请病假的,必须出示医院相关证明、处方、病历、药费单据连同病假条交公司批准后记为病假,方能休假。未经批准同意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因不可抗力或丧假者,必须书面或电话报剧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休假,未经批准同意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

7、 凡迟到、早退、脱岗、旷工者,按处罚规定执行。如果因旷工者的原因导致排练无法进行,旷工者要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8、 演职人员在排练现场必须严肃认真,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不得喧哗、打闹,不得在排练现场打电话、用餐,不得在排练现场和剧场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瓜壳纸屑、玩游戏,不得在工作期间(当日工作未结束)喝酒,不得从事与排练无关的事情,若有违反,经教育不改者,一次扣罚50——500元。

9、 对排练中表现优秀的职工将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10、 在排练中演职人员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排练纪律,确保排练质量。对经查证属实的监督,将给予监督人扣罚金额50%的奖励。

1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七、关于演出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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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正常的演出秩序,保证演出质量,结合剧团实际,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1、 剧团演出实行舞台监督负责制,舞台监督是演出的总调度和总指挥,负责处理舞台演出的一切有关事宜。舞台监督必须提前达到剧场,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演出中的事故和漏洞舞台监督是第一责任者。

2、 全体演职人员要有精益求精的艺术观,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3、 全体演职人员必须服从舞台监督的指挥,协调一致地完成演出任务。

4、 演职人员必须提前一个小时达到剧场,由剧务人员负责点名。如遇突发时间应及时报告剧务主任。迟到、早退、脱岗的界定按《关于排练的补充规定》执行。凡迟到、早退、脱岗者按处罚规定的双倍执行。如果因旷工者的原因影响了演出质量或导致演出无法进行时,旷工者要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公司将给予旷工者行政处理,直至开除。

5、 演员必须按所扮演角色规范化妆、着装,安静候场;舞美、保障等人员应及时整理服装、化装用品、检查调试道具和机器设备,做好充分准备,观众入场后不准再校音调光。不得用道具打逗,人为损坏道具、服装、舞台设施者,照价赔偿。以上若有违反者一次扣罚50-200元。

6、 在演出时演职人员应保持肃静,不得谈笑、吵闹、打逗和随意走动。不得误场、笑场、懈场,不得在台上说与剧情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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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不得偷工减料或脱离剧情卖弄技巧,哗众取宠;舞美人员不得失误,出现差错、事故(技术事故另论);未经许可不得将与演出无关人员带入后台;不得在演出前喝酒。以上若有违反者一次扣罚100-500元。

7、 在演出中故意扰乱演出秩序、严重影响演出质量、破坏演出、毁坏剧团声誉者,一次扣罚2000元;情节、后果严重者,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剧团并保有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利。

8、 演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演出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剧场设施设备,严禁在剧场内吸烟,违反者除承担演出场所的处罚外另扣罚100-500元。

9、 在外地演出时,必须听从带队领导的指挥,遵守纪律,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管理(特别是住房安排),爱护宾馆、剧场设施。不得私自外出,因私离开住地外出时应2人以上同行并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未随团演出的其他人员向团领导请假),晚11点前应返回住地并销假,准假的领导应按时检查;以上规定若有违反一次扣罚50-200元。在外地演出结束后,不得擅自离开,若违反按旷工处理;个人损坏宾馆、剧场设施设备将承担赔偿责任。因个人原因误车、误船、误机概由自行解决,若影响了演出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10、 对演出中出现的失误、事故,舞台监督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否则,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同时扣罚舞台监督100-500元。

八、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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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本制度适用于产业集团全体职工。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本制度处于试行期,各部室、分公司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4、

产业集团授权综合办公室解释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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