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大学(需方)需求的 项目经采购,确定 (供方)为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 合同标的: 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名称 型号和 规格 技术规范及要求 详细见附表 数量及 原产地和 数量单制造商名称 位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2. 合同价格(含税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备注:前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运费、装卸费、包装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税金等相关一切费用。
3.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 天。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
3.2交货地点: 大学指定地点。
3.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安装调试验收所涉及的工具仪器材料和其它所需费用等由供货方提供。
4. 付款方式
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抬头格式:大学),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需方自行支付,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5.验收:供方交付货物后,需方根据合同约定对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经供方安装调试达到符合需方要求的性能指标后,甲方为乙方出具书面验收单,作为乙方要求甲方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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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包装要求及标志:
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每一包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
7. 附随服务
7.1供方要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7.2供方还要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组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安装、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及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对货物(设备)的安装、组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7.3上述附随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8.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见需方的“货物需求及要求”与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需方核定的为准。
8.2如果上述第8.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9. 质量保证
9.1 供方要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安装后的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等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技术质量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将依据本合同第11项向供方提出索赔。
9.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10.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10.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止。履约保证金在供方按合同履约完成,经需方确认后,不计利息一次性返还。
11.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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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和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要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仍为 个月。
11.3需方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索赔解决方案后,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2. 供方履约延误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
13. 误期赔偿
13.1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3.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3.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4. 税费
(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5. 不可抗力
15.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5.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5.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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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争议解决方式
(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向需方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提起诉讼。
(2)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可继续执行。
17. 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8. 违约终止合同
18.1供方存在以下违约行为,需方可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18.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9. 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本合同书及双方商定的附件; (2)需方的“货物需求及要求”;
(3)供方的报价一览表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4)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5)招标文件(如有);投标文件(如有);中标通知书(如有); (6)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合同文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2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叁份,需方两份,供方一份。
2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需方: 大学 供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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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附件1: 技术规范及要求帐号: 5